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德瑪9大分析2025!(持續更新)
但重建過程所分析的對象,不像分析語言哲學者一樣,僅針對語句中的語法或語義進行分析,而是溝通行動本身,換言之也就是針對語用的層面進行分析。 他認為,語言的基本單位是語句,溝通行動的基本單位則是實際社會互動網絡中的溝通行動。 也就是說,他以重構或形式的觀點,來探討語言的使用問題,也就是將分析語句結構的問題,轉變為分析溝通行動的問題。 有關宗教對世俗化的現代社會的自我理解,扮演著無可替代角色,相關論文分別集結在 2005 年出版的《在自然主義與宗教之間》;2008 年出版的《啊,歐洲》 ;2009 年慶祝八十大壽所出版的五冊全集中的第四冊《政治理論》 與第五冊《理性的批判》;以及在 2012 年出版的《後形上學的思考II》 等專書中。 當然,隨之而來的,便是新一波的研究與出版的風潮:2009 年,Wenzel, Knut/ Schmidt, Thomas M. 阿本德萊斯 的指導下,於 1961 年以《公共論域的結構轉變》(Strukturwandel der Öffentlichkeit) 為題完成他的大學任教資格的學術論文 ,並於 1962 年將此論文出版,成為他的第一本重要的學術著作。 在 1988 年,哈伯瑪斯出版了《後形上學的思維》,鋪陳他的後形上學的哲學基本立場與態度(就是解超驗哲學的基本立場與態度)。 不過,哈伯瑪斯強調,在康德式的實用主義的脈絡中,我們理解真理的概念,依舊無法放棄一種實在論的立場,因為我們有關真理的描述總是與我們的生活世界有關。 因此,對哈伯瑪斯而言,正義不會是實質的,換言之任何基於社會、政治或法律正義原則所形成的共識或共同善,不可能是一種實質正義或實質價值,只能是一種獲取肯認與正當性的有效性程序。 就政治公共性意識所反映出的規範性秩序的要求與期待而言,宗教的意識需要一段適應的過程那是必然的。 由此可見,法律與政治權力之間相互支持的內在功能,在現代法治社會中表現為,一方面政治權力為法律提供確定性的保障,使得所有公民都能夠通過法律規範合法地計算出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 另一方面,法律對政治權力的功能表現,例如體現在,為政治組織的授權,職能範圍等,提供構成性組織原則或規則加以引導與限定。 所以現代法律不僅保護公民的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同時產生了各種國家制度、組織程序和職能。 在哈伯瑪斯看來,政治權力的正當性授權或基礎來自公民間的溝通權力 之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