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況二)分職位高低給付,也沒距離限制,就算住在公司旁邊一樣有固定津貼,月不論出勤狀況,這些都屬於固定經常性給與,這種情形會被認定屬於工資。 近日就有網友因為對於年終獎金的計算方式不清楚,而於Dcard以「年終試算底薪還是全薪?」為題發問,內文中他表示,「想詢問大家年終計算究竟是算底薪還是全薪?若自己在11月有調薪了,那明年算年終時適用舊薪水還是新薪水來算呢?」。 3.若公司未有提供充分之工作而影響您的生活維持時,您得以上開規定,請公司給予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以保障您的權益。 若屬勞基法所謂按件計酬,即是工資取得取決於完成工作量而定,若公司無法提供「保證件數」的議定時,則的確有可能會有完全無工資之情形,此時的確可能有違法之情形。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勞基法底薪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僱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 勞基法底薪2025 ,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可按25,250元每月除以30日除以8小時為基礎,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算延時工資。
勞基法底薪: 企業要如何調整基本工資才正確?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 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年度之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 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不過上述的年終計算問題外,一定有不少人疑惑,究竟是不是有規定一定要發年終呢? 勞基法底薪2025 一般來說,年終是可分為「恩惠性給予」與「經常性給予」兩種類型。
-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修正生效前,僱主有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於修正生效後,尚未清算完結或破產終結者,勞工對於該僱主所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得於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數額內,依同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墊償。
- 不過上述的年終計算問題外,一定有不少人疑惑,究竟是不是有規定一定要發年終呢?
- 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 到了歲末年終時,每個上班族最關心的話題就是「年終多少」,年終的多或少也是得依這期間所進行的績效考覈而定,在考覈結束後將會依據評分來決定員工的年終獎金,不過因每個公司的規定及運作方式不同,所以年終獎金的發放與金額計算當然也就都有所不同。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僱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他例子如上述勞僱雙方約定僱主提供勞工之膳宿、水電費用等屬於工資的一部份時,例如約定僱主提供之膳宿費用為3000元,則勞工受領之其他部分工資加計該膳宿費用未低於基本工資者,按照前開函釋見解,即無違法之疑慮。 勞基法底薪2025 另外既然有約定該等膳宿費用屬於工資者,當然勞健保投保及勞工退休金之提撥上,或職災工資補償等計算上,自應該納入計算。
勞基法底薪: 加班費到底是用全薪去計算?還是用底薪?
但僱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覈定者,不在此限。 二、公司每個人底薪都不同,加班費時薪也會不同,基於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由勞資雙方議定之,只要不低於該法規定之最低基本工資標準,這是合法的。 勞工底薪低於基本工資並不當然違法,仍必須檢視勞工領取之其他獎金或津貼等給付是否為經常性給與,如該等經常性給與加計底薪後不低於基本工資者,則不會違反勞基法,如為全勤獎金、伙食津貼等,此等給付如屬於勞工工作之對價者,實務上常常都會被歸類為經常性給與。 基本工資指的是你在「正常工作時間」(指每天8小時、每週40小時)內最低可以領到的薪水總額,「不」包含平日、例休日、國定假日加班時領到的加班費金額(2022年最新基本工資每月為25,250元、每小時為168元)。 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或發生職業災害所生爭議,提起給付工資、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或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 僱主依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將其與勞工之書面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時,其內容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 依據勞基法第59條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僱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 勞僱雙方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其遞延之日數,於次一年度請休特別休假時,優先扣除。
-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僱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雖得由勞僱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僱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僱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勞基法底薪: 「基本工資」定義是什麼?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但僱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勞基法底薪: 月薪制勞工的權益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僱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覈定後,分期給付。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勞基法底薪: 企業人事成本中,有什麼會跟基本工資一起漲!?
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勞基法底薪2025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僱主訓練之人。 僱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僱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 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基法底薪: 薪資如何約定才合法?3重點快速瞭解
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僱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僱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勞基法底薪: 企業內訓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僱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基法底薪2025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勞基法底薪: 法律論壇
「恩惠性給予」是指,根據該公司員工的表現或業績好壞給予的獎金,並非工資的一部分,因此資方並無發放的義務。 而「經常性給予」則是指勞資雙方事先在契約中有明確訂出,如「保障年薪保證14個月」等協定,因此是屬於工資的一部分,所以資方「必須」應該履行條約義務。 勞動部公告,自2022年元旦起,國內基本工資調升至25250元,最低時薪則調整為168元,調幅約為5%,預估將有245萬名以上的勞工受惠。 勞基法底薪 不過,儘管政府提高薪資,慣老闆仍有辦法鑽漏洞,近日一名網友發文替朋友打抱不平,表示朋友在連鎖加盟餐飲業工作,老闆卻任意更換月薪、時薪制,薪水不漲反倒越來越低。
勞基法底薪: 加班費計算實例說明 – 交通津貼: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僱主照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 勞基法底薪 勞基法底薪2025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僱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 僱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但其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六個月之期間。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 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信義律師深耕桃園、中壢地區,對於每任何法律訴 訟案件,事務所每一位律師都是以當事人最有利的方向來去進行訴訟答辯,靠著三十幾年來的訴 訟經驗以及全方位的服務團隊來研究案情,找出對客戶最有勝算的訴訟方式。 本網站結合我們所徵選的榮譽諮詢律師、一系列淺顯易懂及生活化筆觸的法規個案手冊、固定推出的法律專欄、培訓課程等訊息,一一在網站上找到您所需要的答案。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 僱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勞基法底薪2025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應報備查,僱主至遲應於開始實施延長工作時間、變更休息時間或調整例假之前一日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