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處理辦法11大優點2025!專家建議咁做…
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如以證人為證據方法,應載明證人身分資料及待證事實,於調查詢問會偕同到場。 案件處理辦法 調查單位約談案關人員時,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佐證資料,並經受查者確認其內容無誤。 但檢舉人提供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有重新調查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案件處理辦法 案件處理辦法 依本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有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兒童及少年需要,代為聲請民事保護令。 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 理檢舉機關(構)得不予處理: 一、未具名。 於調查程序中,被檢舉人應有陳述意見或申訴之機會;如足認有第三條所定之情事者,得先暫停被檢舉人之職務,或要求被檢舉人停止相關行為,或採取其他適當措施,以防止損害擴大。 (五)防治中心接獲轄內社會福利機構或高級中等以下有提供住宿之學校通報性侵害案件時,應提高敏感度、適時分析轄內狀況及時因應。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以下簡稱消服中心)對於所受理之申訴案件,應予編號錄案列管,並視案件及業務性質移送該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辦單位)處理。 前項聲請,應以書狀釋明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原因消滅之時期,檢同聲明異議書狀,向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提出。 簡易庭受理聲明異議之案件,發現違反本法行為非屬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案件者,應裁定撤銷警察機關之處分,並通知該警察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重行移送簡易庭審理。 案件處理辦法 調查報告經審核確定後,如檢舉事項經調查屬實,應將排除可能暴露檢舉人身分之調查結果分送人力資源部及相關單位,並於十五個營業日內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檢舉人。 依本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轉學時,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予協助,必要時,得以不遷徙戶籍方式辦理轉學籍,兒童及少年轉出及轉入之學校應予配合,並注意個案身分資訊保密。 案件處理辦法: 第一條 (訂定依據) (二)無具體內容,且經查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 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三)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向原受理單位或 本局上級機關一再陳情檢舉者,受理單位得僅函知陳情檢舉人,並 副知交辦之上級機關,予以結案。 (四)非屬本局職掌,且陳情檢舉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檢 舉者。 警察人員因發現、受理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除應經必要調查者外,應即填具違反本法案件報告單,報請有管轄權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 理檢舉機關(構)得不予處理: 一、未具名。 有關貨品輸入數量認定的規定: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相關規定,貨品進口救濟案件成立要件為,該案件貨品輸入數量增加,或相對於國內的生產量為增加,導致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 競爭產品之產業受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 申訴案件如涉及兩個以上主辦單位時,消服中心應同時分送各主辦單位處理,並指定主協辦單位,處理結果由主辦單位彙復。 1.產業申請日前3年之生產量、銷售量、存貨量、價格、利潤及損失、產能利用率、員工僱用情形及其變動狀況。 十二、防治中心應積極結合司法、警政、社政、衛生、教育、勞政、移民業務等相關單位,建立網絡合作及協調機制,定期及不定期召開業務聯繫會報。 第十一條之一 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不影響公共安全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 十一、檢舉人或證人之姓名、身分資料、居住處所、聯絡方式、其他足以 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及其陳述之內容或所提出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