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房地合一稅2025必看攻略!內含建商房地合一稅絕密資料
不過賦稅署官員解釋,稅制近期並未改變,所得稅法規定,若納稅人無法提出相關費用憑證,稽徵機關可依據「成交價」的3%,來計算費用,作為所得額的減項,並以30萬元為上限。 預售屋轉售的房地合一稅費用認定方式引發討論,財政部賦稅署官員今(29)日表示,國稅局以預售屋轉售價格作為推計費用的基礎,相當合理;若納稅人實際支付的費用超過推計結果,仍可自行提出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核實認定。 自房地合一2.0實施以來,不動產稅制已越趨複雜,再加上新舊制雙軌並行,如再把不動產繼承所衍生的遺產稅因素加入,都使得不動產處分或開發的整體稅負效益分析變得複雜,也往往令許多家族在面對不動產安排變得躊躇不前。 由於不動產向來在國人財富配置扮演重要水位,其可能衍生的稅負議題,如上述說明,橫跨贈與稅、遺產稅、所得稅及營業稅,建議家族可多諮詢專業顧問,以合理減輕不必要的稅負。 只要房屋取得時間是在 2016 年1 月1 日之前,或是在 2016 年1 月1 日以後因繼承、配偶贈與而取得房產,報稅時即可適用舊制,也就是財產交易所得稅,其計稅方式分為 3 種。 境內法人(包含本國法人及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法人)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非境內法人(以下指無固定營業場所外國法人)亦延長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詳附表),以抑制營利事業短期炒作不動產,並防杜個人藉由設立營利事業短期買賣房地,規避稅負。 若為境內居住者,按照持有期間,稅率分為 45%、35%、20%、15%,境外居住者則分為 45%、35%(詳見右圖)。 另外,提醒讀者,如同上述土地銷售情況,該地主如被國稅局認定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營利事業,則此時地主銷售房屋的部分還必須針對此部分開立銷售房屋的5%營業稅。 只要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或不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申報,就統統適用一般用地稅率。 以上圖為例,地主取得土地的時點是在105年1月1日前,但考慮未來將所持有的土地與建商共同開發來獲取不動產開發的最佳投資報酬。 但房屋取得後逾6年始銷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先前曾有建商擔憂,臺糖過戶給建商時已是第一次移轉,後續再賣出時,會不會被視為二次移轉,導致無法適用房地合一2.0的排除條款,被課以重稅? 其實細究相關判決,可以知道仍然要回到契約的文字來解釋合建契約的真意,如果能證明兩造當初有約定合建營業稅是由何人負擔,就會依照契約合意的真意來判斷。 建商房地合一稅 因此按照營業稅法跟大法官釋字的意旨,是指消費者買東西的時候,就會將包含營業稅在內,繳納一筆價金給營業人,而營業人會再將營業稅轉交給稅捐機關。 建商房地合一稅: 預售屋轉售價推計房地合一稅費用 財部:合理作法 房地合一稅屬交易稅,2016年後取得的房地,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轉售後有獲利就會被課徵。 持有2年以內課稅45%、超過2年未逾5年課稅35%、超過5年未逾10年課稅20%、超過10年課稅15%。 三、 有關以自有土地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者,亦應區分是否屬以起造人名義交易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情形,以決定其所得應採分開計稅方式或併計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 財政部官員說明,去年7月房地合一2.0修法,將營利事業納入按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並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鎖定短期交易課以重稅,最高稅率達45%,不過也設計了排除條款。 三、個人將所持有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嗣後銷售分得之房屋者,其營業稅之課徵應依前二點規定辦理。 其中,「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率」是由各縣市政府訂定,並於每年 1 月公告,且同一縣市的不同行政區標準率不盡相同,例如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