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23條詳細資料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資料為準。 僱主不得使技術生從事家事、雜役及其他非學習技能為目的之工作。 但從事事業場所內之清潔整頓,器具工具及機械之清理者不在此限。 一、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

  •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及第三項所稱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係指中央主管機關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指定者,並得僅指定各行業中之一部分。
  •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僱主、主管機關
    或檢查機構申訴。
  • 但因工作特性或
    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
    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 十一、勞僱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 二、僱主、僱主家屬、僱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僱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僱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

勞基法23條: 第 六 章 退休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 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本法第八十四條所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係指依各項公務員人事法令
任用、派用、聘用、遴用而於本法第三條所定各業從事工作獲致薪資之人
員。 所稱其他所定勞動條件,係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福 勞基法23條2025
利、加班費等而言。 不
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僱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僱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
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
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
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
表示。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
動契約。 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
,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勞基法23條: 勞動基準法第23條新規定,僱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給勞工,「各項目」應該要包括哪些項目?僱主要如何提供?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應報備查,僱主至遲應於開始實施延長工作時間、變更休息時間或調整例假之前一日為之。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理由為之。 勞動基準法很明確規定,僱主必須提供工資各個項目的計算方式明細給勞工,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讓勞工得以掌握工資的完整資訊,避免僱主少付工資。 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或發生職業災害所生爭議,提起給付工資、資遣費、
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或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扶助。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僱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僱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祕密,致僱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僱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基法23條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勞基法23條: 第 八 章 技術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 勞基法23條 (三)勞僱雙方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 僱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勞基法23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
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但其他所定勞動
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勞基法23條 檢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事業單位拒絕檢
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勞基法23條: 勞動基準法第23條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薪資單)範例

三、平均工資:為估算當年度終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但因工作特性或
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
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僱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
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基法23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
供擔保。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
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但受同一僱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
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僱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勞基法23條: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之參考例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
,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勞基法23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勞基法23條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勞基法23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 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僱主
僱用勞工人數,以同一僱主僱用適用本法之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支機構
之僱用人數。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僱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勞基法23條: 勞動基準法第23條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薪資單)範例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
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包括本(底)薪、獎金、津貼、延時工資(加班費)等勞工因提供勞務獲得之報酬均屬之。

前項派遣事業單位應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及期限,發
給派遣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勞工在同一僱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但僱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僱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
排定特別休假。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基法23條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
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
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勞基法23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但支付之費用如由勞工與僱主共同負擔者,其補償之抵充按僱主負擔之比例計算。 一、勞工人數:為估算當年度終了時適用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保留本法工作年資之在職勞工,且預估於次一年度內成就本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者。 勞僱雙方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其遞延之日數,於次一年度請休特別休假時,優先扣除。 檢查員檢查後,應將檢查結果向事業單位作必要之說明,並報告檢查機構
。 檢查機構認為事業單位有違反法令規定時,應依法處理。

但僱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
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但僱
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僱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
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五、事業單位:指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指約定勞僱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八、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 九、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十、要派契約: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

勞基法23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僱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
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勞基法23條2025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每三個月,以每連續三個月為一週期,依
曆計算,以勞僱雙方約定之起迄日期認定之。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但書所定坑內監視為主之工作範圍如下:
一、從事排水機之監視工作。

勞基法23條: 第 八 章 技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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