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電話詳細攻略

故管理委員會與管理負責人不會併存,沒有成立管理委員會才會推選管理負責人。 前開公告適用範圍係以有成立管理委員會者為限,並不包括未成立管理委員會而推選管理負責人者。 項規定,僱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並保存五年。

  • A:查私立各級學校依前開規定所進用之編制外校安人員,其任務為校園內外緊急事件處理、通報、急救相關業務,爰非屬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自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 惟如有給付爭議,大廈管理委員會具有訴訟當事人能力,勞工訴訟後之確定判決,效力及於區分所有權人,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負擔最後清償責任。
  • 另勞工所從事之工作,如為相關機關所委託或補助專案計畫,且該等工作具有於一定期間完成之特性,例如專案研究計畫、學期特定課程協助教學等,則於該特定期間內,學校得與勞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但該契約中應載明契約期間、工作內容、目的及依據。
  • 至非屬前開工作者或縱屬前開工作者,惟未曾將勞僱間之約定以書面報該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一般規定辦理。
  • 故私校編制外工作者若為退休後再受僱,學校仍應為其提繳退休金。

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A:查私立各級學校依前開規定所進用之編制外校安人員,其任務為校園內外緊急事件處理、通報、急救相關業務,爰非屬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自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小時,但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依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答:查勞僱關係存續期間,勞工除有提供勞務的義務外,尚有忠誠、慎勤之義務,亦即勞工應保守公司的祕密及不得兼職或為競業行為的義務。 惟現行勞工法令並未明文禁止勞工之兼職行為,故勞工利用下班時間兼職,如未損害僱主之利益,且未影響其勞動契約之履行及正常生活,原則上並未違反勞動法令之規定。

勞工局電話: 勞動基準法專區

勞工向僱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僱主不得拒絕。 ,以執行計畫主持人個人之計畫為主,屬定期契約制僱用人員;而「約聘職員」則為負責校內行政業務,部分屬不定期契約僱用人員,兩者除經費來源不同外,嚴格來說,僱主亦不同,如併計年資,會造成認定上之疑義。 條規定意旨,除適用該法確有窒礙難行者外,原則上應適用一切勞僱關係。 惟適用該法致使成本增加之情形,非可作為窒礙難行而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理由。

  • 答:查勞動基準法第13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已有明定,僱主除有同條但書或災保法第84條所定各款情形外,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 勞工局提醒勞工應注意空氣品質訊息,空氣品質惡化期間,僱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調配勞工戶外與室內工作…
  • 36601~36623製造業之物理性、化學性等特殊危害作業場所之安全衛生、勞動條件及其他勞動法令之宣導、輔導、監督檢查或審查事項。
  • 答:不用,已成立勞(就、職)保投保單位之管委會,勞保局會依勞(就、職)保加保資料,將適用勞退新制勞工以勞(就、職)保投保薪資為勞退月提繳工資及依僱主提繳率(不低於6%),自加保日提繳新制退休金,並開單通知管委會繳納。
  • A: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僱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之時間仍應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延時工資。
  • 條,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等有關事項,應在不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前提下,由勞僱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並依約履行。

(3)本輔導員為志願服務性質屬無給職,惟得支給專業輔導費,完成第一次輔導,而第二次輔導遭事業單位拒絕無法完成者,核給誤餐費、交通費800元;第一次輔導及第二次輔導皆能完成者核給專業輔導費1,800元/廠次。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於履約期間無重大違約,於契約期滿3個月前,以書面徵求機關同意後,得以議價方式辦理後續擴充1年。 款規定,擔任導師係屬教師之義務,其職責係以輔導學生為主,非從事行政工作;對於「公、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外」之教師,屬一致性規範。 如私校經營困難已是可預知之趨勢,為保障私校受僱勞工權益,更應將渠等納入勞動基準法之保障,避免因經營不善而損及勞工權益。

