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7412大優勢2025!內含民法1174絕密資料
數人共同佔有一物時,各佔有人得就佔有物之全部,行使第九百六十條或 第九百六十二條之權利。 依前項規定,取回或返還之佔有物,仍為佔有人全體佔有。 佔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佔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佔有者, 原佔有人自喪失佔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佔有人請求回復 其物。 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佔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前項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 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 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經撤銷時準用之。 佔有人,其佔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佔有物;佔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佔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其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或怠於收取者,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 民法1174: 拋棄繼承註解 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 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服勞務者,視為允與報酬。 借用人不能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應以其物在返還時、返 還地所應有之價值償還之。 返還時或返還地未約定者,以其物在訂約時或訂約地之價值償還之。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者,保證人免其責任。 借用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借用物之性質 而定之方法使用之。 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 通知抵押權人。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過五年而免除。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民法1174: 拋棄繼承的辦理時效 意定監護契約之撤回,應以書面先向他方為之,並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 ,始生撤回之效力。 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 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