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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神之名以為防衛,這是在臺灣漢人社會發展史上一個特有的現象(參閱戴炎輝1979:177,溫振華1980:105)。 現存很多宗教組織我們若不用歷史的眼光去探索,便無法瞭解其形成的原因,甚至是現存的面貌。 但以其歷史的淵源來看,它可能是一個同姓自治與防衛團體。 以神明信仰為名,行自治防衛之實,這是臺灣民間信仰在歷史發展上的特色,茲略述於後。

  • 通常以域內之戶長為各家之代表,由前任爐主擲筶,聖杯﹝筶為一正一反﹞之次數最多者便為爐主,依次可設副爐主一名,頭家若干名。
  • 其分裂是日據以前的事,真正的原因已不易細究、不過頂崁仔立莊較久,南埔立莊較晚,以前因同姓之故而合祀,後村落漸大,人數漸多,而企求獨立祭祀,這是可以想像的。
  • 再者,草屯尚有一些原具公眾性的土地公廟,由於住民或墾民的遷移,而失去其公眾性,僅有鄰近的二、三戶居民奉祀,這樣的廟宇為數不多,且多集中在土城裏,計有:土城裏頭份土地公廟、十五鄰土地公廟、二坪仔土地公廟,這些土地公廟都不在本文的討論之列。
  • 草屯街區以前分新街、舊街,合稱頂莊,是相對於下莊﹝今敦和裏﹞而言。
  • 光復後,正當傳統民間信仰重整旗鼓、方興未艾之際,莊民有感於濟世渡眾之神聖使命,乃於民國46年創立本廟,早期名為「啟善堂」,由文衡聖帝掌盤。

這些廟宇之旁的大樹公和石頭公從現有的形制上來看,是附屬於廟宇的一部分,雖然它們可能是“社祀”的原始型態。 ﹝五﹞家祭神明﹝或稱家神﹞ 各個家戶廳堂內所奉祀的神明,當然無祭祀圈可言,就連同族聚居的三合院內在公廳裏奉祀的神明,縱使有時一個大三合院就是一個聚落,或者其家神因靈驗也有家族以外的人來祭拜,但都無祭祀圈可言。 因其成員資格有相當的排他性,而且也多無社區性的祭祀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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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南岸亦參加此一祭祀圈,兩三年前分出,自己拜媽祖及帝爺。 128個祭祀圈當中,無廟宇者有十四個,即頂埔仔三界公、下埔仔帝爺、頂茄荖三界公、水汴頭太子爺、溪底仔三界供、護岸下三界公、牛屎崎竹圍仔媽祖、番仔田﹝頂番仔田與下番仔田﹞媽祖、牛屎崎媽祖、南岸媽祖、水尾仔三界公、三層崎三界公、白厝角吳府王爺與阿法莊帝爺。 十四個無廟之祭祀圈當中有六個是三界公,可以說所有的三界公之祭祀圈都無廟。

以上係從主祭神的種類與祭祀活動的項目來進一步釐清祭祀圈的內含,祭祀圈的構成要素除主祭神與祭祀活動之外,還包括祭祀組織與祭祀範圍,祭祀組織在施許模式中並沒有表示出來,筆者以為這是因祭祀組織在不同層次的祭祀圈中並沒有多大的變化,通常以爐主制為主,故施許略而不論。 第三節以許嘉明所提出之四項祭祀圈的指標為藍本,先檢討其適用性後,提出以(1)廟宇之創建或修建時共同出錢,(2)平時祭祀費用共同負擔,(3)頭家爐主等共同祭祀組織,(4)演戲等共同祭祀活動,(5)神明巡境為指標,來劃定祭祀圈的範圍。 此外,北投朝陽宮媽祖由原來的四姓共祀到成為聚落性的祭祀圈,當然與北投街市之衰頹有密切的關係,也與其行政、商業中心的地位在日據時期由草屯街取代有莫大的關係;而地方防衛之需要性的消失亦有重大的影響。 清朝同治三年,因北勢湳之役,飭設“四大姓局”,局設北投,以解散賊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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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祝壽與祭拜儀式約中午以前結束,而後添丁戶將大餅送到頭家門前,或是指定的集合地點,待午休過後,再進行分送大餅。 分送水餅又稱為「貺餅」(heng7 pia2),「貺」字臺語有饋贈的意思,領取大餅者必須是福份會員或「老大」,前一種稱作「福份餅」,後一種稱「老大餅」,若角頭裡的福份者和老大共有100個,那麼每個添丁戶就要分送100個大餅。 若當年角頭裡有3個添丁戶,那麼每個福份者就領到3個大餅,每個老大也是領到3個,若家中有一個福份者和一個老大,就可領取到6個大餅。 60歲以上的老大不用繳福份費,仍可收到大餅,而且活到老領到老,用意在祝福他們福如東海,壽比南山,十分溫馨,是另一種老人社會福利。 在臺灣,民間相信「有土斯有財」的道理,所以也相信土地神是有賜財的能力。 商家會在舊曆的每月初二日、十六日祭拜土地公,稱之為「作牙」。

