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類型共有「延長工時」(勞基法24條1項)、「休息日出勤」(勞基法24條2項)、「休假日出勤」(勞基法37、38條)與例假日出勤(勞基法40條),各自都有不同給付費率喔! 目前一例一休的規定,也會影響到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勞基法第 36 條中規定,勞工七天內應該要有一天的例假日,一天的休息日,所以常見的作法是每週六當作休息日,每週日是例假日。
- 不知道看完以上加班費計算的規定和範例,大家是否更瞭解加班費的計算方式,還有平日與不同假日之間的加班費差異呢?
- 筆者之後會再另外撰文介紹「時薪制」之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 也就是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所規定的「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
- 每次加班前皆要取得,而是事先「概括性」同意即可,簡單說,勞動契約締結時取得同意即可,此後勞工即有服從僱主命令加班之義務。
若員工在自己的特休日或是國定假日加班,就適用此一加班倍率計算加班費。 這邊要注意的是,因為休假日是員工應該要可以 加班時數2025 24 小時休息的假日,所以只要員工有加班,即使只有一分鐘,也需要付八小時的工資。 根據 勞基法第30條第1項 規定在非變形工時前提下,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加班時數: 怎樣算「加班」?
平日加班2小時內(第9、10小時),是依照每小時工資加給1/3(1.34倍)計算,等於每小時134元。 休假日僅指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並不包括星期例假。 加班時數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之3條:「本法第39條所定休假日,為本法第37條所定休假及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定有明文。
在「正常工時」以外的工作時間,就是延長工時(加班),僱主必須依法支付加班費。 原處分機關答辯稱:訴願人雖陳業已調整合併至中間休息時間(即2個30分鐘),惟此調整方式,係使勞工於繼續工作開始前即先行休息,應與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之意旨不符。 在正常工時八小時後,延長兩小時倍率為 1.34,在延長兩小時倍率為 1.67。
加班時數: 休息日工作時間要算在計入每月的加班上限嗎?
一般勞工的工作時數規範在《勞基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 而《勞基法第32條》提到:僱主如果有需要讓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經過工會或勞僱雙方約定同意,可以把時間延長,但每日延長時間加上正常工作時間不可以超過12小時。 但勞工是人畢竟不是機器,無法24小時不停運轉,在經過長時間連續工作之後,會需要適度休息以恢復體力,始能保持一定的工作效率與生產力。
- 白紙黑字當然是最合適的,有加班申請的作業規定,員工有申請加班的權利,主管有審視及覈准加班的管理責任。
- 平日加班2小時內(第9、10小時),是依照每小時工資加給1/3(1.34倍)計算,等於每小時134元。
- (只可在上午7時至晚上7時之間) 每星期工作時數 48 小時 每星期工作日數 6 天 連續工作時數的上限 5 小時,其後須有不少於半小時的用膳或休息時間。
- 老闆阿德在受檢時表示,都有按照加班時數發加班費給這位行政人員,卻仍被新北市勞動檢查員認定有「加班費發給不足」的情形。
- 如果員工在這段時間之內確實「不需要工作」,法院大部分都會予以尊重,不會把這 30 分鐘計入加班時數。
- 換言之,倘若勞工於下班時間屆至後,是為要完成正常工作時間內之工作而持續滯留辦公室,而非如上開判決之個案情形,是為整理私人物品或進行其他私人事務,即便逾時滯留時間不足30分鐘,該時段仍有可能被認定為加班。
