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重點11大優勢2025!專家建議咁做…
但債務人已提供相當擔保、限制住居原因消滅或執行完結者,應解除其限制。 債務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執行債務。 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或不能發現債務人應交付之財產時,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該期間屆滿前一年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 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 執行法院於前項撤銷或更正之裁定確定前,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以裁定停止該撤銷或更正裁定之執行。 歷經九年研擬修正之強制執行法,終至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十月十一日生效實施,面對法條的大幅翻修,各級司法實務工作者均有不同的「新解」,頓時造成律師界及金融法務界莫衷一是,而有「一國多制」之譏。 強制執行法重點 職是之故,如何確保執行程序上之合法性及實體上之正當性,乃強制執行法上所面臨之重要課題。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執行法院發扣押命令時,應預留相當數額,備供其等暫維生計,或供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所必需,亦應為相同之處理。 為使執行程序迅速明確,增訂該扣押不得逾各期應給付數額三分之一。 為符迅速明確原則,該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應以各期債權全額計算,不涉實際支領數額之認定。 強制執行法重點: (二) 聲請強制執行(不是申請強制執行!) 一、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佔有使用情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及其應記明之事項。 查封之動產,應移置於該管法院所指定之貯藏所或委託妥適之保管人保管之。 但經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同意或因查封物之性質,須迅速拍賣者,不在此限。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不論世界如何改變,擁有和平、民主、親情的人都是有福之人,願所有苦讀的考生,偶而抬頭體認片刻身為有福之人的喜樂,或許能在準備考試的苦悶過程中,享受片刻的寧靜與美好。 債權人於受通知後七日內,得證明該不動產賣得價金有賸餘可能或指定超過該項債權及費用總額之拍賣最低價額,並聲明如未拍定願負擔其費用而聲請拍賣。 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債務人應交出書據而拒絕交出時,執行法院得將書據取交債權人或買受人,並得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書據無效,另作證明書發給債權人或買受人。 前項擔保,得由保險人或經營保證業務之銀行出具擔保書代之。 強制執行法,是債權人使債務人清償債權之寶典,講究迅速使債權人獲. 演練考古題,不但可對考試重點再次複習,更重要的是藉此得知該類科的 … 民國100年司法特考三合一之新制即將施行,而強制執行法雖不再係司法官考試中的必考科目,但… 附錄一 強制執行法修正要點 附錄二 強制執行法重要實務見解 103執行員-司法特考四等 套書 … 強制執行流程及制度之設計,聲請的人是債權人,法院只是公權力介入輔助,但是,流程繁複而且需要專業知識,一般民眾很難知道該怎麼進行。 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ex:查封債務人動產時,未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二個月間生活必需物(參強制執行法第52條)。 強制執行法重點: 強制執行法概要 – 高點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