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加班半小時10大優勢

:關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公營事業單位,「純勞工」之加班費應以該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計算加班費之工資應依該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辦理;「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後段但書規定,亦應依該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 惟計算加班費之工資,應依該法第84條前段規定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薪資定義辦理。 一般勞工每天的正常工時原則上不能超過 8 小時,且每週不能超過 40 小時。 三、依第32條第3 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換言之,倘若勞工於下班時間屆至後,是為要完成正常工作時間內之工作而持續滯留辦公室,而非如上開判決之個案情形,是為整理私人物品或進行其他私人事務,即便逾時滯留時間不足30分鐘,該時段仍有可能被認定為加班。 採肯定見解之法院判決,有認為加班時數如何計算,得由勞僱雙方基於契約自由之原則自行約定。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例假日我們會分為兩部分來討論加班費計算,合法例假日加班及非法例假日加班。 勞基法加班半小時2025 合法例假日加班:在正常狀況下,例假日是不能加班的,除非符合勞動基準法§40 所述之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纔可合法加班,並在事發後 24 小時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在此狀況下,除了比照休假日做一給八的工資外,還需再加給員工一天的補假。 有些僱主認為,這週恰好星期天需要人手支援,就把例假日調整到星期六,下星期再讓勞工恢復星期天是例假,難道不行嗎?

勞基法加班半小時: 相關

僱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僱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僱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以下是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6號行政訴訟判決摘要(持否定見解): 原告之營業員每日上午8 :00上班至下午4:00下班,已完整工作8 小時,已達每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之上限。 惟基於健康考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僱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 勞基法工時制度的雜亂無章,從早期的1週48小時,到現在的1週40小時,加上全年52週的一例一休,國定假日12天及特別休假3~30天。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並沒有限定加班的申請必須以30分或者1小時為單位,因此,勞工有加班的事實,僱主便應該依照勞工實際工作的時間,計算加班期間的工資,如果僱主逕自規定未滿一定申請單位,就不納入加班工作時數以及工資計算,則因為僱主的要求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因此這樣的要求應該是無效的。
  • 新北市勞工局長鄧瑞嘉指出,勞基法違規最大宗項目是加班費,提醒事業單位務必確實檢視,不要損害勞工權益。
  • 女性另外還有每月1日半薪生理假、8週全薪產假,男性則有陪產假及陪產檢假共7日。
  • 根據《勞基法第2條第4款》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只要是「經常性給與」都算。
  • A:勞工與僱主可以就加班補休的期限予以協商為原則性之約定,至於個別勞工加班後如欲選擇補休,並經僱主同意者,自可依已約定之補休期限補休,無須逐次再行協商補休期限。

簡單來說,如果實施週休2日的公司,每個工作日都讓員工加班約2小時,那1個月下來就會接近甚至超過46小時上限。 假如公司正常下班時間是下午5點,今天老闆請勞工留下來加班,那要從幾點開始呢? 但是請別忘記《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如果勞工從下午1點到5點都在工作,已經連續工作4小時,那麼接續加班就會違反第35條規定。 此時合法的方式是,先讓勞工去休息用餐半小時以上,再繼續加班。

勞基法加班半小時: 加班費怎麼算?2023勞基法加班費計算公式看這張圖就懂

勞基法當中定義的「工資」,只要符合「勞工因為提供勞務所獲取的報酬」以及「制度上經常可以領到」兩項標準即可,因此常見的全勤獎金、職務加給、伙食津貼等,都要計入加班費的計算基準。 平日加班第3、4個小時(第11、12小時)開始的加班費,是依照每小時工資加給2/3(1.67倍)計算,等於每小時167元。 加班費是以勞工的每小時平均工資為基準,而根據勞基法 §2 第 3 項,只要是「經常性給與」的薪水都算在工資的範圍內。 「經常性給與」指的是有明訂發放標準,每個月都領得到的錢(如:底薪、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績效獎金等)。 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從您的例子看起來,癥結點尚有僱主故意每次都使勞工延長工時20分鐘,以規避加班費給付是否違反誠信原則而為權利濫用的問題,以下區分兩部分說明。 勞動基準法是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因此,僱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最低標準,除非法律有明確規定,例如:勞動基準法第84-1條規定,可以排除勞動基準法部分規定的適用外,否則勞資雙方都應該遵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若員工在自己的特休日或是國定假日加班,就適用此一加班倍率計算加班費。

