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配2025詳細攻略!(小編貼心推薦)

如果夫妻雙方並未自行約定婚後財產,則法定財產制就會出現「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在婚姻關係消失時,例如離婚或配偶去世,則在扣除婚姻期間的負債後,剩餘的財產可請求差額半數的權利。 依照我國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兩類,其中「約定財產制」又可以分為「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二種。 若夫妻 夫妻分配 沒有在結婚前 或 結婚後,以書面契約選擇「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中的一個做為他們的夫妻財產制,則法律規定 會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 因此,和解或調解離婚成立者,仍應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前段規定,以和解或調解離婚成立時即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作為雙方現存財產之價值計算時點。
  • 配偶所獲得的財產其實有形無形,或多或少也是有來自於他方配偶的支持。
  • 案中原告範××與被告陳×因長期分居導致夫妻感情不和,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所以原告請求法院判決與被告離婚,並對二人維持夫妻關係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 現在養得起家庭主婦的年輕人不多了,所以如果太太願意出去上班賺錢,一起幫忙家計的話,老公也應該承擔部分家務。
  • 簽署離婚協議書時,要注意可能還有如上所述之借名財產返還請求權或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有必要列入協議內容。
  • 曾任加拿大家事法庭諮詢部、加拿大市議員助理、加拿大皇家銀行、德商醫療研發加拿大總公司進出口部門。

離婚時,除了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糾紛外,另外焦點便是離婚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離婚財產分配問題,經常會有民眾會認為離婚時就是夫妻各分一半。 最一開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的設立,是要保護婚姻關係中經濟相對弱勢的一方,如若離婚,至少有最低限度的保障。 前段介紹了夫妻財產制的兩種制度,其中絕大多數夫妻因為沒有特別約定,所以都屬於【法定財產制】,而『剩餘財產分配』即是【法定財產制】的請求權。 而夫妻財產制度並沒有限制要在婚前決定,若雙方有共識要選擇【約定財產制】的話,即便是結婚以後,再以『契約』的方式選擇【約定財產制】的其中一種就可以了。 婚前我歸我、你歸你的財產所有權本來就合情合理,但成為夫妻後,雙方的財產在法律上就有立法來規範。 正因為有規範,在離婚之時也就有主張的依據,所以我們先從夫妻財產制說起。

夫妻分配: 夫妻一方死亡時,配偶可以繼承的財產有哪些?

法院也認為,能夠被拿來當作是婚後財產的是婚前財產所生的孳息,以房子來看,租金纔是屬於孳息,房子增值、賣掉的錢並不能算是婚後財產。 」是否應於計算財產價值時作為減項予以扣除,法院實務上有不同的見解,有採取於計算價值時應該扣除的看法,也有採取不應該扣除的看法。 ※本文係根據現行有效之法律及實務見解撰擬而成,惟法律及實務見解與時俱進,且各案例事實亦有不同,故本文僅供參考之用。 立法院會於2020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民法第一○三○條之一修正草案」,主要就是針對實務上最多人適用的「法定財產制」進行修正。 2000萬(婚後不動產)+200萬(婚後存款)-100萬(婚後債務)=2100萬,A剩餘財產為2100萬。

  • 不過,在計算個人婚後財產的時候,有些是可以不算進去的,例如無償取得的財產(包括個人繼承得來的財產、別人贈送的財產)以及精神賠償金,這些都和婚後夫妻分工合作協力無關,法律特別規定不必拿出來和對方分享。
  • 若夫妻收入差距較大時,付得多的人,會覺得自己虧到了,但是就收入比例算來,若每個月支付1萬,對月收入5萬的先生來說是20%,可是對收入2.5萬的太太來說就是雙倍的40%了。
  • 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負債後後,如有剩餘,剩餘財產金額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財產金額較多的一方,請求二人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
  • 只要先生願意替孩子換尿布,幫孩子洗澡,或者週末帶孩子出去運動,讓孩子的媽放個假,相信每個妻子心裡都會充滿感謝。

