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2115大好處2025!專家建議咁做…
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 前項情形,債權人受領指示證券者,不得請求指示人就原有債務為給付。 但於指示證券所定期限內,其未定期限者於相當期限內,不能由被指示人領取給付者,不在此限。 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決定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亦具有效力。 ) 檢視現行法條 第 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直以來,法律都被視為一門專業又難懂的學科,可是卻又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應該如何有效保障自身的權益成為了我們全民免費法律諮詢最關心的一件事。 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佔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 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民法821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佔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佔有,以代交付。 依其生存期間而定終身定期金之人,如在定期金預付後,該期屆滿前死亡者,定期金債權人取得該期金額之全部。 如於時效期間屆滿前,由第三人提示該項證券者,發行人應將不為給付之情事,告知該第三人。 民法821: 共有人間的分管契約及拆屋還地請求權 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 給付無確定期限,或債務人於清償期前得為給付者,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領之情事,不負遲延責任。 民法821 但其提出給付,由於債權人之催告,或債務人已於相當期間前預告債權人者,不在此限。 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惡意佔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佔有人,就佔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負賠償之責。 善意佔有人因保存佔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但已就佔有物取得孳息者,不得請求償還通常必要費用。 民法821: 共有 旅遊開始後,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 承攬之工作,以承攬人個人之技能為契約之要素者,如承攬人死亡或非因其過失致不能完成其約定之工作時,其契約為終止。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