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7652025全攻略!專家建議咁做…
主物乃指具有獨立效用,德維權利義務客體之物,如房屋。 民法對主物之定義並無明文規定,只能以從物之規定去瞭解。 權利人德直接支配權利客體之權利,亦即權利人德直接使權利器生作用之權利;如民法中的物權均維支配權,德支配標第物之使用收益,亦德排除他人之干涉侵害,例如所有權等。 第461-1條耕作地承租人於保持耕作地之原有性質及效能外,得為增加耕作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之改良。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補償之數額以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第七百九十九條情形,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有使用他專有部分所有人正中宅門之必要者,得使用之。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惟所稱「法令限制」,係指該法令,對所有人之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及排除他人之干涉,設有限制者而言。 則前述清查辦法第七條第九款之規定,能否認係民法第七百六十五條所定設有限制之「法令」,已滋疑義(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282號民事判決)。 「動產質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佔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之價金優先受清償的權利(民法第884條)。 以動產設定質權之人稱為出質人,出質人得為債務人,或第三人(物上保證人)。 質權的當事人及其法律性質(尤其是從屬性)相當於抵押權。 質權人在債權已到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可以拍賣質物,並就質物賣得的價金受清償。 民法765: 民法名詞解釋 –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防止妨害請求權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倘欲收養無親子血緣關係之他人子女,得依民法收養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認可後,以收養登記辦理。 檢視現行法條 民法765 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佔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如果所有權狀上並未納入的面積,就不能當做販賣的客體。 不過也有一些公共設施權屬是私人所有,卻因為法規需求的因素係經過所有權人同意提供大眾使用,這個部分可以以社區規約來做一下確認。 民法765: 民法成年年齡下調至18歲,何時生效?有哪些影響? 第八百三十四條、第八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百三十五條之一至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一、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於農育權準用之。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 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一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