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訴請離婚2025詳解!(小編推薦)
剩餘財產分配─就婚後財產扣除精神賠償金、繼承、債務等,如有剩餘,就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應給較少一方,差額的一半。 二、原告與被告所生之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原告(或被告)行使及負擔。 被告應自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未成年子女○○○至成年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原告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每人每月新臺幣○○○○○元;如有一期遲誤履行,其餘未到期之給付視為均已到期。 在陳律師耐心傾聽,設定戰略目標,細心分析的努力下,本人最終仍然達到本人所需要的目標,並比目標更多,實在有夠厲害,相信他們準沒錯。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所以不論父母雙方是因為協議離婚還是訴決離婚,離婚程序上都不會去影響到對小孩的扶養關係。 小鳳與先生小龍婚後因小事爭執不休,雙方價值觀差異極大,小鳳想要跟小龍離婚,但是小龍不願意簽字,於是小鳳上網蒐集離婚相關資訊… 確實蒐集離婚判決相關之證據,對未來的訴訟也會更加有利。 要說明的是,雖然只有符合1052條最少1種原因纔可以裁判離婚,但事實上法條有開蠻大的後門,也就是雖然你不符合1052條第1項10款狀況,但如果有其他理由讓你們難以維持婚姻,仍然可以訴請離婚。 上述提到的流程都需要人員作業時間,加上調解、出庭的次數不等,當事人需要蒐集證據,法院也需要安排訪視等,最後才能根據種種資料進行判決,這前前後後,大約需要1年至1年半的時間。 調解: 訴訟程序前,法院會先進行「強制調解」,讓對方先進行協商,畢竟家庭的紛爭牽扯層面比較多且複雜,判決未必是最好的結果,因此如果能達成共識,和平落幕是最好的,但協商破局,就會直接進入判決程序。 其實「分居時間長短」根本不是法院判決離婚的主要標竿,比起分居幾年,法院更在乎的是夫妻「分居的原因」。 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也需負擔撫養責任,即負擔一部份孩子的生活費及教育費,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依照親權可以探視孩子,即擁有小孩監護權的一方不得剝奪他方的探視權,除非他方有暴力前科等不適合的行為。 如何訴請離婚: (一) 分居訴請離婚成功案例 會像電視說的請律師費用一次就動輒10幾20萬起跳嗎? 如何訴請離婚 找律師費用怎麼計算,需要看律師「作業的內容」,簡單來說就是律師幫我們做什麼事情,如:全案委任(審級)陪同、撰寫書狀、非訟調解、發函等…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主要照顧者的另一方要支付扶養費直到子女20歲成年為止,根據子女的實際扶養費之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在每縣市略有不同支出。 而夫妻之所以謂為夫妻,無非在於藉由婚姻關係,相互扶持,甘苦與共;信諒為基,情愛相隨。 如果你們個性不合已經嚴重到影響到彼此的生活,而且對方對於婚姻不美滿的部分有相當大的過失,在兩願離婚對方不同意的情形,你就有權提起訴訟,爭取脫離不美滿的婚姻關係。 起訴: 當事人需要撰寫離婚訴狀,向法院(住所地法院、共同居所地法院、起訴原因發生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繳交訴訟規費。 要特別提醒的是,法院在判斷外遇可否訴請離婚的法條依據,會因為被告與小三有沒有發生性行為而有不同。 如果今天有發生性行為,會以民法第1052條第1項為依據;但如果今天沒有發生性行為,則會是以1052條第2項為依據。 如果你們個性不合已經嚴重到影響到彼此的生活,而且對方對於婚姻不美滿的部分有相當大的過失,在兩願離婚對方不同意的情形,你就有權提起訴訟,爭取脫離不美滿的婚姻關係。 因此反過來說,如果沒有準備好一定的事證,好比開庭後跟法官說自己長期受到另一半的家暴,卻沒有相關的事證可以佐證自己的說詞,就有可能被法院判決敗訴,無法訴請離婚。 夫妻雙方婚後的財務規劃出現很大問題,導致最後必須背負巨大的債務壓力,其中一方還因此罹患精神疾病,夫妻漸漸無法溝通,最後對彼此都是冷漠處理,最後選擇分居。 雖然為了避免離婚當事人無法脫離糟糕婚姻的束縛,於是法律設有裁判離婚的方式,但也不希望某方一時衝動或不開心就鬧離婚,所以臺灣的法律對於強制離婚是有條件規範的。 如何訴請離婚: (一) 如何訴請離婚? 去年我遭遇到人生一個重大的挫折,第一次面臨訴訟,令我感到徬徨,謝謝陳秉榤律師及巽耘律師團隊專業的協助下,細心的向我說明訴訟中會遭遇到的問題,並提出提出很棒的解決方案。 若希望爭取夫妻財產,需先具備雙方財產證明資料,如每年報稅紀錄、扣繳憑單、土地房屋權狀謄本等,若能列印對方在銀行內的存摺更好,若無法列印也可透過律師向法院申請調閱。 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的監護,如果以協議方式離婚,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並明白的寫於離婚協議書內即可,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來裁定之。 [範例] 事實及理由:XXX自民國103年1月30日起即未與家人連繫,迄今已長達近5年之久,不論其父母或好友,完全聯繫不上,家中兩名子女由原告獨自撫養長大,XXX完全不聞不問,故請求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9款(生死不明已逾3年)規定訴請離婚。 如果分居給雙方帶來的影響十分龐大,就算只分居1年都有可能可以成為裁判離婚的重大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