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如履行程度較低之義務,而侵害程度較高之義務時,則不得阻卻違法;在具體狀況之下,倘履行較高程度之義務,欠缺期待可能性時,則得阻卻責任。 現行法「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之語意極不明確,其判斷標準更難有共識。 實務上,欲判斷行為人於行為時之精神狀態,常須藉助醫學專家之鑑定意見;惟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概念,並非醫學上之用語,醫學專家鑑定之結果,實務上往往不知如何採用,造成不同法官間認定不一致之情形。 刑法修正案即基此理由,將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予以刪除,故若依刑法修正案,本案之執行刑已逾六個月,不得易科罰金。
- 但最高法院仍未交代為何對於打擊失誤應採「具體符合說」。
- 本題在國內今年發生的知名飲料下毒案發前二週左右,我再上課就舉過幾乎一模一樣的例子,連下毒三瓶飲料,造成一人死亡,二人獲救都一模一樣。
- 所謂「陷害教唆」係指教唆者認識到被教唆者無法實現不法構成要件,或雖然意識到法益侵害結果之可能性,但確信其不發生時,稱之。
- 比方說甲持一把未經校正的槍去殺乙,甲明明已經瞄準但因槍枝未經校正,一定會打歪,但甲對此並不知情。
- (2)侵入住宅係侵害他人自由,若進而搜索,則對個人自由侵害更烈,若不依本罪處罰,在刑罰權衡上有失公平。
- 侵入住居罪客觀上須違反居住權人之意思而進入。
國考〈國文〉及〈申論題〉試卷內頁範例 為了避免考生因沒看過國考「國文」及「申論題」試卷內容而產生恐懼,建議大家可以先到考選部的網址 … 該如何寫申論題技巧(高分關鍵)-刑法示範版 刑法申論題該怎麼寫(讀),刑法不知如何下筆,一直是考生最大的痛,花了一堆時間讀刑法概念,卻不知道如何下筆寫刑法。 義(例如說明行為人想殺人是因為幫派仇恨),而有些則有其答題上的意義,這些有答題上意義的字句,我們稱之為「線索」。 年上榜者分享提到,不一定要用上面提到的三論法寫作申論題,關鍵詞彙一定要帶到,答題內容在精不在多,如寫作篇幅多,但內容牛頭不對馬嘴未必能搶下高分。 但是如果能夠做到這些基本,其實保本分已經跑不掉了,接著再在其上透過練習,填足血肉,相信刑法應該就不再是拖累分數的科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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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此,若對上述案例採客觀危險說,則行為人之行為將依刑法修正案二六條而不罰。 學說上多數見解均認為本罪主體不限於有搜索權限者。 理由主要有二:其一、本罪之主體若限於有搜索權限之公務員,則無異認本罪屬瀆職犯罪,在立法體例上應移列於瀆職罪章。 其二、行為人不法侵入他人住宅,侵害他人之居住自由,已足成立犯罪;如更實施不法搜索,惡性更深,如不認為成立本罪而僅成立侵入住居罪,在刑罰之權衡上有失公平。 (2)學說看法:學說有認為:基於搶奪罪另有加重結果犯的規定,因此認為搶奪罪必針對緊密的持有。
- 乙係於行竊之際被甲發現、逮捕,屬於刑訴法第八八條第二項所稱「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被發覺者」。
- 因此,上述學說上的少數見解將【例A】中,行為人對客體B的主觀不法與對C客體所造成的客觀不法加以「拼湊」,並無法正確評價A對C死亡的刑責,故不可採。
- 本案中,不論是一般人或行為人,對於子彈將飛越數十公尺並穿越鐵窗,而擊中身在六樓之丁,並無預見可能性。
由於竊盜罪是保護任何人動產,不因被竊者為丙或丁而有所不同。 基此,甲仍應對被其支配之乙行竊丁宅之結果負責,故應以上述乙說結論為妥。 刑法申論題範例2025 此說認為對間接正犯而言,其所利用之人猶如間接正犯手上的工具。 而工具的錯誤,對間接正犯而言,猶如打擊錯誤。 依此說,甲對目的客體丙宅成立竊盜未遂(§320Ⅲ)之間接正犯;對誤中客體丁宅,負過失之刑責,但因竊盜罪不罰過失,故甲對丁宅遭竊無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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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上,乙對與未滿十六歲之戊性交有知與欲。 刑法申論題範例 甲毀壞丙車之門鎖,而致門鎖之效用喪失,符合毀損罪之客觀要件;主觀上,甲對上揭事實具有知與欲,具毀損故意。 中止犯的客觀要件依其為既了未遂或未了未遂而不同。 既了未遂與未了未遂之區分,學說上有不同見解。 以行為人行為後主觀之認識,有無發生結果的可能加以區分較為合理。
在生理原因部分,以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為準;在心理結果部分,則以行為人之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是否屬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為斷。 刑法申論題範例2025 新法對於未遂犯之處罰理由改採客觀理論,並基此對於客觀上並無危險之不能未遂將之排除在未遂犯以外,而規定為不罰。 此即刑法修正案第二六條: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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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罪之成立客觀上須有強暴脅迫等強制手段,並使被害人至不能抗拒的程度而為財產之處分。 本案中,乙將甲綁到山上,係對甲行使強制手段,並要求甲立即還錢,否則不讓甲下山,其程度可認已達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 學說上多數認為擄人勒贖罪之成立必須有「三面關係」存在。 