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上下班時間6大分析
被保險人奉僱主命令參加前揭規定之強制性健康檢查,而於途中發生車禍,如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得依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被保險人奉僱主命令參加健康檢查,途中發生車禍,如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得依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勞工是人畢竟不是機器,無法24小時不停運轉,在經過長時間連續工作之後,會需要適度休息以恢復體力,始能保持一定的工作效率與生產力。 根據「崴爺」在臉書上的發文指出,勞動局開罰的理由是:「沒有讓員工打卡,有壓榨員工之嫌。」並在貼文中列舉三點,解釋為何自己的廣告公司上下班不打卡。 勞基法上下班時間 網路知名的創業家「崴爺」王明崴,在大學畢業後就開始微型創業之路,投資了三家公司,年營業額更上看 勞基法上下班時間 勞基法上下班時間 5000 萬臺幣。 但卻在最近因為廣告公司提倡自由的工作氛圍,上下班不用打卡,而被勞動局開了一張兩萬塊的罰單,還不給申訴,害他氣得在臉書上替自己發聲。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及年逾65歲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者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勞基法上下班時間: 彈性上班法規 公司如需變更上下班時間,已涉及原勞動契約約定上下班工作時間之變更,應與個別勞工再重新協商約定,並徵得勞工同意後為之,公司主管尚不得未經協商同意就逕自變更。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7 條立法意旨,係勞工出勤工作後,僱主如未提供餐食,勞工為維持接續工作上之體力,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外出用餐往返途中發生事故,未違反傷病審查準則第18 條各款情事,視為職業傷害。 另本會88 年6 月21 日臺88 勞保3 字第 號函示略以,上班前前往早餐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核屬上班前之私人行為,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 條第1 項第1 款所稱「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係指勞工於上、下班通勤或因公差等交通往返途中,若個人從事無關日常生活所必需之中斷或脫離行為,當次中斷、脫離期間及其後發生之事故均不得視為職業災害。 惟若被保險人之中斷或脫離行為,屬日常生活必要之最小限度範圍,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其返回當次上、下班通勤路徑而發生之事故,原則上仍得請領職災保險給付。 因此,所稱之被保險人「私人恩怨」並非於當次通勤途中發生,則該私人恩怨尚不涉及審查準則第18 條第1 款所規定之「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之問題。 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有關勞工於非上班時間至醫院照顧其親人,在醫院臨時接獲主管通知至公司加班,由醫院至公司途中發生車禍受傷,如於適當時間,必經途中(現修正為應經途中),無私人行為及違反重大交通法令規定者,屬職業災害。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查被保險人於上班後請假回家,於再上班時如係在適當的時間內,以適當的交通工具直接赴公司上班必經途中(現修正為應經途中)發生的事故,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得視同職業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