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7962025懶人包!(震驚真相)
(如擋住防火巷)」、「是否影響公共利益(如擋住排水)」;就「當事人利益角度」,會考量「拆除後對越界者損失是否重大」、「越界建築是否老舊」、「越界建築是否屬違建」、「越界者過失程度(如地政測量錯誤等,越界者無過失時法院常傾向不拆)」、「越界佔用部分之面積」、「佔用面積與鄰地面積之比例」等因素。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土地所有權人,對方為無權佔有,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之,即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建築人需為土地所有人或其他利用權人:無權佔有人不得主張;又民法第796條雖僅規定於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情形,但民法第800條之1另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利用人亦得主張。 但由於在上述的情況都比較少見,而且在外觀上當事人通常也是無權佔有的情況,所以舉證非常困難,尤其是對方拿著土地所有權狀主張你無權使用,此時更是難搞,況且即便沒有上述的狀況,還是能主張權利濫用,但這又更難證明,而若非透過專業律師的操作,很可能讓自己的房子就此消失。 然而在土地被佔的情況下,最麻煩的就是證明對方是「故意或過失」越界建築,或是證明對方佔有沒有權利的情況,此時若能透過有經驗的律師協助,則較能使訴訟獲勝,否則自己土地要不回來只能白白看看著別人使用。 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原審囑託桃園縣建築師公會鑑定系爭房屋拆除後結構安全;嗣由該公會作成102年11月22日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 盡管很難苛責地政士甚至房仲是否存在專業責任,在地政之公示資料事實上也並無產生交易的瑕疵問題,但因人民容易【因不瞭解產生的糾紛】,其實是可在事先避免。 第一項但書之情形,鄰地所有人有異議時,有通過權之人或異議人得請求 法院以判決定之。 但鄰地所有人受有利益者,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相當之費用。 檢視現行法條 第 777 條 土地所有人不得設置屋簷、工作物或其他設備,使雨水或其他液體直注於 相鄰之不動產。 檢視現行法條 第 776 條 土地因蓄水、排水、或引水所設之工作物、破潰、阻塞,致損害及於他人 之土地,或有致損害之虞者,土地所有人應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之修繕 、疏通或預防。 水流如因事變在鄰地阻塞,土地所有人得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疏通之工 民法796 事。 民法796: 越界建築規範效力──最高法院107年度臺上字第1801號民事判決- … 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民法796 被越界者可以請求越界者,以相當的價額購買越界部分的土地及因此形成的畸零地,相關內容由當事人協議,但是無法不能協議時,可以請求法院以判決決定,本案的邱婦和王姓屋主就是因為協調不成而鬧上法院。 除了通過上述審查門檻的越界建築外,98年立法者又更擴大範圍,認為即便有不符合規定之處,有時難免對社會經濟及當事人之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為了公平起見,賦予法院裁量權,在越界建築者並非故意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之利益,免除越界者的拆除責任,以確實顧及社會整體經濟利益,並兼顧雙方當事人之權益。 特別是當屋主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拆掉越界部分,會導致房子結構出現問題,法律就賦與法院一定權力,可以逕行判定不用拆除,只要付償金給地主,或由屋主以一定價錢把越界土地買下來。 以上是「拆屋還地」的相關資訊,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您分享! 有任何相關問題也歡迎點擊下方按鈕立即進行免費法律諮詢。 檢視現行法條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