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申論題9大好處2025!專家建議咁做…
作者傾盡全力蒐集近年來各類科犯罪學試題,包含:警察特考之犯罪防治人員及行政警察人員;司法特考之檢察事務官、監獄官、觀護人、監所管理員等國家考試試題與犯罪防治研究所試題,希望讓考生達到試題綜覽的境界。 案例事實雖不能改變,但還是可以也應該做合理的推論及解釋,例如某甲是否已經結婚,或是曾經結婚後又離婚,或有時解題時間不足,若區分善意第三人是否為善意,可能導致無法完整答題的窘境,因此必要時,可以善用「事實推定」。 最明顯的,莫過於民法第949條第1項規定:「佔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公然及無過失佔有。」因此,若題目中,沒有特別區分佔有人或受讓人是否是善意,在時間不足的情況下,直接假設該佔有之第三人為善意佔有人。 若是估價師學分班的同學,其實只有民法概要、土地稅法及其施行細則、契稅條例、房屋稅條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沒碰過的,但是以上除了民法條文繁多外,其餘條文皆還算精簡,可以直接閱覽條文以建立整體概念。 2.民法第802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佔有無主物之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 換句話說,若考生真的已經沒有時間了,則行為能力、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錯誤、詐欺、代理跟時效應該要優先選讀,可能可以在短時間裡面,最快速的提升自己的成績,但這是容易走火入魔的方式,因此,若非最後關頭,不可以使用。 為提供更好的用戶體驗,本網站使用Cookie分析和其它追蹤。 民法申論題 當您使用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Cookie技術支援。 民法申論題: 民法(概要)申論題完全制霸 舉例來說,有些教授會把曾經擔任過典試委員的資料放在系所裡的師資介紹,考生就可多閱讀該教授的著作。 「除非能夠把法條一字不漏的背下來,否則儘量不要寫條號。」韓森認為,就算是法律系的學生也很難把條號背的滾瓜爛熟,以民法來說,條文多至上千條,與其寫錯條號被扣分,倒不如只寫「如物權相關條文所述」,再細述條文的內容精義即可。 把考卷寫滿是幾乎是歷屆高考榜首的經驗談,但很多考生都納悶如何纔可以把考卷寫滿? 韓森建議考生,拿到考卷先審題,不要急著作答,先把題目瀏覽一遍,分析題目要問的方向,該題要回答的爭點與子題有幾個。 五年後,乙、丙二人因資金周轉需要,將其應有部分共同出賣於丁,並辦妥登記。 俟甲回國後,乙向甲請求其所支出之烤漆費用新臺幣2000元,卻遭甲拒絕,蓋甲認為其自始即無欲令其自用轎車之後保險桿重新烤漆。 一、甲向建設公司購得新成屋,該屋乃某大廈同一樓層之B及C兩戶,並將兩單元間共同壁打通,做為單一單元規劃房間。 嗣後,丙開車外出時,因煞車失靈而車禍受傷且車輛受損。 然而乙始終無法忍受該車烤漆剝落之狀態,因此無視甲之告知,仍將該車送往汽車保養廠,令該車之後保險桿重新烤漆,總計共支出費用新臺幣2000元。 乙丙契約之約定:「價金分十期交付,乙須待十期價款付清後,方取得該批機器設備之所有權。」請說明此一約定之法律性質。 1.成年之甲,與甫滿十七歲之在學少女乙,情投意合,雙雙相約離家同居。 乙之父丙以甲妨害其家庭,請求甲賠償精神損害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 義務人逾前項限期仍不履行,亦不提供擔保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拘提管收之。 民法申論題: 申論題準備技巧 從而,本案中乙女與丁間之租約,因乙女於離婚後仍有完全行為能力,故其所簽訂之租約,仍為有效,而不適用民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民法申論題 通說及實務皆採否定說,餘從之,因限制行為能力人因結婚而取得之行為能力,乃法所明文,現行法並未規定該行為能力因離婚而喪失,自不應輕易剝奪其已取得之權利,故為保障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為交易之第三人,應以否定說為妥。 否定說:此說認為未成年人因結婚者,而取得行為能力,固在助其經營婚姻生活,惟其因此而得之行為能力,法律並未明文因離婚而喪失,自不應僅因其嗣後離婚而喪失。 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六條訂有明文,又「胎兒以將來非死產,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復為民法第七條所明訂。 本案中,丙贈送金項鍊給金孫作見面禮時,因該金孫尚未出生,依前揭民法之規定,應視該贈與行為是否有利於胎兒而定,因金孫為單純之受贈人,並未負擔任何義務,因此,應可認其對金孫有利,從而,其得為享受此贈與之權利主體,合先陳明。 甲因細故持刀刺中同父異母之弟弟乙,乙經送醫不治死亡。 同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所謂允受,係指同意接受無償給與財產之意思表示而言。 所謂法定代理人,按民法第1086條第1項規定,父母為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依題意,甲的父母將日語辭典贈與甲,係屬契約之性質,須經甲之允受,始生效力。 民法申論題 惟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意思表示不健全,未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該贈與契約效力未定。 民法申論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