勞工局電話: 勞工法令諮詢

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事業單位應成立之勞工參與機制,其功能與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不同。 項規定,勞工離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該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故私校編制外工作者若為退休後再受僱,學校仍應為其提繳退休金。 勞工局電話2025 A:勞動契約屬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可依口頭合意、事實行為或默示同意而成為契約內容。 因此,為避免未來勞資爭議時,發生舉證困難之情形,建議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契約為宜。 另事業單位如確有需求,亦可於工作規則內明訂獎懲事項,以杜爭議。

項規定,該條例之強制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外籍配偶及陸港澳地區配偶獲準居留在臺工作者。 勞工局電話2025 勞工局電話2025 故符合上開規定者,即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與其「是否具雙重國籍」無涉,僱主依法應為其提繳退休金。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意旨,除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該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外,應適用一切勞僱關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臺(八七)勞動一字第0五九六0五號函公告私立各級學校之教師、職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惟勞動基準法業經多次修正,工時制度已具相當彈性,且勞工退休金負擔亦已明確,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已無不適用該法之理由。

勞工局電話: 業務宣導

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 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覈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僱主或機構。 項規定期間預告僱主或未完成交接工作,如有造成僱主之損害,僱主得依民法規定向法院為對勞工提出損害賠償之訴,惟仍不得拒付工資。 工資應依勞動契約約定之金額、給付之日期定期給付,終止契約時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給付,僱主不得以無端之理由拒絕給付。 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所稱「盈餘」之意義,該法未見規定。

勞工局電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行政院於111年10月11日公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8日池上震災災區範圍,為花蓮縣玉里鎮、富里鄉、卓溪鄉、瑞穗鄉、萬榮鄉與臺東縣鹿野鄉、延平鄉、關山鎮、池上鄉及海端鄉,並自111年9月18日生效。 為協助受災民眾,勞保局配合「災害防救法」規定,針對災區因災害致家庭經濟有嚴重損失的勞保、職保、就保、農保、農職保及國保被保險人,將依花蓮縣及臺東縣政府所送受災名冊主動比對,辦理6個月的保險費補助,民眾不需提出申請。 36801~36810危險性機械設備宣導、輔導、監督檢查、發證事項。 36901~36909製造業及營造業以外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事業(如:倉儲業、交通運輸業、醫療服務業等)之安全衛生、勞動條件及其他勞動法令之宣導、輔導、監督檢查或審查事項。 (4)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第1項規定略以,年滿15歲以上,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僱主,應以其僱主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勞工局電話: 勞動部中外語LINE@移點通

項規定有不得參加之情形外,餘均應以其僱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故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離職之當日,填具加、退保表寄(送)保險人(勞工保險局)辦理加、退保。 是以,部分工時人員除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者外,如與學校有僱傭關係,應由學校依上開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例假日工作。 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 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

勞工局電話: 因應111年9月18日池上震災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啟動協助措施

僱主如認勞工有提前違約行為要求員工損害賠償時,應循民事訴訟途徑求償,以據此確定賠償金額,尚不得逕自工資中扣除或強制員工簽署契約。 另,研究計畫助理所從事之工作,如係為以學校為名申請之相關研究計畫工作或從事校內行政業務,其僱主皆為學校,研究計畫主持人則僅係為僱主之代理人。 勞動契約係由勞僱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及誠信原則協商議定,各學校目前校內工作者皆已存有僱傭契約,毋須重新以書面訂之。 勞工局電話 但是原契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最低標準。

勞工局電話: 業務聯絡資訊

至工作規則所訂獎懲事項是否合理,仍應由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詳予審核。 勞工局電話2025 條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非繼續性工作得簽訂定期勞動契約。 另勞工所從事之工作,如為相關機關所委託或補助專案計畫,且該等工作具有於一定期間完成之特性,例如專案研究計畫、學期特定課程協助教學等,則於該特定期間內,學校得與勞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但該契約中應載明契約期間、工作內容、目的及依據。 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於災區因天然災害致傷病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得自治療之日起,向勞保局請領傷病給付。 身障者服務35448身心障礙者求職、廠商求才就業服務36701~36709營造業之安全衛生、勞動條件及其他勞動法令之宣導、輔導、監督檢查或審查事項。

