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37條詳細攻略
僱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 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 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例如『原10/10(三)國定假日調移至10/12(五)』,並請員工簽認/回覆以確保其同意;如果是採員工多一天排休,也應在班表上排定哪一天排休,並經員工簽認。 僱主不得使技術生從事家事、雜役及其他非學習技能為目的之工作。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 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勞基法37條: 勞動基準法相關假別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僱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故僱主如未依上開規定給假,可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惟事業單位另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 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 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勞基法37條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 方法。 僱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勞基法37條: (一) 責任制什麼意思?淺談責任制定義 六、勞動契約:指約定勞僱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勞基法37條 八、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 僱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 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 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