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詳細介紹
結婚後僅得請求發給或補發中文結婚公證書之繕本、影本、節本或併其翻譯本,每次聲請費用按「閱覽費+繕本、影本、節本費」或「閱覽費+繕本、影本、節本費+翻譯費(英文400元、其他外文600元)」計算。 本所收費、效力與法院完全相同外,亦可得到專業分析及法律規劃,且本所公證流程均已電腦化,並可提供相關契約、授權書等例稿供您參考,故本所是您辦理公認證之最佳選擇。 檔案保存依所屬法院有關檔案管理之規定辦理。 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依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辦理,各檔案保存年限與法院相同,且即使民間公證人有退休或離職情形,檔案亦會由法院指定之繼任人接收。 公證制度係為國家行使公權力證明私行為或私權事實之制度,因此公證人受國家付託執行職務時,須受國家嚴格監督。 就民間公證人之遴任、職務執行方式、地區、監督、責任、義務等,均設有不同之規範。 1945年,二次大戰結束,國府接收臺灣,並在同年11月1日正式將法院之全稱改為今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院當時亦兼理基隆、淡水二地之司法事務,因此管轄區似與軍政時期的臺灣總督府法院同。 其時又規定,除管轄上開約當今大臺北地區的司法案件外,亦有權管轄當時三縣一廳中的臺北縣及臺中縣(總合約當今臺灣西部彰化縣以北及宜蘭縣)內的涉外事件。 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公證處 由於依該職制,臺灣的審判層級一審即為終審,因此管轄當時臺北縣直轄地及基隆、淡水各支廳之民事刑事案件的臺灣總督府法院或可視為臺北地方法院的濫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是中華民國的地方法院之一,屬於普通法院,一般被簡稱為臺北地方法院或臺北地院,法界人士通常更會簡稱為北院,與同在大臺北地區的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合稱北三院。 4、由於公證人須查證公文書之真偽,所以通常無法當日完成認證之手續,請預留公證人查證及審查之時間,並儘早辦理,以免影響您的時程。 (二)持往國外使用之文件,公證人認證後,公證處留存一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與各國駐臺使領館或辦事處若需留存,請當事人自行斟酌使用數量。 於本案例中,李小姐需先行將該出生證明經過我國駐美辦事處驗證之後翻成中文才能提出翻譯認證之請求,未經外館驗證者,不能請求認證。 (五)公證完畢後公證人會交付公證書共3份,公證書只有當日可以做為「結婚書約」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結婚。 本院當時亦兼理基隆、淡水二地之司法事務,因此管轄區似與軍政時期的臺灣總督府法院同。 本所收費、效力與法院完全相同外,亦可得到專業分析及法律規劃,且本所公證流程均已電腦化,並可提供相關契約、授權書等例稿供您參考,故本所是您辦理公認證之最佳選擇。 本所鍾振光公證人有12年豐富不動產實務經驗,並於民國105年經國家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及格後,獲司法院遴任為民間公證人,嗣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完成公證實務訓練合格,公證之費用與效力與法院完全相同。 需提出合法代理文件(即參、請求人本人不能到場時,代理人應備之授權文件),證明有權代理請求人本人辦理公認證。 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原則上請求人或當事人(如契約雙方都是當事人,如借貸、贈與、租賃、買賣等,契約如有保證人,保證人亦為當事人)需親自到公證處提出請求。 但訴訟輔導服務,宜以電話及視訊線上諮詢。 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電話:2741-1199 2254-9988 傳真:22541818 於本案例中,如果陳先生是翻譯的人,就是由他親自到公證處來辦理,與這是何人的文件並無關連,所以,判斷標準在於究由何人擔任「翻譯人」,負公證法上之翻譯責任。 例如:陳先生想幫媳婦辦理出生證明的中翻英認證,文件已經翻譯好之後,請問是要由媳婦來公證處辦裡認證,還是陳先生也可以單獨來辦認證? 遺囑之內容可依照立遺囑人之心意自由書寫,如有違反特留分之規定,仍可辦理公認證,但於公認證書會記載受侵害之繼承人仍得行使扣減權。 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公證或認證的目的都在於保障人民的私權,避免糾紛,減少訴訟的發生。 現代社會複雜,人與人間的關係密切,涉及權利義務的事,每有爭執,甚至涉訟。 如果能事先辦理公證,雙方權利義務分明,就可免除糾紛。 公證法第125條所稱公證人,係指經司法院覈定通曉英文第一級、第二級或其他外文者;同條所定以外文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翻譯本,不包括於公證文書附記外文或附譯本之情形(細則88)。 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本所吳碩仁公證人係第一屆民間公證人高考及格,已完成民間公證人之相關訓練,榮獲司法院遴任,並於西元2002年5月30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登錄,開始辦理公、認證業務。 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