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紓困貸款是讓有急需之勞工朋友獲得貸款度過年關,而非提前支領未來的老年給付,勞保局在此呼籲勞工朋友能按時還款,避免未來申請給付時被抵銷影響往後老年生活。 (一)篩選原投保薪資為42,000元尚未自行申報調整之僱主,自96年4月1日起調整為43,900元,計逕調12萬9,717人之投保薪資。 勞保普通事故保費費率明年將調升0.5個百分點至11%,若加計1%就業保險,整體費率為12%;加上明年起基本工資月薪將由25,250元調升至26,400元,兩者都會增加勞僱雙方保費負擔。 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者,或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失能、老年給付或遺屬津貼。 但經共同協議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一次請領給付者,依其協議辦理。 遺屬年金給付於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定計算後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一般單位保險費分擔金額表、職災費率表(111年1月1日起適用) 加徵前項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應就其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依法訴追。 投保單位如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主持人或負責人對逾期繳納有過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 勞退新制施行後,勞工個人專戶之退休金及收益可累積帶著走,增進了勞工權益保障的一大步,目前勞退新制提繳單位37萬4千餘家,提繳生效人數452萬餘人,個人專戶人數635萬餘人,已收退休金2,347億9千萬餘元,平均實收率達99%以上。 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僱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不論有無參加勞保均可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申請各項津貼及補助,職災勞工的補助項目包括按月核發的職業疾病生活津貼、身體障害生活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看護補助、退保後職業疾病生活津貼及續保保費補助,一次核發的器具補助、家屬補助、殘廢補助及死亡補助等共10項。 前項遺屬年金嗣第一順序之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請領條件時,即停止發給,並由第一順序之遺屬請領;但已發放予第二順位遺屬之年金不得請求返還,第一順序之遺屬亦不予補發。 未能依前項做成鑑定決定時,由中央主管機關送請鑑定委員會委員作第二次書面審查,並以各委員意見相同者三分之二以上,決定之。 鑑定委員會應有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出席,且出席委員中職業疾病專門醫師應超過二分之一,始得開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 為提供職業疾病相關資料,鑑定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委請有關醫學會提供資料或於開會時派員列席。 前二條專款之收支、管理及審核事項,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負責監督及審議。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 國民年金保險費率 喊漲 電話諮詢服務部分,平均每日接獲1萬餘通查詢電話,勞保局(含各辦事處)全體同仁均秉持熱誠答復被保險人各項疑問。 96年協助了104,018位生活困難需要紓困的勞工朋友,撥款金額計100餘億元。 勞工保險平均投保薪資,96年11月底為2萬7,674元,較95年11月底之2萬7,048元,增加626元。 就業保險平均投保薪資,96年11月底為2萬9,508元,較95年11月底之2萬9,019元,增加489元。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 勞保局將持續以通函告知、舉辦各項業務研討會及透過大眾傳播媒體等方式,向各勞、就保投保單位加強宣導有關申報勞、就保月投保薪資相關規定及其罰則,促請儘速清查並覈實申報所屬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以保障被保險人的權益。 勞保及就保一直以來是臺灣社會安定的支柱,除直接提供各項保險給付,保障勞工朋友安心、安全的勞動生活外,也間接分擔僱主所承擔的職業災害賠償風險。 因應廣大勞工之需求,辦理96年勞保紓困貸款,並藉由網際網路及電話提供諮詢服務。 民國84年2月第5次修正勞工保險條例,依照新修正條例規定,勞工保險各項給付,除普通事故保險之醫療給付業務移轉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外,普通事故保險之生育給付、傷病給付、殘廢給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及職業災害保險之各種給付,仍由勞保局繼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