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法典5大伏位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三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 偵查人員對採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燬。 束縛身體之處分,以有急迫情形者為限,由押所長官行之,並應即時陳報法院覈准。 第一百七十四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 新法的基本精神是進一步消除糾問式的殘餘;強調對個人自由的保障;使刑事訴訟在便於查明事實之外,也便於查明被追訴人的性格、環境等情況;提高審判效率,儘量避免錯判等。 扣押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檢察官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以其物歸屬國庫。 二、民事訴訟法律規定確認非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宣示之民事判決所需之要件中可適用之部分,相應適用於對非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宣示之刑事判決之確認。 二、如因羈押之最長存續期間已過而釋放嫌犯,法官得使嫌犯受第一百八十二條至第一百八十五條所規定之某一或某些措施之拘束。 四、本條所規定之廢止及代替係依職權或應檢察院或嫌犯之聲請為之,為此應在有需要時聽取檢察院之意見及嫌犯之陳述;然而,如法官認為嫌犯之聲請明顯無依據,須判處其繳付4UC至16UC之款項。 一、基於嫌犯患嚴重疾病、懷孕或處於產褥期之理由,法官得在採用羈押措施之批示內或在執行羈押期間,決定暫緩執行該措施。 刑事訴訟法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為準備審判起見,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使行準備程序,以處理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六條至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之事項。 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 二、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及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如認為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者,並得附具體理由一併聲請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 如違反採用強制措施時所規定之義務,法官經考慮所歸責犯罪之嚴重性及違反義務之理由後,得命令採用本法典所規定,且在有關情況下容許採用之其他強制措施。 三、即使在司法當局介入後,刑事警察機關仍須確保其獲悉之新證據,並應立即將有關證據之消息通知司法當局。 二、合議庭尚有管轄權審判獲受理一併進行民事訴訟的刑事訴訟,只要損害賠償請求超逾司法組織法律對此所訂定的金額。 三、受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述,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並無免訴或不受理之原因者。 四、如有關犯罪係非經自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則不得進行現行犯情況下之拘留,而僅認別作出違法行為之人之身分。 刑事訴訟法法典 一、如有依據恐防就繳付金錢刑罰、司法費或訴訟費用之擔保,又或繳付其他與犯罪有關而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負之債務之擔保,在實質上將欠缺或減少,檢察院須提出聲請,使嫌犯按法官所定之條件及種類提供經濟擔保。 一、在任何情況下,損害賠償之請求均不得在被拘留或拘禁之人獲釋或就有關之刑事訴訟程序作出確定性裁判一年後提出。 刑事訴訟法法典: 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一百五十一條 刑事訴訟法法典 爲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 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 刑事訴訟法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爲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 刑事訴訟法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