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切結書將上廁所休息次數加總約莫30分鐘計入「午休1小時」內,對勞工顯失公平;且觀諸該切結書顯為廣懿公司預定用於工廠勞工就工作內容、時間,而訂立之條款,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該部分約定無效。 勞基法上班時間 5.工作日超過8小時或休息日出勤都算加班,必須發給員工加班費,而例假日原則上不能加班,除非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合法加班。 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另訂有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
- 三、僱主如有於工作時間以外,以通訊軟體、電話等要求勞工工作,仍應認屬工作時間,並受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例休假規定之規範。
- 大多上班族已在1月22日(六)已先行補班一日,這天就是先補2月4日的班,這樣才能達成過年放9天連假的權益。
-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 若1月29日上班的話,僱主只需給付休息日加班費即可;不過,1月30日當天因為是例假日,原則上是不可以要求員工出勤上班的,除非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合法加班。
-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指出,除夕至初三是國定假日,僱主應給假給薪,但若遇到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日必須擇日補假,僱主若徵得勞工出勤,根據當日特性,薪資計算方式也不同。
- 但受同一僱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僱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 節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勞基法上班時間: 公司實施彈性上下班很棒,但須注意3個重點避免觸法!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僱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僱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 反之,如果勞工每天的用餐時間不受僱主支配也不需要待命工作,例如可以睡午覺、出去外面喫飯等,則就不會計入用餐時間。
- 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不只親自頒獎致謝,也希望未來能為族人,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 另外要特別留意的是,有些僱主會以為員工休假可以拆成兩個半天分開來休,其實勞動部有特別聲明,不論是例假日、休息日,必須要有完整一天(24小時)才能足夠休息,因此不能為了彈性上班而拆分。
- (勞基法第32條第4項)簡言之,平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加班,既要給予加班費,亦要給予補休。
-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僱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之3條:「本法第39條所定休假日,為本法第37條所定休假及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定有明文。 因此,僱主不得要求勞工在星期例假上班,勞工得拒絕星期例假上班,如果僱主強迫勞工在星期例假上班,則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時,僱主應給與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工資及失能或死亡補償。 勞工如因有婚、喪、事、疾病等因素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假,惟勞工請假規則係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如有較優之規定,自可從其規定。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3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春節前後及連假期間,部分公司行號仍需要有人力留守或請人支援,尤其年貨大街、百貨賣場、餐廳、電影院,這段時間更是忙碌,店家若面臨春節期間正職人手不足,就需要請打工族、工讀生來幫忙。
勞基法上班時間: 彈性上班法規
註2:僱主僱用短期臨時人力,應按照約定時薪及時數給雙倍薪,且國定假日不能調移(若是正職員工,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上班,因員工已無法完整運用假日,即使上班1小時也要給發給8小時薪水)。 除此之外,為了不侵害到勞工朋友的休假權益,如果老闆當天有人力需求,需要調移國定假日,除了須事先經過員工同意並簽訂書面契約,也請記得在班表上註明國定假日調移後的日期,並讓員工簽名紀錄。 過年 時薪工僱主應加倍給薪農曆過年要上班的打工族不要讓權益睡著了。 查,廣懿公司工廠從事轉印花加工生產,其流程為:第一工段配墨打色:客戶監工,每次對色約15分鐘;第二工段印刷印花紙:印刷機轉數每分鐘30-40公尺、上下版1支約15分鐘;第三工段轉印、驗布、包裝,轉印機臺轉速1分鐘約15公尺。 於第一工段配墨打色時,一般調色要1-2小時(中間對色次數4-5次,每次約15分鐘),於每次對色時,要停機臺,故負責投布、印紙印布之外勞可休息;另在每一筆訂單間,印紙時有換版時間、印布有換布時間,換版時間約為半小時至1小時、依版數而定。 換1組布,亦大約需1、20分鐘,如有升降溫時,也需1、20分鐘調整。
每日加班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而加班總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勞基法第32條第2項亦有法文明定。 僱主依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僱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第41條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前項僱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與上面提到的資方直接指派勞工去某地點出差的狀況不同,假如勞方任職的工作是需要先進到固定辦公處所打卡或開會,接著再到各地工作的情形,則除了在各地的工時應合併計算外,也應加計往來於各事業場所間所必要的交通時間。
勞基法上班時間: 僱主留心!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即應獲得至少30分鐘休息
反之,由於在一般情況下,員工出差時的工時是非常零碎的,因此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原則上可用原本日常的工作時間來推定為員工當日的工時,所以如果勞方難以證明單日總工作時數有超過正常工時的話,可能也就難以請求發給加班費了。 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僱主指揮監督之下,於僱主之設施內或僱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僱主支配之休息時間。 訴願人於108年4月4日6時59分至12時8分,共5小時9分時間,未給予江君休息時間,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之事實,應可認定。 勞基法並未對「工作時間」做定義性規定,工作時間應可解釋為勞工處於僱主指揮監督支配下提供勞務之時間,並包括勞工在僱主明示、默示下提供勞務之時間。 就此意義而言,工作時間不僅包括勞工實際提供勞務之時間,亦應包括勞工係處於僱主得隨時指揮監督命令其提供勞務狀態之時間在內,較為合理。 勞基法上班時間2025 2020年1月1日上路的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僱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即「工時推定」條款。
