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休息時間認定不可不看詳解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僱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僱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七)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僱主以通訊軟體、電話或其他方式使勞 工工作,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之起迄時間,並輔以對話、通訊紀錄 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送交僱主,僱主應即補登工作時間紀錄。 但發生需使勞工延長工作 時間之情形者,僱主應記載交付工作之起始時間。 但僱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此外,僱主亦宜確保勞工於休息時間,確實有充分休息,避免於該休息時段須提供勞務,以致於被法院認定實際上是工作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若採此見解,以上例「早上8點上班,下午5點下班」之情形而言,當天工作時間即為9小時,即構成延長工時。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第43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前「值班」不需要納入工時計算,不過 2022 年起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公司有值班需求,都不能再以「值班」名義只給勞工值班費或津貼。 勞基法休息時間認定 (五)依上所述,本件仕業表上所載行車班次間之空檔時間,其性質上非屬待命時間,而係休息時間,自不應計入工時。 上訴人稱此行車班次間之未駕駛時間應計入工時,尚不足採。 勞基法休息時間認定: 工時(休息、休假、請假) 而駕駛員於受僱期間之每日工時,依上開計算方式均達12小時以上,且星期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亦均照常輪班,公司自應依每日實際工作時數,就超過8小時部分依勞基法規定計付加班費,請求新臺幣300萬元。 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第32條 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三)休息時間,指勞工自僱主指揮、監督狀態下脫離,得自由利用之時 間。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而換布由本國勞工為之、外勞等人可休息,換版時亦由本國勞工帶2位外籍勞工為之,其他外勞可休息等情,固有廣懿公司提出生產流程光碟,及證人李駿哲、周惇遠之證述可佐,且為兩造所不爭執。 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覈定。 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僱主指揮監督之下,於僱主之設施內或僱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僱主支配之休息時間。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僱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