  • 卻從無土地公廟演土地公戲,而請其他神祇去看戲的情形。
  • 當地人相傳許縣溪為「蛇神溪」,在西勢聚落前形成一向西的曲流,元帥廟地屬「蛇神溪」鐘靈地脈,一方面地勢較高,一方面幸有謝府元帥及諸神護法大顯神威,洪流每至廟埕未逾古井即轉向流出,平安護衛大廟及西岸信徒。
  • 全臺灣土地公密度最高的地方在桃園市桃園區,總共有310座土地公廟。
  • 筆者以為,如岡田謙那樣僅說祭祀圈、市場圈與通婚圈之間互相重合,這是一個比較平實的說法。
  • 這與筆者這篇文章的題旨相似,但本文則直接以祭祀圈為關注和描述的重心,來談論地方組織。
  • 遊境表示是神明要去遊山玩水,當然要超出其轄域之外,這是神明的權利,它與巡境不同,巡境又稱繞境,俗稱遊莊,是神明在其轄域內出巡,此為神明的職責所在。
  • 有些土地公廟沒有頭家爐主,而由居民輪流燒香看管,其公有性更為明顯,屯園仔土地公廟為一例。

石頭圍成的土地公廟是最原始的形態,見於開發較晚,以及較小的聚落,通常只是居民隨意拜,沒有演戲,沒有祭祀組織。 其次為小祠形態,亦多見於開發較晚的僻野之處,尤以雙冬、坪 新莊仔土地公廟2025 頂、土城三里為然,雙冬裏除了中正路兩旁的土地公廟﹝雙冬街、東埔、粗坑、三條崙﹞以及雙龍隧道上的下雙冬土地公廟,其他都是坑門的土地公廟。 通常水從山上往下流,人就沿著河邊開路往山裏走,山區的開發皆是如此,所謂坑門即是入山的溪口,沿著溪邊,除了地形平坦之處,有人羣聚居之外,大部分的住戶都分佈得很零散,但基於在同坑門進出的理由,亦合建土地公廟,而共同祭祀,這些土地公廟大多為小祠形態。 草屯鎮的土地公小祠,有些始立時即為小祠,有些原是石頭圍成。 小祠由於聚落人口尚少,很多都沒有祭祀組織,沒有固定的演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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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成員則以主祭神名義下之財產所屬的地域範圍內之住民為限。 此定義與岡田謙的定義:“共同奉祀一個主神的民眾所居之地域”﹝岡田1938:22﹞有三點共通的地方,就是凡是祭祀圈都有一個主祭神,都有共同的祭祀,而且都指涉一定的地域範圍。 不過許嘉明的定義裏多了一項要素,即神明是可以擁有財產的。 這一點嚴格說起來與祭祀圈的定義無多大的關連,但卻說明瞭臺灣村廟的法人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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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甚至認為有應公亦無祭祀圈可言,因為有應公的信仰並非強迫性的,筆者爭辯曰有應公廟通常有演公戲,建廟也多由居民共同出資,本文乃視所有的有應公皆有祭祀圈。 新莊仔土地公廟 不過筆者非常同意許嘉明所言,即所有住民有參與其域內之神明信仰的義務,是祭祀圈的概念中很重要的一點。 一般而言,請神的權利的確以社區居民為優先,但有時也不限於社區居民,外地的信徒要求請神亦可以,這裏所說的請神只限於個人到廟裏去請神。 廟與廟之間的請神,有時是表示有分香關係,即到祖廟請神;有時是表示對該神的尊重,演戲時請祂來看戲。 御史裏南岸居民每年三月半到新豐裏大崛聖玄宮請帝爺﹝玄天上帝﹞,並到北投朝陽宮請媽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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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說來,祭祀與演戲費用的來源以在土地公管轄的範圍內收丁錢或募捐較多。 收丁錢,或稱「提丁」,其方式有好幾種,有時按每戶的丁數,有時按丁口數,固定一丁或一口多少錢,所謂丁是男丁,男子一出生即算,口數通常僅計已婚女子的人數,口錢通常只為丁錢的一半。 新莊仔土地公廟2025 不過有時也按人數,有時按每戶多少錢來收集祭祀與演戲的費用。 募捐的方式可省卻計算丁數或口數或人數的麻煩,有者捐多,無者捐少,也不一定每戶要募到。 新莊仔土地公廟 通常收丁錢或募捐以一次演戲所需,夠用即可,有些土地公廟因固定每丁每口收多少錢,且所屬居民較多的,每有盈餘,據聞位於舊火車站邊的新街土地公廟盈餘頗豐,主事者謂是節省用度的原故,無論收丁錢或募捐通常是頭家爐主的責任,無頭家爐主之土地公廟有些有專人管理,多半是義務。 