亦有法院判決認為,勞工衡諸常情於下班後,應不會立刻離開辦公處所,而仍會多會整理私人物品,或與同事聊天,或多或少延誤數分鐘打卡時間,因此僱主就未滿半小時之時數不予認定為加班,應為合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70號判決)。 儘管如此,本文認為此判決所指涉之情形不可一概而論,而仍須視個案判斷。 換言之,倘若勞工於下班時間屆至後,是為要完成正常工作時間內之工作而持續滯留辦公室,而非如上開判決之個案情形,是為整理私人物品或進行其他私人事務,即便逾時滯留時間不足30分鐘,該時段仍有可能被認定為加班。 加班時數2025 採肯定見解之法院判決,有認為加班時數如何計算,得由勞僱雙方基於契約自由之原則自行約定。 不知道看完以上加班費計算的規定和範例,大家是否更瞭解加班費的計算方式,還有平日與不同假日之間的加班費差異呢? 想知道自己可以領多少加班費其實不困難,只要分清楚是屬於平日加班,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加班,根據標準就可以簡單估算,根據上圖的劃分也可以一目瞭然。
加班時數: 「加班越多領越少」 臺鐵人要勞動部長帶隊勞檢
經詢問後得知:這些人都是各部門的組長級幹部,月底都來進行所屬員工的加班和請假的補單和修正,以免影響員工薪資。 不論哪種狀況,加班還是看「是否有實際工作的事實」,不管有沒有按公司規定提出加班申請,如有爭議時,最後的認定依據是「打卡時間」。 即便公司有加班申請的規定,但在實際執行上仍有諸多問題,管理階層對加班的必要性也多有質疑,特別是一些間接人員的加班。 「以廠為家」的時代已成過往雲煙,勞動法令的規定和要求越來越嚴格,勞工意識也已抬頭,而企業和員工對於加班的認知常有不同的解讀,故未給足加班費一直是常見的勞資爭議原因。 加班時數2025 進一步言,即便法院承認「以半小時計算加班時數」之作法,僱主針對未滿半小時之加班時數,是否即可以一律不予認定(即採無條件捨去法)?
加班時數: 加班費計算基準超好懂!有這張範例圖表就夠了! – 法律010
這是我第一次接觸到人資工作,身為PM的我只好先了解那位人資人員的每天工作,發現她桌上累積一大疊加班單、請假單、勞健保等相關單據,等到發薪日的前幾天才開始加班趕工,平常則作其他的工作。 1.從以上得知勞工(工讀生)每天之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部分,既需開始計算加班費,違反上述規定,可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勞基法24條規定延長工時(加班)在2小時以內者,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超過2個小時(4小時以內)部分要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大多數法院見解認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僱雙方得自由約定加班時數以「半小時」為單位,並據此核發加班費;少數法院見解則認為:加班時數應依勞工逾時工作時數核實認定,即便未滿半小時者,也應列入加班時數。
加班時數: 加班費要怎麼計算?
此所以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僱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而此一「休息時間」也須明訂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以資明確。 上述規定,理解起來應無問題,可是實務上卻常見僱主被勞動檢查後受罰的案例。 在「勞動事件法」中,有一項重要的觀念:僱主有管理員工出勤的權利和備置出勤紀錄的義務,對於工作時間有較強的證明能力,所以在工作時間認定有爭議時,僱主必須提出相關的管理資料做為證據。 員工是否有加班工作的事實,舉證責任在僱主,員工打卡不按照公司規定,僱主有權利和責任去糾正管理。 白紙黑字當然是最合適的,有加班申請的作業規定,員工有申請加班的權利,主管有審視及覈准加班的管理責任。 有些公司直接以打卡時間計算加班,這樣做就不要去質疑加班的必要性;有些公司會在新人到職時要求先簽訂自願加班的書面文件,以為這樣做員工就必須配合公司加班,這就有強迫員工加班的嫌疑了。
加班時數: 加班費怎麼算?2023勞基法加班費計算公式看這張圖就懂
