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23條必看攻略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每三個月,以每連續三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以勞僱雙方約定之起迄日期認定之。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且應詳細記載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內容,並由僱主與勞工簽章,各執一份。 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
工團體,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提出
建議;其成員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
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僱主,負本法僱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 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
    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
    方法。
  •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 但第
    二十條之體格檢查及在職勞工健康檢查之規定,不在此限。
  •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僱主訓練之人。
  • 勞工所稱的學經歷資訊,必須是僱主決定錄用的主要原因,而且此不實資訊還要有導致僱主日後受損害的可能,僱主即可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發動解僱。
  • 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依本法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
    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僱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僱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
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僱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一、一般健康檢查。

勞基法第23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
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僱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本法所定僱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
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 但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
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第二項醫療機構之認可條件、管理、檢查醫師資格與前項檢查結果之通報
內容、方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
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
方法。 十一、勞僱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勞基法第23條: (一) 責任制加班費計算

僱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公告周知:
一、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變
更勞工正常工作時間。 二、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四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 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變更勞工更換班次時之休息時間。 四、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調整勞工例假或休息日。 僱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勞動檢查機
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
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勞工於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 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年度之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應報備查,僱主至遲應於開始實施延長工作時間、變更休息時間或調整例假之前一日為之。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理由為之。

  • 僱主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礦坑工作。
  • 四、僱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
    作者。
  • 僱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
    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理由為之。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僱主、主管機關
或檢查機構申訴。 僱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
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
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祕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
身分之資訊。 勞基法第23條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
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勞基法第23條: 法規查詢

僱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
,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勞基法第23條2025 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
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
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第一項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僱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基法第23條: 勞動基準法第23條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薪資單)範例

但僱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覈定者,不在此限。 2.本則案例中,公司已經先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預告資遣勞工,但後來又另外表示要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僱勞工,看起來好像是事後變更解僱事由,違反上述最高法院見解。 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或發生職業災害所生爭議,提起給付工資、資遣費、
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或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勞基法第23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要派單位依前項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
付費用。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僱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僱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
施。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
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
適用之。

勞基法第23條: 勞動基準法第23條新規定,僱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給勞工,「各項目」應該要包括哪些項目?僱主要如何提供?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四、僱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勞基法第23條: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之參考例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僱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勞基法第23條: (三) 責任制核備認定流程

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僱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
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僱主照給。 僱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
作者,亦同。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勞基法第23條2025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
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
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勞基法第23條2025
關核備。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
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勞基法第23條 要派單位應
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勞基法第23條: 責任制勞基法規範有哪些?責任制有加班費嗎?怎麼算? – 法律010

四、非供實際使用或作業用途之商業樣品或展覽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
準。 五、其他特殊情形,有免驗證之必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覈准。 第一項之驗證,因產品構造規格特殊致驗證有困難者,報驗義務人得檢附
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覈准採用適當檢驗方式為之。 輸入者對於第一項之驗證,因驗證之需求,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先行放
行,經覈准後,於產品之設置地點實施驗證。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及第三項所稱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係指中央主管機關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指定者,並得僅指定各行業中之一部分。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僱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僱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僱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勞基法第23條: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之內涵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佈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僱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僱主訓練之人。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但僱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六、僱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但僱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
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僱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
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僱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僱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

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但僱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僱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僱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
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僱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 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二十
九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 三、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給付工資而不給付。

勞基法第23條: 第 六 章 退休

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 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為提升僱主及工作者之職業安全衛生知識,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之發展
,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或補助辦法,鼓勵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辦理之
。 直轄市與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職業安全衛
生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學物質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
,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並經覈准登記前,不得
製造或輸入含有該物質之化學品。 但其他法律已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勞基法第23條
告不適用者,不在此限。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勞基法第23條2025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