勞基法上班時間: 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介紹
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不只親自頒獎致謝,也希望未來能為族人,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如上圖,假如某員工受資方指派到外地出差接洽客戶,但因與客戶洽談的時間已超過原定的下班時段,則因該時間仍屬於實際上有「提供勞務」的時間,則勞工便可檢具相關事證,依公司所定的加班申請程序請求資方發給加班費或核給補休時數。 勞基法上班時間2025 以P客運駕駛員請求加班費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9號)為例,駕駛員甲主張之每日工作時間應以公司所製作「仕業表」(即班次表)上所記載之全部時間(即第1班出車至最後1班到站)計算,亦即行車班次與班次間之間隔待命期間,均應計入工時。 休息時間為勞工得自由運用之時段,非屬工作時間,除非事實上僱主未予勞工休息,未允勞工得脫離指揮監督,猶要求勞工於職場待命或提供勞務,始屬工作時間;另等待提供勞務之待命時間,如勞工仍受僱主指揮監督,處於特定之隨時提供勞務狀態,亦應計入工作時間。
勞基法上班時間: 何謂彈性上班時間? 彈性上班需要注意什麼呢?
如果勞工在用餐時間,仍處於隨時準備提供勞務之狀態,非屬得自由運用之休息時間,仍應算入工作時數。 反之,如果勞工每天的用餐時間不受僱主支配也不需要待命工作,例如可以睡午覺、出去外面喫飯等,則就不會計入用餐時間。 所謂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僱主指揮監督之下,於僱主之設施內或僱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僱主支配之休息時間。 所以這也是加班費糾紛的一種類型,勞工可能主張每天工作9小時,要求僱主須給付1小時的加班費。 而僱主則會抗辯勞工每天有1個小時可以喫午餐,在這期間是不用工作的,所以工時沒有超過8小時,不需要付加班費。 至於如果是「輪班工作」、「連續性」或「緊急性」之工作,就可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四小時再休息。
勞基法上班時間: 勞工休息時間、加班開始時間,到底該如何計算?|法務長專欄
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勞基法上班時間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僱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勞基法上班時間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勞基法上班時間: 公司上班時間9-18點,12-13點午休,這樣有違反勞基法第35條嗎?
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但僱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勞基法上班時間: 勞工用餐時間,是否須計入工作時間?
黃維琛指出,農曆除夕、春節(農曆初一至初三)這4天為國定假日,僱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如果剛好遇到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則應由勞僱 … 勞動部強調,110年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 僱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權益。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指出,除夕至初三是國定假日,僱主應給假給薪,但若遇到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日必須擇日補假,僱主若徵得勞工出勤,根據當日特性,薪資計算方式也不同。 但勞工是人畢竟不是機器,無法24小時不停運轉,在經過長時間連續工作之後,會需要適度休息以恢復體力,始能保持一定的工作效率與生產力。 此所以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僱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而此一「休息時間」也須明訂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以資明確。 上述規定,理解起來應無問題,可是實務上卻常見僱主被勞動檢查後受罰的案例。
勞基法上班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0~43條【工作時間、休息與休假】
而駕駛員於受僱期間之每日工時,依上開計算方式均達12小時以上,且星期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亦均照常輪班,公司自應依每日實際工作時數,就超過8小時部分依勞基法規定計付加班費,請求新臺幣300萬元。 某公司員工的上班時間是早上9點到下午6點,中間經過了9個小時,因為勞基法規定,每日正常工時上限為8小時,若有超過者,僱主須給付加班費。 休息時間,是指員工不被監督指揮,可以自由利用的時間(註1),一般公司的午休時間等同休息時間,員工可以自由用餐、上廁所。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僱主照給。
勞基法上班時間: 年上班勞基法: 臺灣勞工平均月加班15.9小時 勞動部:9成領到加班費或補休
但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1.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2.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第32條 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勞基法上班時間2025 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在僱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即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作時間。 現減少工作時間反而能提升工作效率,也未影響公司營收,和員工約定每天上班7小時,甚至工作做完就可打卡下班,這些工時規定雖然優於勞基法,但提醒勞工要懂得保護自己,即使每天工時縮減了,還是有權利要求足夠的休息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對工資下了一個定義,意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 而「工作時間」即是勞工在僱主的指揮監督之下,於僱主的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但不包括不受僱主支配的休息時間。 也就是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所規定的「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 承上述,如果是符合上開「輪班工作」、「連續性」或「緊急性」之工作,僱主可以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四小時再給予休息。 勞基法上班時間 準此,僱主是否可以於勞工工作時間結束後,再一次給予休息時間,亦即將休息時間併入下班時間? 就此,勞基法第35條但書是規定「於工作時間『內』調配休息時間」,該休息時間仍應於工作時間內實施。
勞基法上班時間: 相關文章
