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僱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第32條 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當確定企業行業別符合的變形工時類型,並經過工會/勞資會議/員工個別同意,就可以按以下順序對照上面圖表進行排班。 然而,需特別留意的是,部分工時勞工除非公司是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纔可適用變形工時制度(註2),其他的狀況則不適用,因其工時已相較全時工作勞工短,能讓僱主彈性安排出勤(註3)。 最後,排完的班表也別忘了給員工確認並簽名,避免後續有爭議。
若否,有機會簽「定期契約」;若是,那就應該簽「不定期契約」。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時,僱主應給與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工資及失能或死亡補償。 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僱主應全額、定期、直接給付,不得預扣勞工工資做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3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勞基法工時2025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勞基法工時: 服務信箱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僱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僱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僱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僱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但僱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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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3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 這是回應「主治醫師為何沒有納進《勞基法》」的重要論點,以此作為第三、四節觀察主治醫師工作型態的小結,更勝於留待最後「結論」纔出現。
- 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覈定。
-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僱主不得終止契約。
-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2.僱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契約,或勞工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僱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 勞基法工時2025 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僱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勞基法工時: 勞基法工時制度與加班費補休之實務處理
依前項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節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僱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補休期限由勞僱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勞基法工時 經中央主管機關覈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僱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僱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 有關違反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裁罰公告事項,係由各主管機關提供,如有資料正確性疑義,請洽各公告機關進一步查詢。 另勞工退休金條例裁罰或加徵滯納金案件依規定公佈處分金額。
勞基法工時: (三) 責任制核備認定流程
又109年6月12日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修正施行,自該日起之處分案件併公佈罰鍰金額。 正確解讀法定工時、變形工時、加班時數計算範圍、加班費、加班費轉換補休、天災出勤管理、責任制等有關工時等相關規定,更能於面臨勞動檢查時,化險為夷。 排班方式除了可選擇一例一休正常排班,法令還有彈性工時規定讓僱主排班更有彈性,但也要留意每日、每週工時的天花板,還有最低休假天數的規定,以免觸法!
勞基法工時: 變形工時適用行業有哪些?如何排班?一圖看懂差異4週、8週、2週變形工時差異
但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1.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2.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勞基法工時: 勞動基準法權益簡介
為使勞僱雙方能進一步瞭解工時制度,提供相關法令規定、數種工作時間安排型態,現行工時制度下產生之相關問題解釋,本部製作「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期盼對於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均有所助益。 三、然依上開最新行政法院判決意旨觀之,明確肯認事業單位得依民法第123條第1項及同法第121條第2項規定,自行約定一個月之起訖時點,而非依行政機關之解釋,一個月必然為當月1日至末日。 惟必須留意者,事業單位萬不可於勞動檢查當下,始任意解釋一個月起訖時點,而應事先於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相關辦法中明文訂定哦。 勞基法工時2025 每年最長200小時原則上只要依法付加班費,無上限每日3小時以內,每週14小時以內。 每週加班超過4小時,需經勞資協議後與勞工局申請。
勞基法工時: 責任制勞基法規範有哪些?責任制有加班費嗎?怎麼算? – 法律010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僱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勞基法工時: 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介紹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工請求僱主發給服務證明書時,僱主不得拒絕。 勞基法工時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故勞工於適用該法前之年資,如未有中斷之情形,於適用該法後其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 僱主依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僱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勞基法工時: 變形工時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資料為準。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勞基法工時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僱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勞基法工時: 延長工時-上限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僱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勞基法工時2025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僱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覈定後,分期給付。
勞基法工時: 延長工時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僱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勞基法工時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最後本文發現:主治醫師的知識及技術要求高、自我責任重、難以取代,而工時也難以訂定,其工作有別於「資方對勞方交待任務」的情況,不能從一般「勞資關係」的框架來理解,因此不易納進《勞基法》。 主治醫師的勞動權益仍然需要保障,但不一定是透過《勞基法》。 本文由一明確的認知衝突出發,多方檢視住院醫師、主治醫師的差異,終於瞭解《勞基法》未必適合後者。 本文既發現問題、又能回應,具有學院報告的完整基本結構。
但如通過工會或是勞資會議同意可以再延長,不過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延長工時之上限,根據勞基法第32條第2項:「前項僱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意思就是,平日工作時間為每天八小時,超過就算加班,而平日加班是不得超過四個小時的。 那麼是不是表示「不定期契約」=「正職」、「定期契約」=「兼職」呢? 1.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在同一僱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