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16條不可不看攻略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僱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勞動基準法第16條2025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僱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僱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僱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僱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
以辦法定之。 僱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 僱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
    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僱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
    資墊償基金。
  • 僱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 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要求事業單位提出必要之報告、紀
    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
  •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
  •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事業單位拒絕檢
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要求事業單位提出必要之報告、紀
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 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
通知僱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
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
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第 六 章 退休

僱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 勞動基準法第16條2025 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但受同一僱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
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僱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僱關係,促進社會與經
    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
    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 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
  •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僱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 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僱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僱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祕密,致僱主受有損害者。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僱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2025
。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要求事業單位提出必要之報告、紀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法規查詢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
別休假。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
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要派單位應
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要派單位依前項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
付費用。 僱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
施。 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第 八 章 技術生

延長之工作時間,僱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僱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
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僱主同意者,應
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僱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
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第 八 章 技術生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僱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第 六 章 退休

技術生訓練期滿,僱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
。 僱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法規查詢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但因工作特性或
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
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
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
用之責任。 前項派遣事業單位應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及期限,發
給派遣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第一項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
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
辦理。 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
由國庫補足之。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
請行政院覈定之。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覈定。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第 八 章 技術生

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僱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
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
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
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
負本章所定僱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前項之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
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主張抵充。

金融機構依前項取得之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並確實辦理資料安全稽覈作
業。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僱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僱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
督委員會監督之。 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
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覈定。 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需查覈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之必
要資料時,得請當地主管機關提供。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法規查詢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勞工向僱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僱主不得拒絕。 僱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僱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
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
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
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
表示。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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