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13條8大伏位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僱主照給。 僱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動基準法13條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動基準法13條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三)勞僱雙方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 施者,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 僱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僱主訓練之人。 技術生訓練期滿,僱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 。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僱主應 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事業單位拒絕檢 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檢查機構認為事業單位有違反法令規定時,應依法處理。 勞動基準法13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 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 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前項出勤紀錄,僱主因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 提出。 勞動基準法13條: 資遣通報與資遣預告有什麼差別?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僱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勞動基準法13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僱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僱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僱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僱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