新北市勞工局勞檢處辦理企業勞動檢查時,攤開「阿德」(化名)公司的行政人員薪資明細,包含了本薪30000元,還有全勤獎金2000元、職務加給3000元,另外9月加班2小時加班費335元,以及勞健保費勞工自付額扣項等等。 老闆「阿德」在受檢時表示,都有按照加班時數發加班費給這位行政人員,但卻仍被新北市勞動檢查員認定有「加班費發給不足」的情形。 攤開阿德公司的行政人員薪資明細,包含了本薪3萬元,還有全勤獎金2000元、職務加給3000元,另外9月加班2小時加班費335元,以及勞健保費勞工自付額扣項等等。 老闆阿德在受檢時表示,都有按照加班時數發加班費給這位行政人員,卻仍被新北市勞動檢查員認定有「加班費發給不足」的情形。 加班時數限制:每天正常工時+延長工時,不能超過 12 小時,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 46 小時。 但這一季因為目標達成,老闆特別給予分紅 $20,000,那麼此時阿明的加班費計算基礎為「底薪」+「全勤獎金」+「伙食津貼」+「交通補助」四項加總計算,$39,000 ÷ 每月 30 天 ÷ 每天 8 小時 = $163(四捨五入),也就是他的加班費時薪。
加班時數: 勞資MEMO
人稱菲大,菲利普(宋克家),一個有跨領域背景以及跨國人資管理經驗的HR,現為上承人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資深顧問)以及FemasHR鋒形雲端人資系統的特約顧問。 常有一些中小企業主問我如何控管加班,他們會問這個問題通常是覺得有些加班是不需要的,是工作效率的問題。 勞保則有上述規定,但是健保,就業保險,勞退金提撥則不受員工人數多寡之限制,僱主都需依法替其所屬員工辦理加保及勞退金提撥手續. 補休期限,以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為限,並非無限延長;倘逾期未休畢,則按先進先出的模式結清補休時數。 不過,依勞基法第42條,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仍可拒絕加班,此時僱主如果強迫加班,即有違法之虞。
加班時數: 文章導覽
新北市勞工局說明指出,類似「阿德」的案例不少,問題出在老闆「阿德」覈算這2小時加班費,只用「本薪」換算(30000元/30日/8小時)出時薪,然後加成1又3分之1倍計算,而忽略了加班費計算基礎「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重要概念。 首先,必須確定勞工平日正常工時可受領的工資總額,不論金額是不是固定、名目叫什麼,這些工資項目,都要納入「工資總額」,纔能夠去進行換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之後再加成計給。 以一般常見的全勤獎金、職務加給、定額伙食津貼等項目,都應該視為「經常性報酬」絕大多數都應該納入,事業單位經常沒注意,因此違反規定被罰。 新北市勞檢處長陳淑貞說明,類似阿德的案例不少,問題出在阿德覈算這2小時加班費,只用「本薪」換算(3萬元/30日/8小時)出時薪,然後加成1又3分之1倍計算,而忽略了加班費計算基礎「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重要概念。 根據勞基法 §30 規定,一般勞工每天的正常工時原則上不能超過 8 小時,且每週不能超過 40 小時。
加班時數: 加班費計算一次就搞懂!2022勞基法、計算薪資基礎總整理
故理論上僱主若能按照實際加班工時、計算到分鐘來計給加班費,應能將風險降到最低。 勞基法第 30 條就規定,除了每天不能工作超過 8 小時之外,每週的工作時數也不能超過 40 個小時。 所以如果真的要加班,勞基法第 32 條也規定,一天的正常上班時間加上加班時數,不能超過 12 小時,也就是一天不能加班超過 4 小時,而且一個月的加班總時數更不能超過 46 小時。
所謂「工作」是指勞工對僱主提供其職業上的勞動力。 而「工作時間」即是勞工在僱主的指揮監督之下,於僱主的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但不包括不受僱主支配的休息時間。 也就是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所規定的「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
例假日我們會分為兩部分來討論加班費計算,合法例假日加班及非法例假日加班。 合法例假日加班:在正常狀況下,例假日是不能加班的,除非符合勞動基準法§40 所述之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纔可合法加班,並在事發後 24 小時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在此狀況下,除了比照休假日做一給八的工資外,還需再加給員工一天的補假。
加班時數: 僱主可以規定員工申請加班以「半小時」為單位嗎?
