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世明民事訴訟法2025詳細資料!(持續更新)
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有調查證據權限之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依鑑定調查證據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依前二項為陳述後,如認證人之書狀陳述須加說明,或經當事人聲請對證人為必要之發問者,法院仍得通知該證人到場陳述。 受命法官於行前項程序認為適當時,得暫行退席或命當事人暫行退庭,或指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命當事人就雙方主張之爭點,或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之事項,為簡化之協議,並共同向法院陳明。 當事人就已於保全證據程序訊問之證人,於言詞辯論程序中聲請再為訊問時,法院應為訊問。 於受訴法院外調查證據者,當事人應於言詞辯論時陳述其調查之結果。 但審判長得令書記官朗讀調查證據筆錄或其他文書代之。 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七、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姜世明民事訴訟法 當事人將其在言詞辯論時所為之聲明或陳述記載於書狀,當場提出,經審判長認為適當者,得命法院書記官以該書狀附於筆錄,並於筆錄內記載其事由。 姜世明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基礎論(2022年增修13版)姜世明 第五十四條所定之訴訟,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之。 姜世明民事訴訟法 但法院認為無合併之必要或應適用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 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 依第一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但該原告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陳明拒絕為原告之理由,經法院認為正當者,得撤銷原裁定。 13.姜世明,仲裁鑑定契約─評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二五六號民事判決,收錄於氏著民事程序法實例研習(二),初二版第1刷,元照,2010年9月,頁 。 前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 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原判決,而事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者。 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覈准後加徵之。 吳從周等,初探訴訟經濟原則──一個法律繼受的後設描述,載於民事訴訟法之研討(十七),載於:民事訴訟法之研討(十七)。 以醫療民事訴訟作為實證研究之主軸,全面探究醫療民事責任事件在程序法上之相關議題,尤其是民事訴訟法自2000年變革以來,新增證據法則之必要性,以及… 但訴訟標的對於原判決當事人及提起撤銷之訴之第三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不在此限。 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 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姜世明民事訴訟法: 姜世明 民事訴訟法 前項協議係就訴訟標的成立者,法院並應將協議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記明筆錄。 依其協議之內容,當事人應為一定之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 調查證據期日,應通知聲請人,除有急迫或有礙證據保全情形外,並應於期日前送達聲請書狀或筆錄及裁定於他造當事人而通知之。 囑託他法院法官調查證據者,審判長應告知當事人,得於該法院所在地指定應受送達之處所,或委任住居該地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陳報受囑託之法院。 當事人未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八條及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