*若依前述案例,主張請求權的是丈夫,而丈夫也不幸於請求後去世,那麼請求而來的剩餘財產須列入丈夫的遺產中,所以丈夫的遺產稅將較未請求時多。 Notice:本站作者為執業律師,以分享生活法律、訴訟實務的相關資訊為主,因資源有限,法律諮詢採付費制,不提供任何形式之免費諮詢服務。 要特別注意的是,婚後購屋的房屋登記人可以不經另一半同意賣房,自行抵押借貸、增貸。 所以為避免爭議產生,最好的選擇是「聯名登記」,這樣不論其中一方想要對房屋行使什麼樣的權利,都必須要得到另一半的事前允許。 其實夫妻財產制的選擇並不是登記後才生效力,而是隻要白紙黑字寫好契約即生效力,聲請登記所生的是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在法律上可以對外宣稱我跟我老婆是什麼夫妻財產制的效力)。 信義律師深耕桃園、中壢地區,對於每任何法律訴 訟案件,事務所每一位律師都是以當事人最有利的方向來去進行訴訟答辯,靠著三十幾年來的訴 夫妻分配2025 訟經驗以及全方位的服務團隊來研究案情,找出對客戶最有勝算的訴訟方式。

夫妻分配: 起算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效 的時間點,以「知有剩餘財產差額」開始起算

如果先生外遇、有離婚打算,可能會故意把名下財產賤賣、送給小三,這樣即使太太申請剩餘財產之分配,可分配的財產就變少了,不過妳還是有辦法反制。 分別財產制類似好萊塢明星的婚前協議,好萊塢巨星多半身家不凡,怕碰到有心人覬覦他們的財產,怕如果離婚,辛苦掙來的財富被瓜分。 所以在許下婚約之前,多半會提出簽署婚前協議書的要求,事先釐清婚姻中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以及離婚時財產歸屬。 夫妻之間的關係並非民法 967 或 969 規定的血親、姻親,因此,夫妻間財產買賣與贈與,不需要申報贈與稅,也就是說,夫妻之間轉帳匯款現金、土地,不用課徵贈與稅,土地也不需要課徵土地增值稅,不課徵仍需向國稅局申報,只是國稅局不會把這筆交易計入總額中。 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第3項亦有調整、免除的條件規定,請參閱以下文章:「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新修法,終於有了較明確的評判基準」。

此議題可適用於其他動產,但在不動產意義較大之原因在於,我國房價仍採上漲趨勢。 因此如採此見解,主張為婚前財產之一方,即無法獨享房價增值之利益。 即使基於家庭生活之必要,阿德都沒有權利要求阿花幫助自己處理債務,如果阿花基於夫妻情誼,選擇將孃家贈與的首飾珠寶拿出來為阿德還債,那是阿花自己心甘情願;但是假如阿花不願意,阿德並沒有辦法強制阿花變賣珠寶首飾替自己還債。

夫妻分配: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否直接登記特定不動產的一半?-林正椈律師、林隆鑫律師

夫妻雙方每月提撥一定比例的薪資投入共同帳戶,例如:兩人薪水的50%匯入共同帳戶做管理,先生每月賺入10萬元,必須匯入5萬元;太太賺3萬6千元,只需要匯入1萬8千元。 此方法較為公平,但若想要大幅提高生活水平或是變動的消費支出太多時,負擔較多的一方較為辛苦,也容易造成不平權的狀態,像是出的錢多,權力較大;反之則較少等。 結婚後,我們都需要適應另一半的生活、睡眠、衛生習慣等,各個面向都得相互配合,金錢方面亦是如此,在家庭財務上,依據單薪、雙薪等收入來源會有不同的管理方法,但不論選擇哪一種,夫妻雙方相互尊重、信任是最重要的。 但假如兩人都是再婚的形式,並各自有孩子,為了避免日後孩子會有反彈聲浪,如果當初有約定分別財產制,則就不會有這個疑慮,因為若使用法定財產,原先小詩的孩子未來可能繼承的財產是3.7億,但因為需分配剩餘財產給小秦,代表會減少1.1億,有可能會造成小詩的孩子出現反彈,畢竟可繼承的金額減少了。 那些投資什麼的,都相對輕鬆,因為是隻屬於你個人的選擇,而人生可不會只面對這些財務問題,在面臨生命的不同階段,正常情況來說,你會結婚、會生子,需要面對一個家庭的問題及家庭帶來的壓力,而這時你需要面對的就不是個人,而是夫妻雙方的財產問題,夫妻財產制度便會是你結婚後,一個長遠的重要課題。 民法第1030條之1立法理由:「因夫妻雙方努力而增加之婚後財產,由夫妻雙方平均分配」角度出發,此與夫妻共同努力使財產增加無關,不應作為婚後財產。

