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
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
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例如『原10/10(三)國定假日調移至10/12(五)』,並請員工簽認/回覆以確保其同意;如果是採員工多一天排休,也應在班表上排定哪一天排休,並經員工簽認。 僱主不得使技術生從事家事、雜役及其他非學習技能為目的之工作。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
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勞基法37條: 勞動基準法相關假別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僱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故僱主如未依上開規定給假,可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惟事業單位另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 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
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勞基法37條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
方法。 僱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勞基法37條: (一) 責任制什麼意思?淺談責任制定義
六、勞動契約:指約定勞僱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勞基法37條 八、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
- 僱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
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
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
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 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
通知僱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 僱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
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
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
以辦法定之。
若1月29日上班的話,僱主只需給付休息日加班費即可;不過,1月30日當天因為是例假日,原則上是不可以要求員工出勤上班的,除非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合法加班。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勞基法37條2025 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
勞基法37條: 第 六 章 退休
二、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四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 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變更勞工更換班次時之休息時間。 四、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調整勞工例假或休息日。
勞基法37條: 年上班勞基法: 臺灣勞工平均月加班15.9小時 勞動部:9成領到加班費或補休
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或發生職業災害所生爭議,提起給付工資、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或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 僱主依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將其與勞工之書面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時,其內容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三)勞僱雙方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
勞基法37條: 勞資爭議處理專業律師
但僱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
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但僱
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僱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勞基法37條: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
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勞基法37條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
,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
勞基法37條: (三) 責任制核備認定流程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僱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勞基法37條: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註釋-國定假日
前項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時,發給工資之期限如下:
一、補休期限屆期: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補休期限屆期後三
十日內發給。 勞工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主張權利時,僱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
舉證責任。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僱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由於1月31日(一)至2月3日(四)為國定假日,若這4天員工有出勤上班,當天若出勤在1到8小時內,除原有工資之外,都應統一再給予一日工資,作為「加倍發給」。 日)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僱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另,各該違法事業單位,將由主管機關公佈其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以維勞工權益。 勞基法37條 惟基於健康考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僱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勞基法37條 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勞基法37條: 年上班勞基法: 僱主若違反相關規定,該如何自救?
女性夜晚工時: 原本老闆不能讓女性在晚上10點到早上6點這段時間工作(勞基法第49條);責任制約定後可以進行變動。 特別提出是因為實務上有遇過這樣的狀況,勞檢員認為員工有排班只是請假,原本約定的薪水仍應照算, 請假要看請什麼假另外計算。 這比較跟大家的觀念邏輯比較不一樣,對於這樣的規定小賀老師給僱主的建議,就是趕緊調整班表,原本要出勤調整為毋須出勤,以避免法令上的爭議。 勞基法37條 因為勞資會議屬於「集體協商」,集體協商不能取代個別意見。
按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僱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105年12月21日修正前勞基法第37條、第39條定有明文。 而上開國定假日,非不得經勞資協議同意後,在無礙勞工最低勞動條件之保障下,與其他工作日對調、移調,使原休假日轉換為正常上班日,原法定上班日轉為休假日,而不生加倍給付工資之問題。
勞基法37條: 法律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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