平日加班費跟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加班費有不同嗎? 雖然勞基法加班費的規定寫的非常詳細,但還是看得霧煞煞嗎? 沒關係,讓律師用文字跟圖表,一次幫你釐清各種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加班時數2025 如果有需要,文末還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可以參考。
就此疑義,於某案例中勞工逾時滯留時數僅有25分鐘而不足半小時,但法院依據該勞工之刷卡紀錄,發現該勞工當日亦提早10分鐘進辦公室,因而認為該25分鐘之逾時滯留時數得計為30分鐘,而核發加班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38號判決)。 只要是勞工,都適用勞基法的加班規定,除非是遇到天災或突發事件而不得已要加班,這樣的加班情形勞基法第 32 條中也有另外說明。 根據過去的案例,大多數法院的不會直接認為此為違法,反而是會進一步確認員工在這 30 分鐘之內的休息狀況! 如果員工在這段時間之內確實「不需要工作」,法院大部分都會予以尊重,不會把這 30 分鐘計入加班時數。 新北市警察局長胡木源回應,加班費核發標準為中央訂定,全國一體適用,以警察每月22個工作日計算,假設每天加班4小時,每月最多88小時,除非有特殊勤務,否則加班至100小時的情況極少,他會把基層心聲向中央反映。 接著,如果是在國定假日與例假日違法加班第9到12小時,依照行政院函釋說明,仍然是用1.34倍(9、10小時)與1.67倍(11、12小時)做計算。
加班時數: 勞工「加班」僱主應注意之重點整理
年底選戰將近,警察勤務更加繁重,但付出辛勞與薪資卻不成比例。 新北市議員劉哲彰今天(4日)在議會質詢指出,勞工平均每月加班時數上限為46小時,警察加班時數上限則為100小時,比勞工高出2倍,明顯過勞,但加班費可能比勞工低,期盼市府向中央爭取降低超勤時數、調高加班費。 加班時數 平日加班第3、4個小時(第11、12小時)開始的加班費,是依照每小時工資加給2/3(1.67倍)計算,等於每小時167元。 加班費是以勞工的每小時平均工資為基準,而根據勞基法 §2 第 3 項,只要是「經常性給與」的薪水都算在工資的範圍內。
加班時數: 加班費的時薪如何計算?
不要因此損害勞工法定權益,否則勞動檢查時還得面臨2萬至100萬元罰鍰,以及被公佈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等處分。 勞工局長陳瑞嘉強調,歷年來勞動基準法違規的最大宗一直都是加班費,事業單位務必確實檢視,計算加班費的基礎「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否有漏列,不要因此損害勞工法定權益,否則勞動檢查時還得面臨2萬至100萬元罰鍰,以及被公佈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等處分。 這下慘了,全公司二百多位員工,唯一的人資人員目前已要加班算薪資了,更遑論只有二天半薪資計算作業時間!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加班時數 延長之工作時間,僱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勞工局表示,首先必須確定勞工平日正常工時可受領的工資總額,不論金額是不是固定、名目叫什麼,這些工資項目,都要納入「工資總額」,纔能夠去進行換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之後再加成計給。 加班時數 上面講的是一般情況,但是如果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例外規定。 另外,如果僱主經過工會或勞僱雙方約定同意後,加班時間可以用3個月的總量下去管控,但1個月時數不能超過54小時,每3個月總時數不能超過138小時。
加班這檔事一直是公司管理的一大重點,加班所增加的成本是管理階層所關注的。 我工作二十幾年,從沒申領過加班費,算算大概少賺了一輛國產汽車吧。 加班時數2025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於5人以上廠、場、公司、行號及交通、公用、新聞、文化、公益、合作等事業單位暨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工讀生,投保單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於工讀生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加保。 46小時以內的加班費,屬於免稅項目;不過,如果公司是以定額給付加班費(如第【7】點),則沒有免稅額度。 如果公司有「常態性加班」,為了減少行政成本,而將加班費直接內含於工資,尚非不可,但仍應清楚約定本薪、加班費與加班時數,以資推算(實務操作請務必注意,以免違法)。
加班時數: (一) 例假日加班費計算
正確來說,計算加班費的基準是每小時平均工資,而根據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的規定,只要是「經常性給與」的薪水都算在工資的範圍內。 說明,類似阿德的案例不少,問題出在老闆阿德覈算這2小時加班費,只用「本薪」換算(30000元/30日/8小時)出時薪,然後加成1又3分之1倍計算,而忽略了加班費計算基礎「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重要概念。 劉哲彰說,2017年新北市警察超時服勤總時數為545萬8883小時,超勤加班費核發近10.6億元,平均每小時加班費僅194元,若與勞工最低時薪140元的加班費比較,加班超過3小時,每小時為232.4元。 他說,警察付出的辛勞與薪資不成正比,甚至不如勞工,他要求市府向中央爭取調降警察的超勤時數,提高加班費。 如果是希望勞工在國定假日回公司上班,必須要徵得勞工同意,或是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並經勞工或工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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