勞基法加班半小時: 勞基法的「加班」規定

老闆阿德在受檢時表示,都有按照加班時數發加班費給這位行政人員,卻仍被新北市勞動檢查員認定有「加班費發給不足」的情形。 A:勞工與僱主可以就加班補休的期限予以協商為原則性之約定,至於個別勞工加班後如欲選擇補休,並經僱主同意者,自可依已約定之補休期限補休,無須逐次再行協商補休期限。 但這一季因為目標達成,老闆特別給予分紅 $20,000,那麼此時阿明的加班費計算基礎為「底薪」+「全勤獎金」+「伙食津貼」+「交通補助」四項加總計算,$39,000 ÷ 每月 30 勞基法加班半小時 天 ÷ 每天 8 小時 = $163(四捨五入),也就是他的加班費時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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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要注意的是,因為休假日是員工應該要可以 24 小時休息的假日,所以只要員工有加班,即使只有一分鐘,也需要付八小時的工資。 另外,僱主故意每次都使勞工自動延長工時,以規避加班費給付是否違反誠信原則而為權利濫用的問題,是否此方式規避加班費給付及多僱用勞工之薪資給付之義務,僱主要求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權利行使,尚違反誠信原則之嫌。 法律行為若違反誠信原則,即為違反強制規定之行為,依民法第71條之規定為無效,僱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之法律行為應無效,但無效並不是表示尚作沒有加班事實,而是應該回歸勞基法計算每分鐘之加班費。 :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通報及起訖時間,應以事業單位所在地政府首長發布之通報為依據,如經宣佈停止工作或勞工確因居住地發生災害無法到工者,工資應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勞基法加班半小時: 僱主規定加班未超過半小時不計,半小時以上ㄧ小時未滿,以半小時計,即加班以半小時為單位計算加班費,適法嗎?|簡文成專欄

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新人加入公司的前三個月,很多公司會視為「試用期」,不僅還不算是正式員工,無法享有三節獎金、特別休假等福利,薪資還可能縮水。 勞基法加班半小時2025 儘管勞基法目前已無「試用期」規定,但這個制度在很多公司依然存在。 根據契約自由原則,勞僱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可能在符合勞工意願的情況下,延長試用期,以判斷是否適任。

勞基法加班半小時: 加班費試算系統

雖然勞僱雙方可以自行約定以半小時為計算加班費之最小單位,在僱主合法取得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之權利時(依前述法定方法延長工作時間),僱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仍應該「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因此,如果您所任職的公司要求勞工加班並未合於勞基法的規定,僅是僱主在無加班必要之情況下單方面要求,勞工並無配合之義務。 新北市勞工局說明,類似阿德的案例不少,問題出在老闆阿德覈算這2小時加班費,只用「本薪」換算(30000元/30日/8小時)出時薪,然後加成1又3分之1倍計算,而忽略了加班費計算基礎「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重要概念。 3.若僱主有以勞基法第5條所列舉的「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就是違反不得強制勞動的規定,依勞基法第75條的規定,有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

勞基法加班半小時: 雙十國慶為國定假日 僱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當你發現公司有些規定似乎違反勞基法,你可以電話詢問勞動局、勞動部、法律扶助會和臺灣勞工陣線,解答你對公司制度的疑惑。 蒐集薪資條、薪資匯款紀錄、打卡單、通訊紀錄等作為證據,向勞工局或勞檢局檢舉。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僱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勞基法第 36 條中規定,勞工七天內應該要有一天的例假日,一天的休息日,所以常見的作法是每週六當作休息日,每週日是例假日。 勞工於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勞基法加班半小時: 勞資雙方可以約定超過三十分鐘纔是加班嗎?

根據《勞基法第2條第4款》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只要是「經常性給與」都算。 只要是勞工,都適用勞基法的加班規定,除非是遇到天災或突發事件而不得已要加班,這樣的加班情形勞基法第 32 條中也有另外說明。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新制工時實施後,以「月薪制」計酬之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延時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辦理。

勞基法加班半小時: 加班費計算一次就搞懂!2022勞基法、計算薪資基礎總整理

1.一般民眾在社會生活中所謂的「加班」,在勞基法中稱為延長工作時間,只要是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都受勞基法中延長工作時間之相關規定所拘束。 所以您所任職的公司要求勞工多做20分鐘,就是勞基法中所稱的延長工作時間,是否合法,就應該從相關規定觀察。 但例休假日可以依勞資雙方同意後調整,只要符合七日內有一例一休,且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天兩大原則即可。 如同文章第一段落所提到的,一天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2 小時,因此以一天正常上班 8 小時來說,加班時數不可以超過 4 小時。 而勞工在平日、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國定假日與特休)加班,則分別有不同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勞基法加班半小時: 公司工作規則加班是以半小時為單位,未足半小時就不記加班,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呢?