夫妻分配: 夫妻「協議離婚」時財產如何分配?-林正椈律師、陳儀文律師

舉個例子來說好了,先生為了故意減少可能被算進去現存婚後的財產,所以在離婚前一年故意將自己的房子贈與給第三人,這個時候這個房子的價格會被追加計算為現存的婚後財產,而且這個房子價值的計算是以過戶給第三人當時的價格去計算。 夫妻雙方離婚時,對於夫妻財產的分配,經常發生爭議的會落在雙方財產價值如何認定這件事情, 如果是無法協議而進入訴訟,夫妻財產價格的認定往往也是訴訟攻防的重點。 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算2年間,或是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離婚或他方死亡)時起算逾5年行使,逾時則請求權消滅。 尚未達成離婚協議的當事人,不知從何談起離婚財產怎麼分,也可以尋求專業離婚訴訟律師介入調解,促進雙方達成共識的同時,更保障自己的權益,擬定詳盡有效的離婚協議書,可以確保分配方案的執行,降低未來發生糾紛的機率。 法院實務上在計算離婚後財產分配時不僅只有將存款及不動產納入,包含股票、車子、儲蓄險、信託基金、勞保退休金、債權、公司投資額等,只要是婚後才新增的財產,或是婚前財產在婚姻期間所生的孳息利息,均可列入離婚財產分配中計算。 法定財產制的優點在於離婚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獲得夫妻剩餘財產的一半(對財產較多的一方來說就是缺點),因此與它相對的夫妻財產分開制好處也很明顯,就是夫妻財產各自獨立不受離婚影響,財產較多的一方無須跟另一方做婚後財產分配。

夫妻分配: 離婚夫妻財產分配有哪些類型?原則有哪些?

在法定財產制下,法律上肯定配偶(夫或妻)在離婚時可以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主要是肯定配偶在婚姻關係存在期間,因為自己在家務分工上有所付出或貢獻,使得另一伴可以因此在工作上獲得財富。 配偶所獲得的財產其實有形無形,或多或少也是有來自於他方配偶的支持。 依民法第1030-1條上規定,婚姻關係消滅時之剩餘財產差額之計算,是以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償取得之財產為計算基礎,且離婚分財產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原則上係以請求權人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內,且縱未知悉,自婚姻關係消滅5年後請求權亦罹於時效。 為了彌補夫妻一方,在婚後對家事勞務付出而犧牲了賺錢增加財產的機會,於是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當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得向他方請求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 而在「夫妻之一方有無貢獻或協力或其他情事」有更明確的定義,修法增訂「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的條文。

夫妻分配: 財產繼承,配偶、子女、媳婦女婿怎麼分?一張表看懂法律繼承順位

蓋離婚判決為法院對於離婚訴訟事件所為公的意思表示,和解或調解,係基於當事人所為私的意思表示而成立,二者本質並不相同。 因此,和解或調解離婚成立者,仍應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前段規定,以和解或調解離婚成立時即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作為雙方現存財產之價值計算時點。 夫妻分配 因此公平起見,依照民法第1030-2條規定,夫妻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或以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的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夫妻分配: 夫妻離婚要課贈與稅嗎?

但本次修法並未溯及既往,所以在110年1月20日修正公佈前已發生之婚後財產,仍適用舊法之判斷基準。 ①如果A女在106年知道她對B男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適用,則A女應該在108年以前行使請求權,否則就有可能超過消滅時效,B男就可以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抗辯自己拒絕給付。 結婚後組成家庭,買房買地來作為自用住宅,所以,在離婚的剩餘財產分配中,不動產也佔據一個很重要的地位。 保險的部分,可以請求法院函詢「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各保險公司有無對方為要保人的保險契約,及離婚時保單的保單現金價值或解約金的金額多少,以確認有關於保險的價值。 基金的話,可以請求法院向金控公司或基金公司函詢對方名下,於雙方離婚時之基金淨值有多少,以確認基金的價值。 夫妻離婚時,財產如何分配,要看夫妻間採用何種夫妻財產制來決定(例如: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法定財產制)。

夫妻分配: 婚前白紙黑字簽名的贈與契約,到頭來竟變成一場空?

