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1.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節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根據勞基法規定,不論是打工的工讀生或全職員工,都適用一例一休與特休假規定。
工讀生的特休假也適用於勞基法的規定,不過由於工讀生的打工時數和正職員工不同,因此通常僱主會以「特休時數」的方式給假。 那些關於工讀生的必知知識,如勞基法規定的最低工時與時薪加班費的計算等,都一次在本文中介紹! 希望讓求職者充分了解自身的權益,應徵打工、面試工讀生職位時更加謹慎;而僱主也更明白自己的相關法定義務,不再因不瞭解而誤觸法律。 勞基法工時2020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勞基法工時2020 第一項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基法工時20202025 勞基法工時20202025 僱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僱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勞基法工時2020: 怎樣算「加班」?
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僱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同時, 僱主也同樣需要申報整月、提撥 6% 勞退金,勞退的級距可以參考勞動部的「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 如果工讀生平日打工的加班時數在 2 小時以內:加班費的時薪應該依照平日的每小時工資,再加給 ⅓ 以上,也就是(時薪 x 時數 x 1.34 倍)。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資料為準。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就此意義而言,工作時間不僅包括勞工實際提供勞務之時間,亦應包括勞工係處於僱主得隨時指揮監督命令其提供勞務狀態之時間在內,較為合理。 歸責於勞工之停工,僱主可不發給工資,自無可否低於基本工資之問題。 不可歸責於勞僱任何一方之停工,勞工不必補服勞務,僱主亦可不發給工資,但勞僱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不受基本工資之限制。 工讀生也和全職員工一樣,屬於勞基法中保障的「勞工」範疇,擁有勞健保、加班費、特休假等權益,因此常見到僱主在 JD 中提到「享有勞健保福利」這樣的說法,其實並不完全正確。 根據勞基法的規定,不管任職多久,每一年都有 30 天半薪病假的權利。
勞基法工時2020: 工會法律地位強化
僱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僱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 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2020年1月1日上路的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僱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即「工時推定」條款。 故本會83年4月9日臺83勞動2字第25564號函釋內容與民法第123條規定,尚無牴觸。
-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 特休假也有別於一般請假性質,且因為排定權在勞工,如果僱主限制請休,可能因此受罰。
- 僱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 其實工讀生和全職員工的差別,只在於工讀生通常是用「時薪」計算打工的薪水,全職員工基本上都是以月薪制為給付方式,除此之外,在勞基法中這兩者的權益並沒有不同。
另僱主徵得勞工同意得延長工作時間,其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如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例外規定。 另,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工作時間得採3個月總量管控,但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勞基法工時20202025 加班在我國勞動實務上為常態,而且加班費係工資之一種,加班亦涉及僱主如何調派人力,因此加班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中是非常重要之一環,筆者在此介紹關於「月薪制」之平日、休息日、休假日之加班費規定。 1.該日如係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之例假,事業單位如非因同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 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
勞基法工時2020: 工資推定影響
事業單位如係免費提供勞工夥(膳)食,或由勞工自費負擔,事業單位酌予補助,且對於未用膳勞工不另發津貼或不予補助者,應視為事業單位之福利措施,不屬工資範疇。 勞基法工時20202025 A:由於勞動基準法暨施行細則對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並無定義,該法第2條第4款雖有「平均工資」定義,惟係屬「日平均工資」之意,該法施行之初,前主管機關內政部曾於74年函釋:「一個月平均工資,係指日平均工資乘以30所得之數額」。 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僱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僱主照給。
勞基法工時2020: 公司
僱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立法院在2021年12月底時分別三讀通過《就保法》、《性平法》修正草案,待行政院公告施行日期,育嬰假新制就即將上路! 小編快速畫重點:包含夫妻可同時申請育嬰假和育嬰留停津貼、育嬰假必需在提前10天申請、一次最短可請1個月、產檢假陪產假都從5天加碼到7天,以及超過5天的部分僱主可向勞保局申請產檢假補助。 員工如果有要事必須親自處理,而且理由正當,應有請事假的權利,僱主不可以任意拒絕,而依法員工有14天的事假可請,並不會因年中到職按比例減少事假天數。 小時,參與本課程的學員可登錄“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時數”及“臺北市立圖書館終身學習護照”及“行政院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公法人是依據公法規定設立的法人,包括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行政法人。
勞基法工時2020: 工讀生時薪的加班費如何計算?
著作權法這樣說著作權主要保障權利所有人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但《著作權法》亦有規定,若是在合理範圍內使用他人著作,可以例外不需獲得權利所有人的授權。 本法主管機關是司法院(本法第52、53條),性質上是程序法,是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的特別法(第15條)。 勞基法工時2020 勞基法工時20202025 查民法第123條之立法理由已明定,以月或年定期間者,為交易上便利,應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既非連續,即無從依曆計算,故應就其日數以一月為30日。 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勞基法工時2020: 工讀生的勞保與勞退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為了讓各行業別有不同的排班需求,政府允許僱主將正常工作時間分配到其他工作日,因而訂出2週、8週、4週變形工時規定,先前我們也介紹了這三種變形工時的由來,以及實施前的合法要件。 勞基法工時20202025 工資是勞工因工作獲得的報酬,包含用現金或實務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予,為了避免不清楚的薪資名目引發後續勞資爭議,建議在到職時先和員工說明清楚薪資結構。
勞基法工時2020: 勞基法: 勞動事件法新制,應對有方法!
臺灣唯一曾歷練法官、勞動局長、金控公司董事職務的律師,有著自各個角度觀察勞資糾紛的豐富經驗,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金融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為主要執業領域,目前並擔任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時,僱主應給與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工資及失能或死亡補償。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3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另外,也由於最低時薪將在 2023 年調整,分別增加為基本時薪 176 元和月薪 26,400 元,僱主也需注意以此標準給薪。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勞基法工時2020: 加班費的計算基準是什麼?
配合防疫規定:參加課程學員需打滿兩劑以上疫苗或三日內快篩陰性證明並於當天出示(健保卡/小黃卡/健保APP)等證明或圖片畫面。 2.僱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 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其中較為人矚目者為「求職者」及「招募求職者之人」被規定為勞工、僱主,並非指「求職者」與「招募求職者之人」就會發生實體法上勞僱關係,而是指求職者若在招募時受到就業歧視、性別歧視或性騷擾時,得依本法程序對「招募求職者」之僱主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