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8大伏位
如原卡填註滿格時,應通知保險人增發空白保險卡,並自行加訂保管使用。 保險人應依投保申請書填製保證一份,依加保申報表製作被保險人保險卡二份送交投保單位,保險證應懸掛於明顯處所,被保險人保險卡一份由投保單位保管,一份轉交被保險人簽收保存。 保險人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覈准,委託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 其委託契約書由保險人會同中央健康保險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覈定。 中央及直轄市政府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應補助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按月開具保險費繳款單,於次月底前送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依規定撥付。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人員準用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準用前四項規定。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得於金融機構或郵局設立「勞工保險」專戶,並轉知被保險人,以便被保險人以轉帳或劃撥方式繳納保險費。 第一項之出勤工作紀錄、薪資表、薪資帳冊及第二項第四款、第五款之規定,於職業工會、漁會、船長公會、海員總工會不適用之。 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年金給付,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每年重新檢送保險人查覈。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四章 保險給付 第五節 殘廢給付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六十二條規定 請領保險給付者,得由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自行請領。 因傷病住院之被保險人及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第九 條之一或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繼續加保者,於加保期間不 得調整投保薪資。 前項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之規定;投保薪 資分級表第一級有修正時,由保險人逕予調整。 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所稱之外國籍員工,指下列情形之一: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一、依就業服務法或其他法規,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覈准從事工作者。 投保單位為前項第一款之勞工加保時,應檢附相關機關覈准從事工作之證 明文件影本。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僱主不得使技術生從事家事、雜役及其他非學習技能為目的之工作。 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時,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附醫院或診所診斷書。 僱主所送勞工退休金申報資料,有疏漏者,除提繳率應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外,應於接到勞保局書面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本條例有關保險期間之計算,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依民法之規定。 勞工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選擇適用本條例退休金制度時,應以書面 為之,並親自簽名。 勞工依本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時 ,應以書面為之,並親自簽名;該書面一式二份,僱主及勞工各留存一份 。 被保險人之受益人請領喪葬費及遺屬津貼時,應向保險人提具左列書據證 件: 一、喪葬費及遺屬津貼申請書 (由廠礦事業或團體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