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造成公司損失勞基法2025詳細懶人包!(小編貼心推薦)
這就我說為什麼職務說明書很重要,因為在這文件中,你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其實都應該是要很清楚的,大部份的人都以為只要勞動契約簽好就萬無一失了吧? 這是一個錯誤的概念,勞動契約只針對勞基法上的『權利義務』做規範,但針對工作的內容其實是沒有著墨太多的,因此明確的職務說明書纔是建構管理機制的第一步。 勞工工作時故意或過失造成僱主的損害,僱主可以請求賠償,可以選擇透過協商、調解等方式,由勞僱雙方同意的金額、方式進行賠償,但如果協調破局,雙方沒有共識,僱主也只能透過訴訟,由法院認定。 由於立法者明確規定具體的曠工日數作為解僱事由,所以僱主適用本款規定終止契約時,就屬於最後不得已的手段,也就是無需另行審查有無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晶圓代工龍頭臺積電薪水高、福利好,是許多人出社會之後的目標,有臺積電員工分享自己拿到的分紅獎金,他年資只有8個月,31職等(工程師),分紅領到3.8個月,計算過後可領超過44個月,而且「工作到現在還沒加班過」,讓許多網友很羨慕。 工會批評,今年11月底,長榮才發布轉任問卷給100多名立榮機隊的空服員,表明2023年1月1日起要移轉到立榮航空,但提供的轉任方案不合理,員工若轉任長榮國際線機隊將被降職,且工作地必須離開臺中、高雄前往臺北基地;若想留在原基地,則要被迫離開長榮轉任立榮。 任何的賠償金額都要其來有自,這不可以企業片面說了算,此案的企業的確有清楚的計算基礎,這纔有辦法讓員工知道基準點在什麼地方。 ▲ 表格來源:楊時綱 自製此外,在前述的出勤約定情況下,如果勞工已經答應僱主在週六休息日出勤加班,卻週四、週五、週六都未出勤,光是累計到週六就已經構成連續曠工3日(表2)。 關於「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的計算「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是指勞工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卻連續曠工3天。 員工造成公司損失勞基法: 員工標錯價格、盤點疏失造成公司損失,僱主如何求償?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 近日有一家知名肉乾業者因員工標錯價格,導致公司賣出去的商品損失金額高達50萬元,引起大家熱烈討論的是該業者在粉專上對消費者的負面指責。 員工造成公司損失勞基法 撇除業者無法撤銷這些訂單須對消費者全權負責不談,該公司也表示不會對做錯的員工進行任何懲處,因此,本文想特別提出討論的是,站在僱主與經營者的角度,若員工執行工作過程中,因為不小心標錯價格、弄壞商品或公司財物造成僱主損失,僱主能否向員工求償? 僱主應留意取得權利與行使權利是兩回事,勞動契約不會因為勞工連續曠工3天或一個月累計曠工6天就自動終止。 此外,勞工另應注意,勞工有依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的義務,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導致無法事前請假,事後仍應遵照公司規定補辦請假程序,如果勞工未完成向僱主請假的手續,就算有正當理由,依舊可能構成曠工。 不過,「曠工」與「遲到、早退」的定義不同,勞工上班遲到或擅自提早下班,仍有出勤工作,僱主不得以勞工有「遲到、早退」的事實就認定勞工「曠工」,除非勞僱雙方另有約定,否則勞工只要在約定出勤日的約定工作時間內有到工作場所提供勞務,就不構成曠工。 員工造成公司損失勞基法: 法律論壇 有關勞動部修訂的最新版本工作規則參考範例,有需要的僱主們可以點連結到網站查看。 在職場,扣薪水常常成為許多公司懲戒勞工的手段,目的可能是維持職場秩序,或者對勞工施加壓力,逼迫員工達到業績目標。 我們也聽過不少案例,因為勞工在工作的時候不小心弄壞了販售的商品,或者不小心把盤子打破等等,老闆就用扣薪作為損害賠償。 但要注意的是,縱使勞工同意扣減,若有關於這一項的業務疏失不是單由勞工一個人造成的,可能其他同事也有責任,依共同侵權的法律規定,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民第185條)。 所以說,僱主可以向共同侵權行為人當中之一人請求全部的損失,該人賠償後,再依據侵權的行為比例,向其他的侵權行為人請求返還,分攤的比例跟薪資的多少沒有關係,所負責任的比例有關係。 ▉ 情境:員工A在印刷廠擔任印刷員,因製程紙張有損害,公司認為是A的責任要分擔廠商扣款,因此連續三個月扣發A部分薪水,雖然期間A有向僱主反應過紙箱規格問題,但僱主並未處理,最後A以僱主違反勞基法為由終止勞動契約。 此外,在前述的出勤約定情況下,如果勞工已經答應僱主在週六休息日出勤加班,卻週四、週五、週六都未出勤,光是累計到週六就已經構成連續曠工3日(表2)。 例如:勞工因面試時未誠實告知自己的學經歷、提供偽造的證明,造成僱主損失,因違反勞基法§12Ⅰ規定,僱主可依法進行解僱的懲戒;又或者僱主已事先在勞動契約中約定禁止洩漏營業祕密,員工違反規定造成公司有重大損失,僱主可依勞基法§12Ⅰ規定依法解僱。 在這樣的情形,僱主如果要透過訴訟向員工求償,建議除了提出自己已經賠償的證明,例如匯款紀錄、受害人收受賠償金的簽收單等,也可以提出之前的相關判決資料供法官參考,例如車禍案件中員工遭判過失傷害、致死的刑事判決,以及法院認定勞僱雙方都要賠償被害人的民事判決,或調解筆錄等。 願意接受員工犯錯的僱主,並在失誤時將重點放在如何改善而非一味檢討,就能從中瞭解員工最真實的回饋,進而改善企業內部流程,讓公司更加進步與創新。 臺積電總裁魏哲家先前證實臺積電高雄7奈米廠暫時延後,28奈米部分則按進度進展,引發外界關注高雄房市是否受衝擊。 親愛的讀者,歡迎加入「SmartM人才培訓網」Facebook粉絲團,每天更多豐富的工作、管理、商務報導等你關注與分享。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員工造成公司損失勞基法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表2.休息日、例假與曠工週一週二週三週四週五週六(休息日)約定出勤週日(例假)第一週曠工曠工曠工第二週作者自製。 所以當勞工曠工多日且音訊全無的時候,僱主應該聯繫勞工的緊急聯絡人或親友,甚至派人前往勞工居所探訪等,釐清曠工的原因,才能決定後續該如何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