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詳細懶人包
調解案件當事人須知項目需備文件內容車禍案件 1.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車禍調解當事人需備行照、身分證、印章、車禍處理單出席調解。 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覈定者,訴訟終結。 法院因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未予覈定者,應將其理由通知鄉、鎮、市公所。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本會自民國99年~104年調解績效均獲評為新北市第二組第一名,民國105年~109年再度蟬連獲評為新北市第三組第一名。 如果調解不成,法院才會接手繼續審判。 開會通知書主要記載的內容,包括:受通知人的地址及姓名、案號、案由、應到的日期、時間及處所,並附註有相關的注意事項及與調解會的聯絡方式。 兩造不在同一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 、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區、鄉、鎮 、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此時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視為當事人一開始聲請調解的時候就已經提出刑事告訴,藉此保障當事人的告訴權利不會超過期限。 調解當事人係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出席者,如法定代理人為父母,而其中一人未能出席調解時,未能出席調解之父或母應填寫本委任書,委任得出席之父或母代理出席調解。 若父、母均未能出席調解,則應填寫本委任書共同委任代理人出席調解。 調解當事人(即委任人)如不能親自出席調解會議時,應填寫委任書委任成年滿二十歲完全行為能力人為代理人(即受任人)出席調解。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有什麼效力? 五、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範圍:(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得受理之調解事項,限於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且雙方當事人須有爭議存在始得聲請調解。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第28 條: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覈定者,訴訟終結。 原告得於送達法院覈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三、經法院覈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親自至本所三樓調解會聲請者,需由當事人或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以書面填寫資料後提出聲請,擇期進行調解。 (一)區公所(調解會)對於所有調解成立事件,均應於調解成立之日七日起內,不待當事人請求,一律依權責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當事人未滿20歲者,需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備妥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之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調解委員會《調解行政業務說明》 本區為處理民眾糾紛,遴聘熱心公正社會人士,設有調解委員會,置主席、委員、共七名,本公平、懇切之服務態度,力謀民眾間糾紛之調處。 調解委員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並徵詢列席協同調解人之意見,就調解事件,酌擬公正合理辦法,力謀雙方之協和。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如果是接受當事人委任而代理當事人出席調解會議的委任代理人,一樣也要先辦理報到。 本區調解會係由區內具法律知識,素孚信望的地方公正人士所組成,為區民排難解紛,避免訟爭,如有紛爭,請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