勞工局電話: 服務電話

條,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等有關事項,應在不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前提下,由勞僱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並依約履行。 僱主如欲調整上開事項,應與勞工重行協商合致,始得為之。 二、勞保局權宜措施措施類別內容簡化受災民眾勞保、職保、農保、農職保、國保給付及勞工退休金、農民退休儲金申請手續,並從速核發(一)勞保、職保給付案件秉持從寬、從簡、從速原則辦理。 投保單位因受災無法代為申請時:可由申請人直接向勞保局提出申請,申請書可免蓋投保單位印信。

勞工局電話: 服務資訊

所稱編制外之工作者,指未納入各學校主管機關覈定或備查之組織規程之員額編製表內者。 勞工局電話 所稱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指僅從事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相關課程綱要所列課程、大專校院發給學分或授予學位之課程教學者。 (3)本報名錶所蒐集個人資料,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只針對本次職業安全衛生輔導團招募甄選之目的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 答:查勞動基準法第13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已有明定,僱主除有同條但書或災保法第84條所定各款情形外,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另勞動基準法第13條屬強行禁止規定,所以勞工如有第12條第1項所定情事,於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僱主仍不得終止契約。

為保障渠等勞動權益,爰公告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答:管委會雖非勞工保險強制投保單位但仍得自願參加勞保,如不願參加勞保,但只要有僱用勞工即係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強制投保單位,應依法向勞保局申請成立就(職)保投保單位併同辦理勞退新制開戶,為所僱勞工申報就保、職保加保及勞退新制提繳。 勞工局電話 答:不用,已成立勞(就、職)保投保單位之管委會,勞保局會依勞(就、職)保加保資料,將適用勞退新制勞工以勞(就、職)保投保薪資為勞退月提繳工資及依僱主提繳率(不低於6%),自加保日提繳新制退休金,並開單通知管委會繳納。 A: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如納入適用,原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仍可維持,至於低於勞動基準法之部分,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所稱「團體協商」如係指依團體協約法進行之協商,如經簽訂團體協約,工作規則與之牴觸者,無效。 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針對不同對象分別訂立不同規範,亦無不可,惟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且不得違反法令及團體協約規定。

基上,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如兼任導師,非屬本次公告所稱「兼任行政職務」,尚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建議您可以先參考本網站中各項服務資訊,網頁下方所提供的承辦單位聯絡資訊,直接聯絡業務承辦窗口,可以節省您寶貴的時間。 另為方便沿海居民及投保單位就近辦理本局相關業務,自107年5月2日起於嘉義長庚醫院對面增設嘉義縣服務站,提供辦理本局各項臨櫃業務。 勞工局電話 (1)符合上述資格者,請於111年12月30日(星期五)前檢附相關資料備妥後郵寄或親送至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條件科收(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6號7樓)。 一、依「災害防救法」提供補助補助類別內容災區受災之勞保、職保、就保、農保、農職保、國保被保險人自付部分保費免繳,由政府補助 1. 災區內領取政府核發死亡、失蹤、重傷、安遷等受災救助金之勞保、職保、就保、農保、農職保、國保被保險人,災後6個月(111年9月份至112年2月份)自付部分保險費免繳,由政府補助。

勞工局電話: 服務專區

)按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係屬社會保險,有關是否投保勞保、就保及職保係依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與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無涉。 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如勞工所從事之工作係為事業單位之繼續性業務,僱主不得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 又勞動契約是否為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非依經費來源為判斷,而係依勞工所從事工作之性質與學校業務之關聯性,作個案判斷。 答:大廈管理委員會為勞動基準法所稱僱用勞工之事業主,因此以管理委員會本身為行政處罰之對象。 有關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私法報酬給付義務(工資、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等),管理委員會應依法給付。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