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達人壽業務員專區9大好處2025!(小編推薦)
註2.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因其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本契約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於被保險人身故時,依當時之保險金額,按月繳繳費方式所應繳保險費之十二倍乘以至當時為止之保單年度及繳費年期取其小者計算,不足一年者,以一年計算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於失能診斷確定日起,依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按月給付「意外重大失能保險金」,給付期限為一百二十個月,本項給付以一次為限。 安達人壽業務員專區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依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依下列給付比例計算並按月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惟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一級失能者,需被保險人自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其失能狀態持續存在且仍生存,本公司始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給付項目 給付內容 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失能保險金」。 惟因疾病致成第一級失能者,需被保險人自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其失能狀態持續存在且仍生存。 安達人壽業務員專區: 安達臺灣 行動裝置保險 保障您行動裝置無法正常使用或因不可預料之事故所致毀損,在保單約定範圍內,您可至安達產險的指定維修中心進行理賠維修,真的好放心。 前項給付期間屆滿後,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間屆滿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另依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持續給付十二個月。 安達的產品廣度和服務能力,加上迅速的回應時間和專注客戶導向,為合作夥伴與客戶提供更多元、更好的解決方案。 身為全世界最大且最穩固的保險公司,我們透過行銷管道提供各種產品與服務,同時也確保您的優勢。 給付項目 給付內容 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於失能診斷確定日起,依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按月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持續給付十二個月。 惟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一級失能者,需被保險人自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其失能狀態持續存在,本公司始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並經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惟因疾病致成第一級失能者,需被保險人自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其失能狀態持續存在。 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 安達人壽業務員專區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附表三所定義之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安達人壽業務員專區: 保單繳款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本保單條款所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以「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保險金額」給付。 本契約所稱「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一日開始或自復效日起,初次罹患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符合本保單條款定義「特定傷病」之一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第三十一日開始之限制。 安達人壽業務員專區 一、第一及第二保單年度內,依「所繳保險費總和」扣除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已申領之保單條款第八條至第十條所約定的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若累計已申領前述各項保險金之總額超過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或不同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惟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一級失能者,需被保險人自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其失能狀態持續存在且仍生存,本公司始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