如果因故不能在戶籍地法院聲請,也可以向實際居住地的管轄法院聲請登記。 順位繼承人在辦理拋棄繼承時,要用存證信函通知後續順位繼承人,讓他們決定是否也要拋棄(但如果所有順位繼承人決定一起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那就不用另外寄存證信函)。 以孫子角度來舉例:如果爸爸早就過世,現在爺爺或奶奶過世,孫子就可以代位繼承爺奶的部分財產;但如果是爸爸跟爺爺或奶奶同時過世,那麼孫子只能繼承爸爸遺產(跟媽媽一起均分),但爺爺奶奶那邊就沒得分了。

但其實男方家境優渥,經濟條件絕對比女方要好,只是女性可能不懂得在法律上保護自己,因此在婚姻問題處理上居於劣勢。 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 規定,配偶間贈與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與免徵的意思不一樣,不課徵是暫時不課稅,若之後轉賣第三人,還是得連同之前的土地增值稅一起繳納。 當然是分配遺產囉,但當大家興緻高昂的分配遺產時,大家有想到國稅局也要分一份嗎?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顧名思義即針對夫妻剩餘之財產進行分配,由財產較少之一方向他方請求之權利,乃源自於對家事勞務者之價值肯定,認為一方在家操持家務、教導子女,他方始能無後顧之憂,專心於事業,其增加較多之財產,仍應歸功於另一方之協力。 因此,臺灣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制差額,原則上應平均分配。 縱使獲得分配之一方之工作收入低於他方,倘其並無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之情事,即不能遽認其對於夫妻婚後財產之增加無何貢獻,更不得逕認其無平均分配剩餘財產之權利。 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得訴請分配剩餘財產,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著有明文。

首先,「婚姻中的經濟獨立」,指的不是單純的「自己賺錢自己花」,而應該是:在婚姻中,無論任何年齡,都能夠保持「可以隨時回歸職場的獨立自主能力」、或「與配偶間有公平且具保障的財務分配共識」。 但根據筆者的經驗,因為婚前這種感性的「忌諱」或「承諾」,導致婚後雙方關係因錢生變的案例卻比比皆是、甚至可說「不分族羣、無一例外」。 婚姻中太太努力工作賺錢,先生卻常做沒多久就辭職,在家遊手好閒,家庭生活費也不分擔,婚後買的房子頭期款及繳房貸也都是太太負擔。 帶著土地登記申請書、贈與轉移契約書、雙方身分證件、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狀、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贈與免稅證明書、契稅繳款收據,至土地所在地區的地政事務所,辦理夫妻贈與登記,並繳納規費。

夫妻分配: 淺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依民法第1105條規定,夫妻未特別以契約訂立其他夫妻財產制,離婚後財產分配時就會推定採用為法定的夫妻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規定,夫妻各自管理名下的財產,不論是婚前取得或是婚後取得,都各自保有所有權,且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依民法規定,夫妻能自行決定婚後對於財產的管理與使用方式,並且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其中約定財產制又可細分為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夫妻財產分開制)。 這一則法院實務判決認為,上訴人(如同本案例老王)主張登記在配偶名下的房子,實際上是由自己出錢購買、簽約,甚至之後房子出租、收租金等事宜,也是由自己一手包辦,可以見得這棟房子只是借配偶的人頭為所有權登記,實際所有人是上訴人本人。 但是,法院認為夫妻間財產關係本來就緊密結合,生活中互相幫忙打理處分財產也是十分正常,不能只因為出資、租賃簽約等理由,就認為夫妻間就該棟房子具有借名登記的關係存在,因此,房子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是誰所有。

夫妻分配: 離婚更把帳算清楚  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是應得的權利

一對模範夫妻可以攜手數十載,雙方是依靠、是信賴,更是生活的動力。 其實在修法之前,法律條文本來就有載明如果『顯失公平』的話,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只是修法後的條文針對『顯失公平』有了更明確的評估標準。 夫妻分配 職場壓力、夫妻失和、財務問題、子女教養,大小風浪經常讓我們失了分寸,迷失了方向。 身為船長的我們,任重而道遠,誠心陪伴各位一起修練這門父母學。

實務上,許多夫妻就是因為在離婚時相關條件沒有寫清楚,導致離婚後還得靠對簿公堂解決因離婚衍生的法律糾紛,不勝其擾! 因此,如果對於離婚協議書如何記載沒有把握,建議仍宜諮詢專業律師,讓夫妻雙方的關係透過離婚協議書的專業設計,可以好聚好散、順利邁向離婚後的嶄新生活。 等字句,再逐列詳細內容,如此的做法,一方面可以避免一方在協議離婚後另外向對方主張分配剩餘財產;另一方面,若約定的分配內容涉及不動產移轉登記,更可以在辦理不動產登記過戶相關程序時,主張過戶原因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好處是可以免繳土地增值稅、房地合一稅等相關過戶稅負。 申言之,剩餘財產平均分配之正當基礎,在於夫妻間對剩餘財產有所貢獻、提供協力者,始屬之。

