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其著作人為下列何者9大著數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以受僱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僱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僱人享有者,從其約定。」由於受僱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如果未約定,以僱用人為著作財產權,所以「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這個要件,在認定上十分重要。 無論是創作者或業主,事前都要明確以契約規範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的歸屬 ,有爭議時纔有得依循。 對業主而言,一定不希望在委託他人執行著作後取得一個抄襲的東西,因此建議在契約內增加權利瑕疵擔保相關條款。 當最終成品侵害第三人著作權,而導致業主被告,業主得以逕行解約,且由受託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的「職務著作」,也就是受僱人或受聘人於其「職務範圍內」所完成的著作。 舉例來說,程式設計師被公司僱用作為內部員工,並在工作期間在公司得指示下,為公司完成一款新軟體,這個時候這款軟體就是我們所說的「職務著作」。 主訴部分業經東京地院在2002年9 月作成中間判決,駁回原告(中村氏)的請求,認定專利權應歸屬於被告(日亞化)。 附帶訴訟部分則繼續審理,原告並在審理期間三次變更提高請求報酬金額至200億日圓。 在請求權時效方面,我國專利法就專利報酬的請求權時效,並未加以規定,究係適用民法有關工資、退職金的五年時效,或是一般債權請求權的十五年時效,或是適用侵權行為、專利實施補償金的兩年短期時效? 不過,依據時效制度制定本旨,筆者認為,專利報酬似應以適用一般債權請求權之十五年時效為是。 2017 年 LG 銷售一款粉餅,外盒翻玩了 LV 經典包款的設計,因而遭 LV 提告侵害商標權。 受僱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其著作人為下列何者: 政府機關(含國營事業)辦公室涉及著作權疑義解析 此一僱傭關係,不以有書面契約、有無辦理健保為要件,也不問是正式或非正式員工、工讀生,只要在實質上有僱傭關係者,均屬之。 按著作權法所保障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受僱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其著作人為下列何者 故除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所列舉之著作外,凡具有原創性,能具體以文字、語言、形像或其他媒介物加以表現而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均係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 原則上來講,只要僱傭契約沒有特別做規定,員工創作成果的著作權都是歸屬於員工,除非有特別約定,才會轉變成歸屬於公司或老闆。 勞工離職若有重新創作其在職務期間已完成著作者,依著作權法第28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 按法人或其他僱用人所以得成為著作人,係符合一定之條件,例如日本著作權法第十五條,須基於法人等之企劃,在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且以法人之名義發表;中共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方以法人或其他出資人視為著作人。 依據第80條之2規定,第1項僅規範「Access Control」的部分,第2項則同時規範「Access Control」與「Copy Control」的部分;第1項適用於所有從事規避或破解防盜拷措施的人,不過,僅有民事責任,第2項則適用於製造、提供破解器材或資訊的廠商或個人,除了民事責任之外,還有刑事責任。 在例外之情形,雙方可以約定,由僱用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在極少數情形下,也可以透過約定,由重要之受僱人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法第9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因此,除了一般前述公文程式條例或行政院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手冊所提到的公文種類之外,也還包括像是文告、講稿、新聞稿或其他文書,例如:法院判決書、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訴願決定書等,都是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標的。 原則上來講,只要僱傭契約沒有特別做規定,員工創作成果的著作權都是歸屬於員工,除非有特別約定,才會轉變成歸屬於公司或老闆。 受僱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其著作人為下列何者 受僱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其著作人為下列何者 但因為是老闆是出資方,法律規定以受僱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僱用人所有。 換句話說,對於該創作成果,員工擁有著作人格權,但公司擁有著作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