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 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規定,投保單位申報新進員工加保,其月薪資總額尚未確定者,以該投保單位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 平均工資年終獎金 爰與僱主約定以日計薪,且月薪資總額尚未明確者,應以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覈實申報。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 另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現修正為第27條)規定,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另被保險人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 常見的科目有:本薪、伙食津貼、交通津貼、全勤獎金、主管津貼、職務津貼、各項加班費等等。 因此,以保障工人權益為理念的工會是否適宜主張年終獎金不是工資,實值反省與檢討。 五、法定通用貨幣原則:為避免實務給付之價格不明確,造成勞工兌換貨幣時的困難,故勞基法於第22條第1項前段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 次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但也有人主張應以平均工資的六個月作為薪資計算的範圍,因此,六個月發生的支付內容就是被計入的範圍。 平均工資是資遣費、退休金、工資終結補償、殘廢補償、喪葬費補償及死亡補償的計算基礎,甚至主管機關也曾發布函釋表示,預告期間工資可依平均工資之標準來計算(註一),當平均工資越高時,前述法定給付金額也就跟著提高,致影響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甚巨,因此,實有必要對平均工資做進一步之分析。 倘僱主對勞工之財務給付,係屬勞方因工作所得之報酬時,即可認定為工資,別無探求該給付是否係經常性給與之必要。 (1)公司年終結算有盈餘: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應該發給全年工作無過失的員工獎金或分配紅利,只是發放金額與比例就由僱主決定,發放名義也不一定要用年終獎金,即使僱主不發亦無罰則(無法強迫)。 平均工資年終獎金 勞工於遭僱主資遣或退休時,依法需計算其平均工資,以利計算資遣費及退休金,如發生職業災害或職業病,其得請領之職業災害補償金,亦與勞工每月取得之工資數額有關。 平均工資年終獎金: 年終獎金是薪資還是獎勵?(二) 三 非屬工資項目: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規定,如紅利、年終獎金、研究發明、節金、醫療補助…等不屬工資。 回歸題旨,有關保障年薪的平均工資計算,目前我在相關資料並沒有看到勞動部公開針對此議題的函釋(之後會考慮向勞動部詢問,看是不是隻是剛好沒找到)。 在年薪的相關判決其實不少,已經有法院認定應該將年薪的總額平均打散在每個月之間,以此做為平均工資的基礎。 傳統的月薪、日薪、時薪的薪資約定方式外,也有許多企業開始採行年薪的方式來與員工約定薪資,相信已經不少人聽過或看過保障年薪多少萬或者多少月的招募條件。 讀者您好,我是這篇文章的責任編輯,謝謝您的提問,有將您的問題轉告作者。 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僱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僱主亦不必發給工資。 經筆者實際查詢,近年我國最高法院多數傾向認為年終獎金性質上不屬於工資,有該院109年度臺上字第2921號、108年度臺上字第2169號等判決可參(最後查詢日:111年1月6日)。 在同法第29條規定之獎金或紅利,是公司在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有盈餘,於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後,給勞工的錢不一樣。 又或者是談好月薪5萬、保障14個月,其中2個月為年終獎金,在每年12月31日發放,這就屬於勞基法中「薪資」的一環,受到勞基法保障,僱主不得因任何理由拒絕發放,如果拒絕發放則屬違法。 又到歲末年終,上班族此時最關心話題莫過於「年終獎金」,根據yes123求職網調查,今年的年終獎金與往年不相上下,只有1成8的上班族看好獎金會比去年多,在調查中,今年發放年終獎金最高的以金融保險業平均2.4個月居冠,大眾傳播與公關廣告以0.57個月墊底,總體平均則是1.31個月,較2018年度的1.35個月微幅下修。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自100年1月1日起,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之扣繳率由6%降為5%,且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1年度為68,501元),免予扣繳所得稅,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機關。 平均工資年終獎金: 服務總覽 三、又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係採申報制度,不得追溯加保,爰不生原僱主得主張扣除中間收入後之實際給付薪資作為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投保薪資之情況。 部分工時之被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參加被裁減資遣繼續加保者,其投保薪資應以其被裁減資遣當時之投保薪資為準。 因此計算時即可逕自以「以6個月所得工資總額÷6個月」;當然,也可遵循「古法」,以「日」平均工資(即期間總收入÷期間總日數)×平均每月任職日數,而得「月」平均工資。 事業單位如係免費提供勞工夥(膳)食,或由勞工自費負擔,事業單位酌予補助,且對於未用膳勞工不另發津貼或不予補助者,應視為事業單位之福利措施,不屬工資範疇。 A: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按件計酬之勞工」係指勞工之工資中包含依完成工作量所獲致之工資,而此項工資之多寡,足以影響其生活可否維持者而言。 上開情形之勞工,其僱主如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而影響其生活之維持時,自有該款之適用。 A: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按件計酬之勞工」係指勞工之工資中包含依完成工作量所獲致之工資,而此項工資之多寡,足以影響其生活可否維持者而言。 又加班費係勞工因延長工時工作所獲取之報酬,自應屬工資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