聽說過有的公司到職第一個月不足月,薪資是月薪,依比例計算後假日無薪,只有上班日有薪,這樣算違反勞基法嗎? 以主管機關的概念來說,可能認為出差的交通時間與一般上下班的通勤時間相似,勞工可自行決定通勤的方法與花費的時間,因此該段時間是否要納入工作時間則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因此,在勞資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勞方要主張因為出差所衍生的交通時間應認列為工時,進而向資方請求加班費的話,恐怕是會有些困難的。 從以上的說明來看,受到資方指揮監督提供勞務的時間當然屬於工時,另外一般常見的待命時間、備勤時間等,便是屬於「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也會被認定為工作時間,如果合併當日原本的工作時間後有超過正常工時(通常為8小時)的話,資方即應給付加班費了。 三、僱主如有於工作時間以外,以通訊軟體、電話等要求勞工工作,仍應認屬工作時間,並受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例休假規定之規範。
少部分公司要求員工在中午休息時間打卡、不支薪並無問題,但如果中午打卡完,員工實際仍在工作或準備待命,依法會認定是工作時間,老闆是需要支付這段時間薪水的。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勞基法上班時間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僱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但受同一僱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僱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僱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2.僱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契約,或勞工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僱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
本件被告公司係實施「隔週休二日」制度,即原告等每月至少有2個週六須工作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則原告等主張在被告公司每2週工作時間為88小時,其中4小時為延長工時等情,即非無據。 (二)被告雖辯稱原告在被告公司之工作時間由上午7點50分至下午5點,午休1小時,再扣除間休時間45分鐘,故原告每日工作時間為7小時25分,雙週工作時間總計約為82小時,並無違反勞基法規定,即無延長工時之情形等語。 惟查:按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且此30分鐘休息時間,依據內政部74年5月17日臺 內勞字第313562號函釋,應不包括在正常工作時間內。 另,前開國定假日如適逢勞資雙方約定為同法第36條所定每7日中應有1日休息之例假,應於翌日補假1日,至其翌日如亦屬前開休假日,應遞延於休假日之次日或由勞資雙方協商另行擇日補休。 另,各該違法事業單位,將由主管機關公佈其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以維勞工權益。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2.勞工退休金新制:適用該條例後之工作年資,資遣費由僱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按月、年比例計算,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原則:因颱風來襲而停止上班之日,非勞動基準法所定之「休假日」,但勞工如確因災害而未出勤,僱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以事假(或特別休假)處理。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得經勞僱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 惟僱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將休假日調移於工作日,調移後之原休假日(紀念節日之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勞基法上班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0~43條【工作時間、休息與休假】
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僱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以2022年的春節連假為例,1月29日、2月4日和2月5日都屬於「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為前2小時、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1.34倍;第3到第8小時、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1.67倍來計算。 以2021年的春節連假為例,2月10日小年夜以及2月13日初二都屬於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為前2小時、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1.34倍;第3到第8小時、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1.67倍來計算。 日)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僱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基法上班時間2025 放假如果是在除夕、初一這兩天出勤工作,因為是國定假日,依照勞基法僱主應加倍發放工資。 勞基法上班時間2025 春節連假要到了,如果勞工在春節期間要出勤,加班費怎麼算?
勞動基準法係依據我國憲法第153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的規定而制訂。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僱主應全額、定期、直接給付,不得預扣勞工工資做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如有需要出勤工作,或是僱主與勞工額外另作約定,當日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事後需給予補假休息,因此計算薪資方式需比照前文的「雙倍薪水」支付。 另外要特別留意的是,有些僱主會以為員工休假可以拆成兩個半天分開來休,其實勞動部有特別聲明,不論是例假日、休息日,必須要有完整一天(24小時)才能足夠休息,因此不能為了彈性上班而拆分。 換句話說,1月29日員工上班,僱主只需要給付休息日加班費即可;但須留意的是,1月30日當天因為是例假日,原則上是不可以要求員工出勤上班的,除非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合法加班。 因為這次1月30日小年夜恰逢行事曆上的星期日,因此不像以往可按照「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的規定;而是要比較正常的「週六休息日、週日例假日」的出勤模式。 另一方面,若你剛好是在除夕、初一、初四、初五這4天上班的朋友,那麼因為當天性質屬於國定假日,依照規定僱主應加倍發工資給你。 再者,如果是在除夕、初一這兩天出勤工作,因為性質屬於國定假日,所以依照勞基法規規定,僱主應加倍發放工資給你。
勞基法上班時間: 年上班勞基法: 臺灣勞工平均月加班15.9小時 勞動部:9成領到加班費或補休
香港SEO服務由 Featured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