但是古代的社與臺灣的土地公廟顯然也有差異之處,自春秋以至漢代,除了里社之外,尚有鄉社、縣社、甚至中央的社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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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土地公廟有演戲,也在域內募捐,但並無頭家爐主,而是由專人「發落」,他或是熱心者,或是地方的「頭人」,或是沒事做的單身漢,但總是大家可以信得過的人。 有些土地公廟沒有頭家爐主,而由居民輪流燒香看管,其公有性更為明顯,屯園仔土地公廟為一例。 有關草屯鎮土地公廟之祭祀圈,將分以下幾點討論:1.祭祀費用,2.頭家爐主的資格,3.活動,4.建造與修護。 至於商家店內設有土地公神案,在臺灣是越來越普遍的現象,土地公傳統上多由農人祭祀,因其為土地之神,能保佑五穀豐登。 而商人做生意,尤其是店家,與「地頭」有密切的關係,臺人有謂做生意是收五路錢,如地頭繁盛,生意必佳,故能保四境、收五路的土地公倍受信仰。 否則,具有財神性格的神祇尚有玄壇爺,而生意人亦多祭拜關公,以其為誠信無欺之正神;店頭之內獨鍾土地公,不祀玄壇爺,不祀關公,除了土地公的財神性格外,恐怕與土地公的社區性與地緣性有密切的關係,現代的商家看透了傳統的誠信無欺並不足以招徠顧客,只要「地頭好」,就能招來財富,遂大祀土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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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宴客、喫福、分丁仔肉、卜龜等都是跟共同祭祀有關的活動,尤是是宴客與分丁仔肉,域內的家家戶戶都要參與。 共同的祭祀活動可作為劃定祭祀圈之範圍時的輔助指標,但並不一定要有這些活動纔有祭祀圈可言。 許嘉明曾經依照信徒與主祭神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提出四項指標來劃定祭祀圈的範圍。 這四項指標分別是﹝一﹞出錢有份,建廟或修廟時信徒須負擔經費,平時祭祀或備辦牲禮或演戲亦須平均負擔費用;﹝二﹞頭家爐主,通常出錢有份的人都有當頭家爐主的資格;﹝三﹞巡境,主祭神有時或循例每年在信徒居住範圍內巡境,以保四境平安。 ﹝四﹞請神,信徒家中有喜慶如娶媳或搬新家時,可請主祭神﹝通常是其分身﹞到家中坐鎮幾天﹝許197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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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的土地公廟還有一個十分明顯的要素,就是與大樹或老樹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土地公廟後或廟旁常見有一棵大樹,有些大樹自成神靈,居民在樹幹旁﹝稱樹頭﹞另設小祠或香位供奉樹神。 如李玄伯所言古代常以樹為社,無論是社樹合體﹝即以樹為社﹞,或社樹連體,﹝即同時拜土地公及樹神﹞或是社樹異體﹝只拜土地公而不拜其旁之樹﹞,皆可見古代社樹不分之遺跡。 廟前演出的戲通常有兩種,一是公戲,一是私人酬謝神明的。 一年最多有演戲三次的,如北投埔土地公廟與崎仔頭福德廟。 一般以農曆八月十五日為土地公的生日,演戲或在當天或在前後一兩天,當天因是中秋節,戲金較貴,節前或節後演戲,戲金較便宜。 此外,有些是在頭牙﹝二月初二﹞,有些是在尾牙﹝十二月十六日﹞,酬神演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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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土地公廟─聚落的指標”一文時,祭祀圈的概念已經念茲在茲。 本文基本上是前文的後續與擴大,不只包含最底層的土地公廟的祭祀圈,也包含其他神明之廟宇的祭祀圈;不只包含有廟的祭祀圈,也包含有神無廟的祭祀圈。 本文希望藉著對草屯鎮祭祀圈之全面性的研究,使我們對祭祀圈的內含,其範圍的劃定,大小不同的祭祀圈之間的層次關係,祭祀圈的改變,有充分的認識,並由祭祀圈的形成因素來探討地方組織的原則與特性。 (一)信仰的結合 也許期待社會學解釋的讀者會很訝異以這個答案來回答上述的問題,但事實上祭祀圈的形成確實反映出存在漢人社會中共同祭拜天地神鬼的信仰需求,尤其是在聚落、村落與超村落的層次。 因此嚴格說起來全鎮沒有共同祭祀天公的只有三個小聚落。

