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詳盡懶人包

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 再查僱主於資遣該勞工後,繼續僱用工讀生擔任該工作,可見該工作並未因業務緊縮而裁撤,則僱主是否有終止勞動契約之正當事由,尚滋疑問。
  •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 僱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
    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僱主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申報、通知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於本章所定年金保險準用之。 勞工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者,其提繳年資重新計算,僱主仍應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勞工領取年資重新計算之退休金及其收益次數,一年以一次為限。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 法規叢書案例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僱主改善而無效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 果者。 四、僱主、僱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
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僱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僱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復職時,僱主應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開始提繳退休金。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 依第七條第二項自願提繳退休金者,由僱主或自營作業者向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並按月扣、收繳提繳數額。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僱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僱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勞工自願提繳年金保險費者,由僱主向其收取後,連同僱主負擔部分,向保險人繳納。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
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僱主得將
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始得為之。 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
關備查。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
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
,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僱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
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
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
院覈定之。 第一項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
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資遣事由定義

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三四號判決謂:「解僱應為僱主終極、不得已之手段,此一原則應是各種類型勞動契約終止之共通原則,於僱主因業務緊縮而裁員解僱亦有適用。」其意更進一步揭示裁員解僱也適用「解僱之最後手段性原則」。 上述判決見解已為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二六三O號判決所承認。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資料為準。 勞保局依前項規定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有、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依本條例加徵之滯納金及所處之罰鍰,受處分人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 第 六 章 退休

僱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
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2025 僱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 僱主須經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施
行。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
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
,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 職業字第 0940026280 號 函 – 相關法條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
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僱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2025
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
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
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
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僱主訓練之人。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僱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僱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僱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
以辦法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2025 僱主經營之事業,其業務減縮與否,與事業之營運是否好轉及盈餘多少,並無必然關係。 原審以上訴人公司於八十三年六月二十日開放民營後之同年七月至九月,營運已有好轉,及每月有幾百萬元之盈餘,認定上訴人無業務減縮情形,未免率斷。 其次,所謂「勞工確不能勝任工作」,依目前司法實務,不僅指能力上不能完成工作,而且連勞工怠忽所擔任之工作,致不能完成,或者勞工違反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均屬之(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臺上字第六七三號判決參照)。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僱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2025
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2025
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僱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僱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僱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 法規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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