且勞基法第24條第1項既規定加班費是以「小時」計,則若僱主若與勞工約定以「半小時」為加班申請及加班費計算單位,對勞工而言更是優於法定之標準,反而更有利於勞工,理論上應無不許之理(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勞訴字第25號)。 勞基法加班半小時 那加班費既然沒有限定計算時間的基準,是不是就代表可以與員工自行約定呢? 勞基法工時制度的雜亂無章,從早期的1週48小時,到現在的1週40小時,加上全年52週的一例一休,國定假日12天及特別休假3~30天。 如果碰上急單,或颱風天停班停課,於勞工權利意識抬頭及勞動檢查介入之下,五花八門的「工時爭議」必然一一浮現,勞動檢查來了,罰單來了,事業單位就列入「違反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公佈專區」血汗工廠的黑名單。

Notice:本站作者為執業律師,以分享生活法律、訴訟實務的相關資訊為主,因資源有限,法律諮詢採付費制,不提供任何形式之免費諮詢服務。 雖然大多數工作不像學生時期有寒暑假,不過只要年資滿6個月,就享有3天的特別休假,依照年資最多可以有30天。 生病看醫生,一年有30天半薪病假、有事必須處理,一年可以請14天無薪事假。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資料為準。 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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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大家對加班費的印象通常是用「時薪」計算,這樣的說法並沒錯,卻不夠精準。

加班時數限制:每天正常工時+延長工時,不能超過 12 小時,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 46 小時。 因此,有網友認為,半小時不用做事就有錢,但也有人覺得是時間問題,大家留言「還給你錢,很好了,有的直接指派你」、「真的是看自己缺不缺這個時間」、「「30分鐘在公司思考人生」、「爽就接,不爽就拒絕,就這麼簡單」。 2017年起,《勞基法》明訂,每7天應有2日休息,1日為休息日,1日為例假,而這個例假只有天災事變時可指派勞工出勤。 如果沒有天災等特殊狀況,即便勞工同意來加班,公司照樣會違法。

勞基法加班半小時: 加班費的計算基準是什麼?

陳瑞嘉表示,事業單位務必確實檢視,計算加班費的基礎「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否有漏列,不要損害勞工法定權益,否則勞動檢查時恐面臨2萬至100萬元罰鍰,以及被公佈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等處分。 「一例一休」的制度下,週末兩天分為休息日和例假日,只有休息日可以加班,前2小時加班費為時薪的1又3分之1,後6小時為1又3分之2,超過8小時則為2又3分之2;例假應該讓勞工好好休息,除非是因為天災等特殊狀況,否則不應該讓勞工出勤;國定假日或特休則算是「休假日」,就算加班不滿8小時,也應該給付8小時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對工資下了一個定義,意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 而「工作時間」即是勞工在僱主的指揮監督之下,於僱主的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但不包括不受僱主支配的休息時間。

勞基法加班半小時: 加班半小時: 怎樣算「加班」?

依勞基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亦即,若是僱主有使員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纔可以要求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否則員工是可以不配合公司加班的。 不過,假若僱主和你約定的每日工作時間本來就低於 8 小時,那麼只要加班時數沒有超過 勞基法加班半小時 8 小時的工時,就不適用於加班費的計算。 比方說,你和僱主約定的每天工作時間是 7 小時,老闆額外請你加班的 1 小時,還是會依照你平常上班的每小時工資計算,而不適用於加班費的時薪計算標準。 勞基法裡關於延長工時的各項條文,均未規範加班的最小單位。 而僱主與勞工間之僱傭契約,若法律並未特別規定,可以由契約雙方自行約定,惟不得劣於勞基法,也就是不可以約定不計酬的加班時間,或是約定出不計入加班時數的加班時數計算方式,如不滿半小時一律不算,以半小時為計算加班費的最小單位,對於勞工並無利益,與勞基法加班保護規定不合。

勞基法加班半小時: 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介紹

故理論上僱主若能按照實際加班工時、計算到分鐘來計給加班費,應能將風險降到最低。 勞工局長陳瑞嘉特別強調,歷年來勞動基準法違規的最大宗一直都是加班費,事業單位務必確實檢視,計算加班費的基礎「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否有漏列,不要因此損害勞工法定權益,否則勞動檢查時還得面臨2萬至100萬元罰鍰,以及被公佈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等處分。 勞基法加班半小時 首先,必須確定勞工平日正常工時可受領的工資總額,不論金額是不是固定、名目叫什麼,這些工資項目,都要納入「工資總額」,纔能夠去進行換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之後再加成計給。 以一般常見的全勤獎金、職務加給、定額伙食津貼等項目,都應該視為「經常性報酬」絕大多數都應該納入,事業單位經常沒注意,因此違反規定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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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天災,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32條規定,工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並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 勞基法加班半小時 上述有關事項,應列入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之。 因為你原本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在家睡覺也領800元,因此去上班是再多領800元。

女性另外還有每月1日半薪生理假、8週全薪產假,男性則有陪產假及陪產檢假共7日。 只要依照流程申請休假,僱主只能查覈理由是否正當,但沒有駁回的權利,只能和勞工商討、調整休假時間。 訴願人於108年4月4日6時59分至12時8分,共5小時9分時間,未給予江君休息時間,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之事實,應可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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