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僱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僱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勞基法英文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僱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 法律修訂的正式用語為amendment,amend原意為修補,而若要使用動詞,修改法律就是amend/revise the law。
- 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 補休期限:原則上由勞僱雙方自行協商約定,惟為避免補休期限無所限制,並利勞僱雙方遵循,已於施行細則明定以勞僱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作為最終補休期限。
- 答:查勞僱關係存續期間,勞工除有提供勞務的義務外,尚有忠誠、慎勤之義務,亦即勞工應保守公司的祕密及不得兼職或為競業行為的義務。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僱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
勞基法英文: 勞動統計
2011年發生宏達電員工疑似過勞死事件,但依勞基法超時工作只能開罰3萬,引起輿論嘩然,因此勞委會提出修法,將原罰則提高約3~5倍,另加入針對違法企業,將公佈企業及負責人名稱的條款,並於2011年6月13日完成修法。 勞基法英文2025 但若對於違法情況較嚴重之大型企業,因為執法能力不足,仍然缺乏能真正有效嚇阻的法規。 從字根legal延伸出跟修法有關的字,包括有立法legislate、立法委員legislator、與立法程序legislation。 因為臺灣施行五院分立的制度,所以立法「院」的英文也就俗稱為Legislative Yuan。 Legal作為字根的意思是法律的,作為單字則變成合法的,不合法則直接改為illegal。 另外,修法通過的英文說法為legislature has been cleared。
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 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勞基法英文2025 規定,如僱主未提供專業技術培訓或勞工因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合理補償,尚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且服務年限與受訓期間之比例,若經綜合考量已逾合理範圍,且顯失公平者,其約定無效。
勞基法英文: 服務專區
僱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僱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基法英文 勞基法英文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佈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有關該階段役男之勞動條件,如薪俸職業災害補償工作年資退休金之提繳等事項,由用人單位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保險事項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 ,以執行計畫主持人個人之計畫為主,屬定期契約制僱用人員;而「約聘職員」則為負責校內行政業務,部分屬不定期契約僱用人員,兩者除經費來源不同外,嚴格來說,僱主亦不同,如併計年資,會造成認定上之疑義。
- 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外籍配偶、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配偶,應以其僱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 項規定有不得參加之情形外,餘均應以其僱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技術生訓練期滿,僱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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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則係勞資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又按日計酬者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仍不得低於168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 勞資雙方得依前開規定,自行約定按月、按日、按時計酬;於檢視是否符合基本工資規定時,應分別適用之。 (5)管理委員會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備在案,或依法取得其他政府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即有依法辦理登記之事實,應依前開規定為所僱用之勞工辦理加保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勞動契約係由勞僱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及誠信原則協商議定,各學校目前校內工作者皆已存有僱傭契約,毋須重新以書面訂之。
勞基法英文: 工作規則參考手冊下載專區
有關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私法報酬給付義務(工資、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等),管理委員會應依法給付。 惟如有給付爭議,大廈管理委員會具有訴訟當事人能力,勞工訴訟後之確定判決,效力及於區分所有權人,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負擔最後清償責任。 另因主任委員係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代表人,有關行政文書之送達,向主任委員為之。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勞基法英文: 勞僱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實施人數
惟勞工之工作時間尚非全然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且勞僱雙方依該條規定另行約定之工作時間,仍應以書面經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為之。 至非屬前開工作者或縱屬前開工作者,惟未曾將勞僱間之約定以書面報該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一般規定辦理。 )按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係屬社會保險,有關是否投保勞保、就保及職保係依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與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無涉。 A: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如納入適用,原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仍可維持,至於低於勞動基準法之部分,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所稱「團體協商」如係指依團體協約法進行之協商,如經簽訂團體協約,工作規則與之牴觸者,無效。 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針對不同對象分別訂立不同規範,亦無不可,惟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且不得違反法令及團體協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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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僱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勞基法英文 但受同一僱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僱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僱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
勞基法英文: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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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英文: 勞動基準法 (中華民國)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勞基法英文2025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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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原契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最低標準。 條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非繼續性工作得簽訂定期勞動契約。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僱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覈定後,分期給付。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意旨,除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該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外,應適用一切勞僱關係。 勞基法英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臺(八七)勞動一字第0五九六0五號函公告私立各級學校之教師、職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惟勞動基準法業經多次修正,工時制度已具相當彈性,且勞工退休金負擔亦已明確,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已無不適用該法之理由。 為保障渠等勞動權益,爰公告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僱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勞基法英文 僱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