所謂的三面關係指「受拘束自由之人」與「受勒贖之對象」係不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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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上多數見解認為生命係價值最高之法益,無法比較,更無法以個數計算,故不得以為保全三個人之生命,而牲犧兩人生命為由肯定衡平性。 (25上337)似認犧牲他人生命而保全自己生命仍可主張緊急避難。 本題在國內今年發生的知名飲料下毒案發前二週左右,我再上課就舉過幾乎一模一樣的例子,連下毒三瓶飲料,造成一人死亡,二人獲救都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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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疑義的是,打擊錯誤中對誤中客體部分,行為人是否具有故意? 本文認為打擊錯誤中對誤中客體部分,實係客觀上發生之因果歷程(因果關係)與行為人主觀上想像有異之情狀,故應屬因果歷程錯誤。 因果關係既屬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之一,因此對於因果歷程自然成為故意所須認識的對象。 對因果歷程如發生主觀想像與客觀不一致時,學說上稱為「因果歷程錯誤」。 由於故意的認知內容並不需要認識整個犯罪事件發展過程的細節部分,行為人只要認識到行為對於行為客體具有風險,並有意予以實現,即具有構成要件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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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提款單蓋用乙留存於郵局之印鑑,郵局人員比對後受理此筆交易,故甲提款未違反銀行之意思,本罪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刑法申論題範例2025 學說上多說共同正犯不僅主觀上與有共同行為決意,客觀上尚且須分擔構成要件或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能成立。 對於參與謀議,而未有行為分擔者,只能依情況成立教唆犯或幫助犯。 如果依照上述學說上的少數見解,D有殺人故意,而在【例B】中也有F死亡結果,因此,D對F的死亡應負故意殺人既遂的刑責。 因此,上述學說上的少數見解將【例A】中,行為人對客體B的主觀不法與對C客體所造成的客觀不法加以「拼湊」,並無法正確評價A對C死亡的刑責,故不可採。 若依甲說,由於本案中乙拒絕自殺行為,故甲之行為尚未達於本罪之著手階段,故甲只為本罪之預備行為,但因本罪不罰預備犯,故甲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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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自犯罪成立之日─八十年一月一日起至起訴止,時效期間進行共計七個月。 甲駕貨車撞及A,致A受輕傷,成立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一項前段普通過失輕傷罪;甲因未經適當消毒,致A右腳殘廢,成立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一項前段普通過失重傷罪。 本案中甲未經國有財產管理單位之同意,而自行整地,雖尚未種植,但該國有土地有置於自己支配下,隨時可以利用,應認已完成竊佔行為。 故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三二0條第二項之竊佔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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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由於乙拒絕自殺之教唆,結果未發生,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故不成立刑法第二七五條第一項前段之教唆自殺罪既遂。 縱放人犯罪客觀構成要件為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 本案中,甲男係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八八條之規定,逮捕丙男,此時現行犯丙男是否為本條所稱「依法逮捕拘禁之人」學說上有不同見解,應以否定說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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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甲下毒後因劑量不足致乙在地上翻滾哀嚎,甲本可繼續加工其行為,將乙殺害,以遂行其殺人故意。 若認為竊盜罪除所有權外,亦保護持有,則甲未得持有人A之同意而取走相機,係違反持有人之意思而破壞他人持人,並建立自己之持有,符合竊盜罪之客觀要件。 (1)無搜索權如侵入住宅任意搜索,雖可謂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第三0六條侵入住宅罪。
