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39條詳解

﹝1﹞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1﹞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1﹞僱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 二、對於僱主、僱主家屬、僱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故凡適用該法之各事業單位受僱勞工,不論是否屬於計件或計日工人,均應享有上開法定權利。
  • 但僱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 ﹝1﹞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
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
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僱主照給。 僱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
作者,亦同。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一章  總 則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1﹞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僱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
議。 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覈定。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
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勞動基準法可謂是勞動法防守端中最為重要的法律,其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深受社會與經濟發展影響,在勞僱關係實務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
    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
    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 對此,勞動部強調,僱主若是沒有經過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即可開罰2-100萬元。
  •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之限制。
  • ﹝3﹞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 ﹝4﹞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僱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法規查詢

而依實務見解,僱主使勞工在法定休假及特別休假日出勤,勞工可選擇要求工資加倍發給,或是與僱主協商同意擇日進行補休。 ﹝1﹞因季節關係或因換班、準備或補充性工作,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僱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將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其延長之工作時間,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39條2025 勞工於休假工作後,勞僱雙方如協商同意擇日補休,為法所不禁。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4﹞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6﹞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勞工向僱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僱主不得拒絕。 ﹝2﹞僱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七章  職業災害補償

﹝2﹞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4﹞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39條2025 ﹝2﹞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僱主訓練之人。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註釋-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

﹝2﹞事業單位違背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2﹞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3﹞第一項所定退休金,僱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覈定後,分期給付。 ﹝5﹞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勞資爭議處理專業律師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
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
,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僱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
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
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
院覈定之。 第一項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
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2﹞前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二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8﹞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僱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為了重建勞資當事人間之對等力量,勞動法就勞方當事人主體,採取個別勞工以及工會組織這種雙重主體的體制安排,也因此發展出個體勞動法與集體勞動法兩大領域。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 八 章 技術生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僱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僱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覈定後,分期給付。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僱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僱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 六 章 退休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但僱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
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僱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
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僱主照給。 之限制,惟勞僱雙方另行約定之工作時間等,仍應參考該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其特別約定,應以書面並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始生效力。 至勞工縱使屬於經覈定為該條規定工作者,惟僱主未曾將勞僱間之約定以書面報送該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或當地主管機關未予核備者,仍不得主張排除前開各該條文之限制。

﹝4﹞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2﹞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之限制。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2﹞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九章  工作規則

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
之。 僱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
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僱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
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基金之收繳有
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 基金墊償程序、
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至於僱主如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事前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勞工即有在該休假日工作之義務,如勞工屆時未到工,除事先告知僱主或有正當理由者外,得由勞資雙方約定,予以曠工處分。 事業單位以廠務會議決議「為體念工廠營運正常,勞工於休假日應到廠加班。」雖經全體勞工同意,然此種一次放棄所有休假日之事先約定,與勞動基準法立法精神相違,顯然不妥,僱主仍應於事實需要時,依規定程序辦理。 勞動基準法第39條2025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僱主、主管機關
或檢查機構申訴。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僱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僱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八章  技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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