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佈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基法變形工時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這種錯誤常發生在公司放任勞工自己排休或調休,而勞工因為不熟法令或為滿足個人休假需求所致,事業單位應加強宣導予以防範。 基本上所有公司都有機會需要變形工時制度,即使暫時用不到,也強烈建議先取得適用的制度資格,以免臨時性的需求,增加觸法和高額加班費的風險。 四週變形工時制度的超大彈性,常會讓勞資雙方都忘了制度的存在。 如果公司仍以月為單位排定班表計算薪資,強烈建議仍要安排循環不斷的四週週期在旁比對(實務上可選擇電腦系統輔助認定),以免誤觸法令。 可上勞動部網站查看指定適用日期的行業別,而企業主如果不清楚自己公司的行業別隸屬哪一項,可查看行業別指定適用日期,再對照主計處當年份修訂適用的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來判斷。 變形工時因應各行業性質的不同,可分為二週、四週、八週變形工時,企業可將工作時間挪移(工作日的時數分配到其他工作日),但總工時不可增加,原則上總休假天數也是沒變的。
勞基法變形工時: 法令專區
週期不連續,有可能造成例假、休息日數量短少,而因加班費未給足而違法。 2.再次強調,要採用變形工時制度調移例假與休息日,要先依照制度畫出循環不斷的變形週期班表,而不是從每月1日起算。 二週變形只允許將週期內的二日正常工時調移,若是隻調移部份時數,其實難以形成規律穩定的班表,操作不易,所以多採一次調移8小時並平均分配,會形成「空班」;四週變形則無此限制,可將多個工作日之正常工時調移。 勞基法變形工時 因此若將第一天2小時調往第二天,形成正常工時第一天6小時、第二天10小時,這是可被實現的班表設計。
- 擅自調動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可能要依照「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正常工時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計算加班費;而縱使其他週有多給勞工排休日,也只能當作額外優惠,不能因此免除公司上述加班費的給付義務。
- 但請留意,公司選擇「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並取得八週變形工時資格之後,必須完完全全比照出勤。
- 一般上班族習慣把週日、週六當成一例一休,但其實例假、休息日並沒有限制要在週日、週六。
- 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變形工時因應各行業性質的不同,可分為二週、四週、八週變形工時,企業可將工作時間挪移(工作日的時數分配到其他工作日),但總工時不可增加,原則上總休假天數也是沒變的。
-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僱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僱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經中央主管機關覈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僱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勞基法變形工時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僱主照給。 僱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基法變形工時: ⏱ 變形工時 操作詳解 – 二週變形工時 – 八週變形工時 – 四週變形工時 實務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僱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覈定。 僱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僱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僱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 工作開始、結束的時間應在勞動契約中約定(依勞基法施行細則§7Ⅱ規定),因此,僱主如果要實施變形工時、調整排班,因為涉及到個別勞工的勞動條件變更,需要取得勞工的同意,並明確公開讓勞工知道工作日調移到哪一天。
-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 以上為我國現行正常工時制度,惟各行業因產業性質不同,對於工時制度難以以一概全,故為因應各行業不同型態的營運類型,另外訂有二週、四週及八週變形工時,本文希望能以較簡單的方式讓大眾明白二週、四週變形工時制度之規範。
- 同時超過勞基法第30條第1項2週84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
- 原因是政府機關行事曆的「彈性放假」常需將休息日調移超過2週範圍,若公司本身不屬於四週或八週變形工時之適用行業,則「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可能導致週六補班而有「休息日」加班的問題。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 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僱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僱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勞基法變形工時: 勞動法-解析-討論