該舊書之所有人應只有拋棄該本舊書之意,而無拋棄該書中之五百元;因此,該五百元並非遺棄物。 換言之,該舊書之所有人無拋棄該五百元之意思,而仍為該五百元之所有權人,故該五百元對甲而言係屬「他人動產」。 但該舊書之所有人恐早已忘卻將該五百元夾於書中之事,故該五百元對所有人而言係即屬刑法第三三七條所稱之「脫離本人持有之物」。 刑法申論題範例 甲將持有之該五百元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符合侵佔之客觀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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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甲潛入垃圾車內,迨垃圾車駛至監獄大門,經管理員丙檢查時才發覺,予以逮捕,是否已完成脫逃行為? 本案中,甲被管理員發覺時,尚在監獄之公力拘束中,應認未完成脫逃行為。 未遂犯係指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但尚未到達既遂之程度者。 又刑法第二五條第二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可知現行法並未處罰所有之未遂行為,未遂行為之成為「未遂犯」,必須現行法有處罰未遂犯之明文。 至於方法,則言語、文字、圖畫或行動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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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卻違法事由中最重要的一個──正當防衛要件之應用,上課不知練習過多少次。 因此,本題只要再耐著性子,仔細地把正當防衛的要件一一檢驗,必可輕而易舉得到高分。 刑法申論題範例 文末結論是否得以成立義憤傷害抑或應成立普通重傷,可能見仁見智,但因題目中曾出現「氣憤」兩字,故務必對加場基於義憤的要件檢討一下。 本案中甲乙二人對於以其名義所具名的文件,當然具有製作權限,故甲乙二人之行為不該當於偽造之要件,不成立本罪。 其中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區別的實務見解有兩則,講義中特別標明「重要實務見解─精神耗弱──四八臺上一四八六」、「重要實務見解─心神喪失──二六渝上二三七」。
亦符合刑法第三六一條之加重要件,依該條加重。 乙女踢傷丙男下體致丙受傷,乙女不成立犯罪。 乙女持刀砍傷丙男成重傷,並致丙男死亡,乙女成立刑法第二七九條義憤重傷致死罪。
再者,甲主觀上認識上揭客觀事實而為保護自己之法益而實施防衛行為,故具有防衛意思,。 此外,甲對乙之頭部重擊係有效排除乙侵害之方法,具有適當性;而考量當時情況緊急,甲似乎並無其他排除危難的方法,故其防衛行為具有必要性。 綜上,甲之行為符合正當防衛之主客觀要件,行為不具違法性。 學說及實務見解均認為準強盜罪之構成,必以竊盜或搶奪行為至少已達著手階段,方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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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尖的讀者在解答本例時,一定會發現本例是個典型的「打擊失誤」案例。 在論斷甲之刑責時,或許會很快地套用學說或實務對此類案例的結論;亦即,對目的客體構成未遂,對誤中客體構成過失,最後兩罪再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本文透過上述案例及相關例題的討論,將提供一些不同的思考方向。 而在解析本案例前,有必要先將本案的核心─「打擊失誤」的法律效果作一番仔細的討論,最後再於文末提供本案例之擬答。 刑法第一六一條脫逃罪係以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為構成要件。 本案中,受刑人甲係依法拘禁之人,固無疑義。
過失的成立以行為人對結果之發生具有預見可能性為要件,是學說上一致的看法。 本案中,不論是一般人或行為人,對於子彈將飛越數十公尺並穿越鐵窗,而擊中身在六樓之丁,並無預見可能性。 刑法申論題範例2025 因此,丙對於丁死亡結果因不具預見可能性,故不負過失刑責。 此外,丙之行為並無它罪該當,故丙擊中丁之部分無刑責。 本文認為打擊錯誤中,對目的客體部分,行為人具有故意並無疑問,且對目的客體的此項故意,不因打中或未中,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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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相對應的,只要行人認識到,他會殺死一個人,就是有殺人的故意,至於所殺死的是哪一個人,和故意的存在並沒有關係。 另一方面,只要行為人客觀上也已經殺死一個人,就是殺人的客觀不法已經實現,至於所殺死的是哪一個人,對於不法構件的該當性也不生影響,所以應該構成一個既遂犯罪。 丙湮滅甲殺乙證據,就丙而言,符合刑法第一六五條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犯罪證據之客觀構成要件;主觀上,丙對於上揭事具有知與欲,構成要件該當。
甲之行為既不足以眨損他人人格,故不成立公然侮辱罪。 本案中甲雖在丙幫忙壓制下,完成對丁之強制性交行為,但只有甲一人完成性交行為,依上述乙說甲不成立本罪。 若依甲說,由於丙並無實施強制性交之行為決意,故不符合「共同行為決意」之要件,甲亦不成立本罪。 刑法第一六一條第一項之脫逃罪客觀構成要件為: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 本案中,甲受感化教育執行,感化教育係保安處分之型態之一。 受感受教育之執行者,其自由仍受公力監督、拘束;因之,甲自係本罪所稱依法拘禁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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