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54條詳解

二、僱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勞基法54條2025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僱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 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
    辦理。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為因應人口結構調整,臺灣國民平均壽命已提高至七十六歲,且勞動人口年齡有延後
趨勢,宜加強中高齡人力資源運用,以降低「少子化」對勞動力減少之衝擊。

勞基法54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勞基法54條
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
,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勞基法54條
一、僱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 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勞基法54條: 雙十國慶為國定假日 僱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僱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僱主繼續予以承認。 勞基法54條 僱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僱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勞基法54條2025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前項所定資遣費,僱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 金融機構依前項取得之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並確實辦理資料安全稽覈作
    業。
  • 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僱關係,促進社會與經
    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
  •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
    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事業單位拒絕檢
    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
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
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前項勞工檢查機構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基法54條: 法規查詢

2.本則案例中,公司已經先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預告資遣勞工,但後來又另外表示要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僱勞工,看起來好像是事後變更解僱事由,違反上述最高法院見解。 勞工於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為了避免勞資糾紛產生,她也提到,若企業人資遇到勞退或勞健保相關勞動法令問題,也可上中華人事主管協會網站勞資Q&A問答專區,協會共有超過上百位勞動法令專家為大家解答,促進勞資關係更趨和諧。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
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但其他所定勞動
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僱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勞基法54條: 『簡文成專欄』 僱主依勞基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強制勞工退休者,應否預告?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
假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勞基法54條: 勞動基準法強制退休年齡延後至65歲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僱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僱主繼續予以承認。

勞基法54條: 第 八 章 技術生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
院覈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
以辦法定之。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勞基法54條: 工作機會

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年度之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 按勞動基準法規定,一切勞僱關係均應適用勞動基準法。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本部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本區提供勞動基準法簡介與適用原則、各行業(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時間、勞工身分認定與工作年資疑義,使勞僱雙方得以瞭解自身之權利與義務。 而僱主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僱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 凡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者,勞工有權隨時請求退休,縱使僱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亦應依同法第55 條及84條之2規定發給退休金。

勞基法54條: 勞動基準法適用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
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要派單位應
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要派單位依前項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 勞基法54條
付費用。

勞基法54條: 退休要件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僱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僱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祕密,致僱主受有損害者。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僱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我國勞工退休金制度,包括勞動基準法之舊制、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新制。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退休依其發動權的差異,可分成第53條「自請退休」與第54條「強制退休」兩類;前者由勞工主動提出,後者則是專屬僱主的發動權。 勞動基準法第54條強制退休年齡制度,係為兼顧事業單位人員新陳代謝,及勞工工作權而設置。

勞基法54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僱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一、因應經濟發展需要,對於夜間工作有條件之限制。

勞基法54條: 『簡文成專欄』 僱主依勞基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強制勞工退休者,應否預告?

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勞基法54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四、僱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勞基法54條: 第 六 章 退休

僱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僱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但僱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基法54條: 勞動基準法強制退休年齡延後至65歲

香港SEO服務由 featured.com.hk 提供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