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佈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佈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3﹞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基法第11條第4款2025 勞基法第11條第4款2025 ﹝3﹞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1﹞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僱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3﹞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1﹞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3﹞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如因情勢緊急,不及報經主管機關覈准者,得逕先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從事工作,於翌日午前補報。
- 僱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勞基法第11條第4款2025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勞基法第11條第4款: 企業內訓
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覈定。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僱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僱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勞基法第11條第4款 也就是說,依照勞基法規定,僱主不能恣意開除員工,需有法定事由纔可以終止契約,在員工沒有辦法勝任所擔任之工作,或者有嚴重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時,僱主是可以開除該名員工的。
勞基法第11條第4款: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之解釋與適用
B公司因此要求A停止休假回公司繼續工作,A以其因為手部疼痛無法騎車招攬業務,拒絕B的要求,未回到公司上班亦未向B請假,B遂於99年6月15日以A曠職三日為理由,終止與A的勞動契約。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勞基法第11條第4款2025 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 ﹝3﹞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僱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 ﹝1﹞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僱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但僱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覈定者,不在此限。 - 按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四款後段所稱「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明示僱主資遣勞工前必先盡「安置前置義務」,必無處可供安置時,最後不得已纔可資遣,學說上稱為迴避資遣型的調職。
-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僱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僱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僱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勞基法第11條第4款: 本案涉及勞基法第11條第4款關於「業務性質變更,一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之規定之解釋及適用問題,於該法人百分之百轉投資之法人是否應併同考量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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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1條第4款: 疫情影響想裁員?「業務緊縮」的判斷標準看這裡
﹝4﹞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1﹞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2﹞前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8﹞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僱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2﹞前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6﹞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勞基法第11條第4款: 第二章 勞動契約
﹝7﹞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需查覈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之必要資料時,得請當地主管機關提供。 ﹝3﹞第一項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 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基法第11條第4款: 二、以金融風暴(次級房貸)為例,當時在全球股災之情況下,法院又是如何於此特殊狀況下判斷「業務緊縮」?
是故若將貴公司內部停車場管理作業程序視為勞僱雙方間的「工作規則」,自然有機會去挑戰該懲戒規定(罰則)是否有濫用之虞?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僱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 勞基法第11條第4款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僱主繼續予以承認。 ﹝1﹞因季節關係或因換班、準備或補充性工作,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僱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將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 其延長之工作時間,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1﹞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僱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勞基法第11條第4款: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註釋-僱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1﹞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1﹞僱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2﹞事業單位違背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2﹞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勞基法第11條第4款: 第七章 職業災害補償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僱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僱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僱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勞基法第11條第4款: 第九章 工作規則
二 對於僱主、僱主家屬、僱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僱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僱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祕密,致僱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勞基法第11條第4款: 第五章 童工、女工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僱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僱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僱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終止勞動契約無須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即依內政部七十四年四月廿二日臺內勞字第三○五一一四號函所示:查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均未規定,事業單位終止勞動契約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惟本案事業單位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時,當地主管機關應依個案事實加以認定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一條各款所定情事,並主動進行瞭解與協調,以避免僱主不當資遣勞工。 又引用前述條款資遣勞工,因影響勞工之工作權益甚大,宜力求審慎。 所謂「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係指勞工因職業災害接受醫療,而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抑或勞工未能從事原定工作,且未經僱主合法調動勞工從事其他工作者而言。 若勞工接受醫療一段期間後,若已堪任原有工作,或僱主依據勞工狀況合法調動,至該勞工足堪勝任的其他工作,勞工即負有提供勞務給付之義務。 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或發生職業災害所生爭議,提起給付工資、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或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
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基法第11條第4款 ﹝3﹞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是以食品工廠之勞工患有傳染病者,為維護其他勞工健康、公共衛生並兼顧勞工之工作權益起見,僱主仍應先準許其赴醫治療,並視其是否可醫癒情形分別處理。 如確不能醫癒時,僱主得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發給資遣費。 A為B保險公司員工,從事的工作為招攬保險業務,99年3月8日上班途中因車禍受傷,A因此向B公司申請工傷假後停止上班,休養3個月後,B公司於99年6月9日派人員訪視A,訪視的結果為A除了手部轉動尚有輕微疼痛外,其他傷痛均已痊癒。
勞基法第11條第4款: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的10點說明
檢視現行法條 第 70 條 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
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
方法。 按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僱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勞基法第11條第4款定有明文。 退步言之,縱認被告公司確有業務緊縮之情形,而有減少勞工之必要,仍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始得依勞基法第11條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被告雖主張其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原告云云,然為原告所否認,被告就該有利於己之事實自應舉證證明,惟被告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其上開主張,自難採信。 假設認定對該績效獎金的扣減係對工資的扣減,就會進入扣減是否合理的判斷。
)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僱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勞基法第11條第4款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僱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僱主訓練之人。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8、若僱主訂有 PIP 程序(績效改善計畫),務必要確實執行,有法院判決是因僱主沒有落實執行,因而判決勞工勝訴的。 ,許多法院判例,僱主即使給付資遣費,但仍不符11-5的法定要件,而被判決僱傭關係存在,且僱主必須給付離職後到復職期間的薪資。
勞基法第11條第4款: 職業字第 0940026280 號 函 – 相關法條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勞基法第11條第4款2025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此規定情形,僱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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