土地公廟在十月十五日作年尾戲的亦不少,年尾戲是部落重要的共同活動,祭拜三官大帝,又稱下元,部落中如有祭拜其他神的村廟,年尾戲通常在村廟中演,再請土地公去看戲,若無其他廟宇,就在土地公廟前演。 也有些土地公廟則在該廟落成入火的紀念日演戲,如乾溪土地公廟及石灼仔福德宮。 新莊仔土地公廟 新莊仔土地公廟 為了維持經常的祭祀活動,土地公廟通常有頭家爐主的組織,他們的責任是收丁錢或去募捐,或備辨公牲禮代表居民向土地公祭祀,或安排酬神演戲、搭戲臺等。 通常出丁錢或捐獻戲金的人,都有資格當頭家爐主,往往酬神演戲之後以擲筶來卜頭家爐主。 因此,沒有收丁錢又沒有演戲的土地公廟就沒有頭家爐主,只由聚落居民自由祭拜。

平林裏雖只有一個土地公廟,但以永安宮為中心,裏之四圍設有四個將寮,從外觀上這些將寮比土地公廟更能標出作為一個社區的平林裏之範域,但從收丁錢的範圍來看,土地公廟與永安宮無異,都在全裏的範圍內。 此外,新莊裏內有二個土地公廟,作田土地公廟於民國五十四年重建時是按裏內耕作者之耕地面積收錢集資,可算是全裏奉祀的土地公廟;作生意土地公廟位於街仔尾,由生意人奉祀。 新莊裏內雖有莊頭、沈厝、大厝底、祖厝後、街仔尾等部分,但非常緊密相連,可視為一個聚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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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振民說:“祭祀圈是以主祭神為經而以宗教活動為緯建立在地域組織上的模式”,而名其模式曰祭祀圈與聚落發展模式(施1975:199)。 其模式中所列舉的諸主祭神包括祖先、媽祖、土地公、王爺、開漳聖王、三山國王、保生大帝、有應公、上帝。 其中祖先與上帝都加框,有箭頭表示其祭祀圈小可至角頭(約為本文所說聚落),大可超過村裏。 筆者前文(頁7)已經論及祖先崇拜無祭祀圈可言,即使如施許模式中以括弧標示的單姓戲,其主要目的乃在酬神而非祭祖(胡臺麗1979),視之為附屬於祭祀圈的祭祀活動可也;雖然演單姓戲時,也可能有祭祖的活動(許1975:177),但以整個活動的主祭對象而言,是神祇而非祖先。 新莊仔土地公廟 至於西方的基督教信仰傳入臺灣,即使有教區的制度,以信者不眾,自難成為某一地域範圍內居民的共同信仰,當然無祭祀圈可言。 當初施許兩人,將此二種信仰納入其祭祀圈模式中,可能那時他們並未完全清楚地掌握祭祀圈的概念,筆者最近與許嘉明先生交換意見,其想法已較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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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何神,其神格都比土地公高,因此其廟演戲時,都會請土地公去看戲,這種請土地公去看戲的情形,不只有廟的神祇如此,無廟的神祇亦如此。 卻從無土地公廟演土地公戲,而請其他神祇去看戲的情形。 由以上所述可見,超村落的祭祀圈大半與歷史悠久的寺廟之發展有密切的關係,而這些歷史悠久的寺廟中,洪姓的永清宮、李姓的敦和宮、林姓的龍德廟均位於各該姓移民開發之較早的據點;簡姓紫微宮則建立較晚,故能選擇在簡姓聚落的中心位置,便利祭祀。 新莊仔土地公廟 草屯洪、李、林、簡能各以永清宮、敦和宮、龍德廟、紫微宮為中心連結同姓聚落與村落,實與草屯鎮內同姓聚落的集中分佈有密切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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