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11條5大優勢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
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
,應予保留。 第一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僱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
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 公營事業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於民營化之日,其移轉民營前年資,
依民營化前原適用之退休相關法令領取退休金。 但留用人員應停止其領受
月退休金及相關權利,至離職時恢復。

公營事業於本條例施行後移轉民營,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繼續留用,得
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或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中央主管機關為監理本條例與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勞工退休
基金之管理及運用業務,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勞工代表、僱主代表及專
家學者,以勞動基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行之。 前項監理會之監理事項、程序、人員組成、任期與遴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
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僱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佈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
    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二、僱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
  •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
    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
    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僱主照給。
  •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僱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僱主得將
    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僱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查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給予僱主與特定勞工合理協商工作時間的彈性,僱主與勞工雖得就工作時間及假日等事項另為書面約定,惟仍必須報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後,始生效力。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
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僱主照給。 僱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僱主應
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失能補償標準,依
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僱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僱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其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僱主繼續予以承認。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資遣事由定義

又引用前述條款資遣勞工,因影響勞工之工作權益甚大,宜力求審慎。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僱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訴願人並無遲發陳君工資,陳君4月11日會議中口頭提出辭職,即無參與公司事務,亦無進行工作移交及離職相關手續,直至4月13日才收到離職信,訴願人無奈只能取消其權限,另再計算陳君4月份工資匯款給陳君。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陳君尚有公司財產未歸還之情形,訴願人尚在追討程序中,各項程序、手續尚須一定時間,何以認定有遲發工資,訴願人提供每月薪資匯款紀錄,亦可證明訴願人從無遲發、短發工資之情事。 又兩造已於調解程序獲得共識,訴願人確無片面調降陳君工資等語。

四、前二款以外之外國人,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許可永久居留,
且在臺灣地區工作者。 本國籍人員、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具下列身分之一,得自願依
本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一、實際從事勞動之僱主。 本校應業務需要調任本訴原告擔任宿舍管理員,留支原職務薪資,對本訴原告薪資及工作條件未做不利變更,且工作性質為本訴原告體能及技術所能勝任,本訴原告不得拒絕。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
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
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僱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第 六 章 退休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
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
不利之處分。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
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
用之責任。 前項派遣事業單位應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及期限,發
給派遣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勞僱雙方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得自勞動基準法第
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勞工行政救濟案件資訊整合平臺logo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僱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
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覈定後,分期給付。 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
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僱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法規查詢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僱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法人之代表人或其他從業人員、自然人之代理人或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
反本條例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
各該條所定之罰鍰。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
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依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應發給勞工之退休金,應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九條規定辦理。 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
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
方法。 僱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
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僱主同意者,應
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僱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
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僱主應自本條例公佈後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就本條例之勞工退休金制
度及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勞工屆期未選擇
者,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註釋-僱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僱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僱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終止勞動契約無須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即依內政部七十四年四月廿二日臺內勞字第三○五一一四號函所示:查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均未規定,事業單位終止勞動契約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惟本案事業單位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時,當地主管機關應依個案事實加以認定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一條各款所定情事,並主動進行瞭解與協調,以避免僱主不當資遣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勞基法系列~『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所謂之僱主有「業務緊縮」之解釋』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許多法院判例,僱主即使給付資遣費,但仍不符11-5的法定要件,而被判決僱傭關係存在,且僱主必須給付離職後到復職期間的薪資。 Copyright © 臺中市人力資源管理人員職業工會,彰化縣人力資源管理人員職業工會,賴奇旻理事長 All Rights Reserved. 主管機關、勞保局、基金運用局、受委託之金融機構及其相關機關、團體
所屬人員,不得對外公佈業務處理上之祕密或謀取非法利益,並應善盡管
理人忠誠義務,為基金謀取最大之效益。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院覈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
以辦法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第 三 章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 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勞動基準法第11條2025
。 勞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退休金者,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
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休金之用。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
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
,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僱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僱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 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職業字第 0940026280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保局為辦理勞工退休金業務所需必要資料,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各該機
關不得拒絕。 勞保局依前項規定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
保有、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僱主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申報、通知規
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僱主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給與標準或期
限。 二、違反第三十九條準用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之給與標準或期限。

僱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
者,勞工得向僱主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僱主
應於發生事由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其退休金。

僱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
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
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前項僱主欠繳之退休金,經勞保侷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
送行政執行。 僱主違反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未按時繳納或繳足保險費者,處
其應負擔金額同額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第一項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僱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 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 75 條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
金。 檢視現行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第 76 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
金。

事業單位違反第四十條規定,拒絕提供資料或對提出申訴勞工為不利處分
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機構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將勞工退休
基金用於非指定之投資運用項目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
罰鍰,中央主管機關並應限期令其附加利息歸還。 實施年金保險之事業單位內適用本條例之勞工,得以一年一次為限,變更
原適用之退休金制度,改為參加個人退休金專戶或年金保險,原已提存之
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繼續留存。 僱主應於勞工書面選擇變更之日起十五
日內,檢附申請書向勞保局及保險人申報。 勞工退休基金除作為給付勞工退休金及投資運用之用外,不得扣押、供擔
保或移作他用;其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勞工退休基金之管理、經營及運用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
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該基金之經營及運用,基金運用局得委託金融機
構辦理,委託經營規定、範圍及經費,由基金運用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
機關覈定之。

勞工選擇繼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於五
年內仍得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僱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依下列規定向勞保局辦理提繳
手續:
一、依第一項規定選擇適用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十五日內申報。 二、依第二項規定選擇適用者,應於選擇適用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
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
行業務收入課稅。 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每月工資及前項所定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由中央主管
機關擬訂月提繳分級表,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依照上開終止勞動契約之函文內容說明第3點,本訴被告明確告知終止勞動契約之依據為「系爭工作規則第8條、第23條第1項第5款及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 至於上開函文說明第2點雖提及系爭工作規則為勞動契約之內容,且宿舍管理員之工作性質為本訴原告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不得拒絕調動等語。 但核其前後內容,本訴被告上開函文說明第2點,僅係在強調其依照系爭工作規則第 8條有調動專案人員職務之權限及其將本訴原告調動為宿舍管理員職務之合法性而已。 因此,本院認本訴被告以102年2月20日函文通知本訴原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僅限於「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之事由。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
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
,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僱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
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
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
院覈定之。 第一項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
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
辦理。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註釋-僱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
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僱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僱關係,促進社會與經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僱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技術生訓練期滿,僱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僱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僱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祕密,致僱主受有損害者。 7、當然,實務上,不少僱主的招募甄選能力有別、求職者僅經過幾次面談,不乏有僱主招募識別能力很差、看走眼狀況,也不少僱主會抱持著先進來試試看再說的看法,但仍然有本條款的適用。 這裡會衍生另一個問題,就是試用期的爭議,就不在此多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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