最後,排完的班表也別忘了給員工確認並簽名,避免後續有爭議。 相信有部分讀者對於「變形工時」這個制度還是處在聽過很多次,但仍然很難搞懂的狀態下,所以在此我們還是簡單說明一下變形工時的實施程序。 勞基法變形工時2025 因此,政府放寬了正常工時的規定,發展出「變形工時」制度(等同於勞動部網站公告的彈性工時),方便企業彈性調整工時、調配人力,來安排符合營運需求的班表。
勞基法變形工時: 四週變形 工時怎麼變?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僱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上述疑義截至目前為止,未見勞動部有進一步的明示;本所曾為此以電子郵件函詢勞動部,亦未能獲得較前開函釋更進一步說明,僅揭示當日超過8小時部分屬延長工時性質,依照勞基法第24條第1項計給工資。
勞基法變形工時: 企業內訓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僱主不得終止契約。 但僱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覈定者,不在此限。
勞基法變形工時: 勞資Q&A
),其中又以四週變形工時的彈性最大,甚至可讓員工連續出勤情形突破七休一的限制。 勞基法變形工時2025 勞基法變形工時2025 僱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僱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勞基法變形工時: 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基本概念:
經本部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2週)、第30條第3項(8週)、第30條之1(4週)規定之行業,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依各該規定實施彈性工時。 工作開始、結束的時間應在勞動契約中約定(依勞基法施行細則§7Ⅱ規定),因此,僱主如果要實施變形工時、調整排班,因為涉及到個別勞工的勞動條件變更,需要取得勞工的同意,並明確公開讓勞工知道工作日調移到哪一天。 因此比照政府機關出勤的企業仍然需要變形工時制度、也仍要遵守資格取得的程序。 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是以國定假日出勤之加班費,不論是否按變形工時制度調整工作時間,其計算原則皆同,即出勤8小時內一律加給一日8小時工資(投票日為例外,當日0時至24時按實際出勤時數加給一倍);出勤超過8小時者,一律回歸勞基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辦理。
勞基法變形工時: 變形工時適用行業有哪些?如何排班?一圖看懂差異4週、8週、2週變形工時差異
由於不是每個勞工都熟悉變形工時制度,可能部份勞工為了積假出遊而集中排休,造成排休超過變形工時週期而不自知,進而增加公司違法風險。 班表B是四週變形最極端的狀況,除了將例假、休息日做最大範圍的安排外,甚至將休息日也安排加班,達到連續出勤24天。 這樣的極端班表雖不直接違法,但對勞工負擔頗重,容易產生不良影響(如勞資關係惡化),切勿輕易採用。 四週變形不受「七休一」限制,可連續工作12天。 極端班表連同休息日加班,甚至有機會連續工作24天(不建議!可能影響勞資關係、或引起主管機關的關注!)。 班表B:原排定的例假偶有出勤需求時,可約定與當週工作日對調。
勞基法變形工時: 工時(休息、休假、請假)
1.關於四週變形工時的適用行業,「變形工時簡介 」已提供查詢方式,此處不多贅述。 本篇僅針對行業認定上比較容易混淆的「綜合商品零售業」做補充說明。 2.僱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 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班表C:對於沒有大範圍調整需求、且對確認八週班表起迄時點感到困擾的公司,可先盡量依二週變形之日變形規則排班,可輕易符合八週變形之規範。
天;且不足國定假日天數,也不能用兩倍薪資於年終金一併發給。 建議貴公司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工資加倍發給,併應於發薪日發給。 一、4週變形工時,4週內工作17日(有16日工作達10小時、須有一日工作8小時,共168小時),而相對可有長達11日之休息,另每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纔不會違法。 高市府勞工局在回函中肯認了勞資雙方可在特定期間約定變形工時週期的方式,但也說明前提是「每七日」週期仍應一致,我們先將來函中所列舉的三種狀況以圖例呈現。
勞基法變形工時: 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介紹
「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這句話,不是公司或老闆自行宣佈就可直接適用的。 原因是政府機關行事曆的「彈性放假」常需將休息日調移超過2週範圍,若公司本身不屬於四週或八週變形工時之適用行業,則「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可能導致週六補班而有「休息日」加班的問題。 勞動部考量到企業若願意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對勞工權益是種保障,因此指定「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的公司,也可例外適用八週變形工時。 勞基法變形工時2025 勞基法變形工時 勞基法變形工時2025 只是仍需要工會同意,沒工會則經勞資會議開會同意,才能取得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