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8大好處
(問:報酬如何給付?工資如何計算?)答:報酬部分是由訴願人支付給林君,工資1日2,200元,每15日結算1次。 (問:當天出工情形?分工情形?)答:當天我們上午6時20分於後龍集合,由訴願人負責開車載我們到工地。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到工地後由訴願人與工地主任討論工作內容後再告知我們。 (問:當天事發經過?)答:當天我跟訴願人在2樓承接4樓傳下來的鋼筋跟擺放鋼筋以利後續綁紮,物料傳遞完成,林君與訴願人就開始擺放鋼筋,沒多久就聽到聲響,發現呂君跌落1樓電梯井下,我們一起把呂君救上來,再由訴願人開車帶往大里仁愛醫院急診治療。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問:如果施作過程中有問題是向誰反映?)答:因為訴願人是發給我們薪水的人,所以有問題,林君都會向訴願人反映,請訴願人解決。 另外發給工資的期限,必須在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至遲於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 (問:除了訴願人外,呂君、何君及林君3人,是否受邱君指揮監督?)答:原則上都是直接跟訴願人討論後,由訴願人告知呂君、何君及林君3人,他們有什麼問題都是詢問訴願人。 呂君、何君及林君3人不受邱君指揮監督。 (問:與家屬撫卹情形?)答:110年9月28日下午於靈堂前給家屬5萬元慰問金。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問:有沒有其他要補充事項嗎?)答:沒有等語。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公司規定「上班遲到、服儀不整要罰款」,違規則僱主直接扣薪,合法嗎?|法律小教室 惟查,工資及職務之調整,屬勞動契約之變更,且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亦明文規定工資係由雙方議定,如僱主欲變更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資或職務時,即應由勞資雙方商議決定後,始得為之,倘非經勞工同意,僱主自不得恣意變更勞工工資數額。 則原處分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處訴願人法定罰鍰最低額2萬元整,並公佈訴願人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請立即改善,於法並無違誤。 勞委會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的營運方式不同,勞工出勤模式多元,春節期間究竟應否出勤以及出勤如何給薪,仍必須從勞僱雙方針對排班的約定釐清。 勞僱雙方如有疑義或僱主有違反相關規定,可就近向事業單位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進一步洽詢或申訴。 而若你是剛好有排到除夕、初一、初二、初三這4天上班的朋友,因為當天性質都屬於「國定假日」,依照規定僱主應加倍發薪水給你。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應報 備查,僱主至遲應於開始實施延長工作時間、變更休息時間或調整例假之 前一日為之。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 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 表示。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僱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僱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僱主、僱主家屬、僱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