關於法官得「調整」、「免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的條件,從「顯失」公平變成「有失」公平,門檻有所下降,這是正確的修法。 以上是夫妻財產分開制的相關資訊,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您分享! 夫妻分配 有任何相關問題也歡迎點擊下方或右側按鈕立即進行免費法律諮詢。

夫妻分配: 夫妻分配剩餘財產十大要點

中年走到離婚,守護財產成為要事,在談財產分配前,建議讀者應該先弄清楚當初雙方約定的是哪一種財產制度,才能繼續向下討論實質的財產分配。 夫妻分配 離婚要處理的要事眾多,包括財產分配、債務切割、贍養費和扶養類等問題,想了解更多細節,請見《橘世代》【理財攻略】。 舉例來說,夫妻2人結婚後決定採共同財產制,婚後先生累積200萬元,太太有100萬元,後來離婚時夫妻平均共同財產300萬元,即雙方各得半數為150萬元 。 「共同財產制」則是夫妻兩人共同擁有財產,將來婚姻關係終止時,夫妻2人各自取回婚前時擁有的財產,而婚後的共同財產扣餘共同債務後的淨值平均後領回。 「分別財產制」的意思就是,2個人雖然結婚了,但財產並未結婚,仍由夫妻2人各管各的財產,債務也是各自分擔,等同於「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 夫妻分配2025 例如最後算出夫之剩餘財產總金錢數額為1500萬元,妻為600萬元,則差額為900萬元,平均分配,妻得向夫請求450萬元,故民法第1030條之1一般稱之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夫妻分配: 夫妻應當彼此相愛,決定離婚前宜考慮再三

本案例中,阿美認為阿明對於財產之累積或增加並無貢獻或協力,欠缺參與分配剩餘財產之正當基礎,不能使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 然而,法院認為阿明與阿美剛結婚時,感情尚且融洽,至近數年前始感情交惡,仍斟酌阿明對家庭付出之心力、對婚後財產增加之貢獻程度,認為可分配之金額應酌減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 換言之,阿美的財產本來應該要分一半600萬元給阿明,但法院考量阿明對於家庭的貢獻度較低,故認為阿美只需分給阿明400萬元即可。 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規定:「第1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參照。 筆者的想法是,如果現行實務上對於夫妻在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者,究應以兩造起訴之日或調解、和解成立之日? 夫妻分配 此外,新法也將諸多有失公平的判斷標準入法,包含「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家庭付出」、「共同生活的時間」、「婚後財產取得時間」、「夫妻經濟能力」等,比最高法院提出的還多。

夫妻分配: 離婚時,夫妻財產如何分配?

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夫妻財產制不論是訂立、變更或廢止,為了避免日後有任何爭議,依法規定都必須要以書面(婚後或是婚前財產協議書)撰寫。 我國早在2001年就已通過《電子簽章法》,但大眾仍然習慣以紙本文件的方式簽約,只有在電信合約、信用卡簽帳等應用上,民眾開始使用電子簽名。 直到2021年5月,新冠肺炎疫情在臺灣突然升溫,臺灣企業被迫展開遠端工作的營運模式,並導入電子簽約工具在線上完成簽約,產生電子合約文件。 《電子簽章法》規定,只要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就可以使用電子合約;而依法令應提出文書原本或正本者,如果文書是以電子文件形式作成,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也可以在相對人同意的情況下採用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 現在我們熟悉的社羣網站或應用程式註冊時要我們打勾勾或點選同意鍵便是屬於透過網路締約的動作。

夫妻分配: 夫妻談錢傷感情?婚姻要順利更必須「好好談錢」

如夫妻之一方未盡心提供家務,為創造收益之一方分憂解勞,亦未自行創造收益,則對剩餘財產之貢獻即有所欠缺,其作為分配請求權人時,剩餘財產之分配數額將因此被調整,以求公平。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設計的目的就是認為夫妻結婚後有人主外,有人主內,彼此分工合作,對婚姻期間創造出來的成果理應雙方共享,對沒有經濟能力的家庭主婦(夫)的保障尤其重要。 夫妻分配2025 畢竟主婦(夫)對家庭奉獻了無數心力,就算沒有出去賺錢,家中財富的累積她(他)也有一半功勞。 依照《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類,其中「約定財產制」又可再分為「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 而由於在一般民眾缺乏法律知識情況下,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夫妻財產制仍舊採取相對保守,夫妻之間未做財產制的約定,所以普遍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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