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勞保7大伏位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當日填具加保申報表寄(送)至本局辦理加保。 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本局)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 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72條規定處罰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 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覈定。
  • 保險人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依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覈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 投保單位如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主持人或負責人對逾期繳納有過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勞保局預估,這波費率調升,全年可為勞保基金多挹注209億元。 再者,勞保局過去也曾表示,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的勞工,仍可以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勞基法勞保2025 勞基法勞保 但如果是經法院判決確定,入監服刑的人,就不能再繼續加保。

勞基法勞保: 網站導覽

但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 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不受前條第二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現修正為第27條)規定,月薪資總額應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佈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 又勞動基準法中所稱工資,依該法第2條第3款規定,係指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及其他不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惟事業單位如係免費提供勞工夥(膳)食,或由勞工自費負擔,事業單位酌予補助,且對於未用膳勞工不另發津貼或不予補助者,應視為事業單位之福利措施,不屬工資範疇。 1.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在同一僱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依前項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勞基法勞保: 勞動基準法相關假別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請領年齡者,得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百分之四,最多減給百分之二十。 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項所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 每延後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百分之四,最多增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除依第五十三條規定發給年金外,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二十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 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 投保單位為所屬員工申報調整投保薪資後,於當月底前辦理被裁減資遣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其申報調整之投保薪資,保險人仍應予受理並自申報調整之次月1日生效。
  • 勞動契約終止時,由於契約附隨之忠誠義務,故勞工於離職時應與僱主就相關工作事宜辦妥離職交接手續。

也就是說,2022年將提高為63歲,2024年提高為64歲,2026年以後請領年齡,都須年滿65歲。 如欲查詢您的請領資格或登錄帳戶,自110年6月4日起開放至「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另自110年6月7日至110年7月5日開放登錄帳戶。 如欲查詢您的請領資格或登錄帳戶(自110年6月7日至110年7月5日開放登錄帳戶),請點選此處連結至「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 勞基法勞保 勞基法勞保 112年起,最低基本工資為26,400元,隨著基本工資調漲,民國112年的社會保險的投保級距表已經出爐,如下列表格。

勞基法勞保: 勞工保險

二、其他現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 三、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繳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原投保單位或勞工團體繳納,由原投保單位或勞工團體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所屬投保單位繳納,於次月底前繳清,所屬投保單位應於再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勞基法勞保: 法規查詢

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依第十五條規定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期送交所屬投保單位彙繳。 如逾寬限期間十五日而仍未送交者,其投保單位得適用第一項規定,代為加收滯納金彙繳保險人;加徵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暫行拒絕給付。 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如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二種,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送請立法院查照。 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

勞基法勞保: 老年年金給付(俗成的月領)

領取年金給付者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通知保險人,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前項遺屬年金嗣第一順序之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請領條件時,即停止發給,並由第一順序之遺屬請領;但已發放予第二順位遺屬之年金不得請求返還,第一順序之遺屬亦不予補發。 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有其中一人請領遺屬年金時,應發給遺屬年金給付。 但經共同協議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一次請領給付者,依其協議辦理。

勞基法勞保: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勞基法勞保2025 僱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 投保單位申報新進員工加保,其月薪資總額尚未確定者,以該投保單位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

勞基法勞保: 相關

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僱主應全額、定期、直接給付,不得預扣勞工工資做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基法勞保: 全臺20萬名家事移工強制投保職災保險 僱主負擔保險費

從這張表格可以看出勞保的投保級距最高到45,800元;職保最高到72,800;健保為219,500;勞退則為150,000。 這四種社會保險的最高投保級距都不同,這也是大家常常忽略的細節。 勞基法勞保2025 請各位老闆、人資夥伴在進行調整投保級距,需務必牢記此差異,纔不至於投保錯誤,特別是勞、健保局每年都會與國稅局連線,進行資料查覈,如果因為投保不實,造成勞方的權益損失或是資方被開罰「高薪低報」,那就很冤枉了,所以公司在這方面不可不慎。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申報診療費用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但僱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1.) 若以每月領來計算(工作需滿15年),每月可領7660元 (2.) 若以一次請領老年給付進行試算為1,482,071元。 勞保局表示,為維持勞保的財務平衡及永續發展,勞保條例明定勞保保險費率自2009年起採「費率自動調整機制」,由7.5%逐步微調至上限13%,2023年依法應調整為12%。

勞工保險旨在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安全,被保險人之實際工作所得,縱未達基本工資,其投保薪資仍應以基本工資數額申報。 2.僱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契約,或勞工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僱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 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覈定。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勞基法勞保: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保險人為查覈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 二、另勞工到職當月未足月致實領薪資報酬較低者,其性質與前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所稱「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之收入平均為準」之情形有別。 為增進渠等權益,該到職當月之薪資不宜併入最近3個月之收入平均申報月投保薪資。 三、又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係採申報制度,不得追溯加保,爰不生原僱主得主張扣除中間收入後之實際給付薪資作為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投保薪資之情況。 勞基法勞保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查基於投保薪資覈實申報之原則,如被保險人之實際薪資確有變動時,投保單位即應覈實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為適當反映被保險人於被裁減資遣當時之實際薪資所得水準,如投保單位為其所屬員工申報調整投保薪資後,於當月底前辦理被裁減資遣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其申報調整之投保薪資,保險人仍應予受理並自申報調整之次月1日生效。 投保單位為所屬員工申報調整投保薪資後,於當月底前辦理被裁減資遣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其申報調整之投保薪資,保險人仍應予受理並自申報調整之次月1日生效。

勞工保險(簡稱勞保),是勞工由公司加保,並每個月繳納保險費,來獲得保險服務,其提供的保障包含:傷害、殘廢、生育、死亡及老年給付,是一種強制僱主應為勞工加保的制度。 其收費的比例為:勞工自費20%、僱主70%、政府10%。 勞基法勞保 勞基法勞保2025 簡單來說,因為這個勞退帳戶所有權屬於勞工本人,裡面的退休金都可累積帶著走,加上是委外代操的方式,享有二年期定存保底績效,因此絕對不會破產,並且現在的請領年齡是年滿60歲就能開始請領。 年滿60歲後,工作年資未滿15年者,可一次請領退休金;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則是可以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勞基法勞保: 法規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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