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員工未滿5人的事業單位,如不願參加勞保,應填具就保、勞退二合一的投保(提繳單位)申請書件,申報員工加保就保並為適用勞基法之員工提繳勞工退休金。 勞保局呼籲事業單位依前述規定,填寫正確書表,儘速完成開戶手續,以保障員工應有之保險及退休金權益。 依法來說,在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僱主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僱主支付費用補償者,僱主得予以抵充之。 (4)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第1項規定略以,年滿15歲以上,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僱主,應以其僱主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四) 三種類型的校外實習薪資勞保投保及勞退提撥情形如下表 … 2.全民健保部分,如果是利用寒暑假從事未逾三個月之短期性工作,且未喪失原有之投保資格者,為避免時常移轉投保單位之不便,全民健保允許仍以原保險身分(例如是父母之眷屬)繼續投保。 有些公司會喫定承攬契約不適用勞基法的特點,而偷喫步使承攬契約「有名無實」,讓承攬人不享有權利,卻必須承擔非承攬範圍內的管控,需要格外注意。 另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規定,因傷病住院之被保險人及依本條例第9條第3款規定繼續加保者,於加保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 為了讓各行業別有不同的排班需求,政府允許僱主將正常工作時間分配到其他工作日,因而訂出2週、8週、4週變形工時規定,先前我們也介紹了這三種變形工時的由來,以及實施前的合法要件。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資料為準。 因此,小編也建議求職朋友還是要由受僱單位投保,對你比較有退休保障。 舉例來說,若阿旻是從事水電工作,卻在紡織工會加保勞健保,一旦阿旻發生職災事故,原本可領到投保薪資7成的「職災給付」,卻因為職業認定問題,只能領到投保薪資5成的「普通傷病給付」,足足少領了2成。 勞基法勞健保 從這張表格可以看出勞保的投保級距最高到45,800元;職保最高到72,800;健保為219,500;勞退則為150,000。 勞基法勞健保: 工作內容更新日期:2022-12-09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一)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備工資清冊:僱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發給之工資數額等事項記入。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依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條規定:「僱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僱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又,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工如已提供勞務,僱主即應依勞動契約約定之數額、給付之日期定期給付工資,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發薪日給付。 答:管委會如係將大廈管理維護工作委任保全公司、管理維護或物業公司辦理,其所派駐之人員係受僱於保全、管理維護或物業公司,早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應由該公司負擔僱主責任。 (5)管理委員會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備在案,或依法取得其他政府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即有依法辦理登記之事實,應依前開規定為所僱用之勞工辦理加保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一、查勞工保險係以僱傭關係為前提,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前段規定,符合第6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 爰受僱員工之加、退保事宜,應依上開規定,於到職當日辦理加保,離職當日辦理退保。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2月15日臺89勞保2字第 號函釋略以,員工派駐海外子公司就職,海外子公司支付之海外任職薪資如係勞工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報酬,自屬工資,亦應併入計算申報勞保投保薪資。 查基於投保薪資覈實申報之原則,如被保險人之實際薪資確有變動時,投保單位即應覈實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為適當反映被保險人於被裁減資遣當時之實際薪資所得水準,如投保單位為其所屬員工申報調整投保薪資後,於當月底前辦理被裁減資遣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其申報調整之投保薪資,保險人仍應予受理並自申報調整之次月1日生效。 勞基法勞健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