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離職不可不看攻略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僱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僱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僱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僱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勞動基準法離職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 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 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 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僱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僱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 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勞動基準法離職: 老闆,你剛剛攻擊我的村莊? 僱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勞動基準法離職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 僱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 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 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僱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僱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僱主僱用勞工人數,以同一僱主僱用適用本法之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支機構之僱用人數。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僱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僱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 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