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2025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紓困貸款是讓有急需之勞工朋友獲得貸款度過年關,而非提前支領未來的老年給付,勞保局在此呼籲勞工朋友能按時還款,避免未來申請給付時被抵銷影響往後老年生活。 (一)篩選原投保薪資為42,000元尚未自行申報調整之僱主,自96年4月1日起調整為43,900元,計逕調12萬9,717人之投保薪資。
勞保普通事故保費費率明年將調升0.5個百分點至11%,若加計1%就業保險,整體費率為12%;加上明年起基本工資月薪將由25,250元調升至26,400元,兩者都會增加勞僱雙方保費負擔。 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者,或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失能、老年給付或遺屬津貼。 但經共同協議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一次請領給付者,依其協議辦理。 遺屬年金給付於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定計算後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一般單位保險費分擔金額表、職災費率表(111年1月1日起適用)
加徵前項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應就其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依法訴追。 投保單位如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主持人或負責人對逾期繳納有過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 勞退新制施行後,勞工個人專戶之退休金及收益可累積帶著走,增進了勞工權益保障的一大步,目前勞退新制提繳單位37萬4千餘家,提繳生效人數452萬餘人,個人專戶人數635萬餘人,已收退休金2,347億9千萬餘元,平均實收率達99%以上。
- 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僱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 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
-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不論有無參加勞保均可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申請各項津貼及補助,職災勞工的補助項目包括按月核發的職業疾病生活津貼、身體障害生活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看護補助、退保後職業疾病生活津貼及續保保費補助,一次核發的器具補助、家屬補助、殘廢補助及死亡補助等共10項。
- 前項遺屬年金嗣第一順序之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請領條件時,即停止發給,並由第一順序之遺屬請領;但已發放予第二順位遺屬之年金不得請求返還,第一順序之遺屬亦不予補發。
未能依前項做成鑑定決定時,由中央主管機關送請鑑定委員會委員作第二次書面審查,並以各委員意見相同者三分之二以上,決定之。 鑑定委員會應有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出席,且出席委員中職業疾病專門醫師應超過二分之一,始得開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 為提供職業疾病相關資料,鑑定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委請有關醫學會提供資料或於開會時派員列席。 前二條專款之收支、管理及審核事項,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負責監督及審議。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 國民年金保險費率 喊漲
電話諮詢服務部分,平均每日接獲1萬餘通查詢電話,勞保局(含各辦事處)全體同仁均秉持熱誠答復被保險人各項疑問。 96年協助了104,018位生活困難需要紓困的勞工朋友,撥款金額計100餘億元。 勞工保險平均投保薪資,96年11月底為2萬7,674元,較95年11月底之2萬7,048元,增加626元。 就業保險平均投保薪資,96年11月底為2萬9,508元,較95年11月底之2萬9,019元,增加489元。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2025 勞保局將持續以通函告知、舉辦各項業務研討會及透過大眾傳播媒體等方式,向各勞、就保投保單位加強宣導有關申報勞、就保月投保薪資相關規定及其罰則,促請儘速清查並覈實申報所屬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以保障被保險人的權益。 勞保及就保一直以來是臺灣社會安定的支柱,除直接提供各項保險給付,保障勞工朋友安心、安全的勞動生活外,也間接分擔僱主所承擔的職業災害賠償風險。
- 因應廣大勞工之需求,辦理96年勞保紓困貸款,並藉由網際網路及電話提供諮詢服務。
- 民國84年2月第5次修正勞工保險條例,依照新修正條例規定,勞工保險各項給付,除普通事故保險之醫療給付業務移轉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外,普通事故保險之生育給付、傷病給付、殘廢給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及職業災害保險之各種給付,仍由勞保局繼續辦理。
-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其疑似有身心障礙者,應通知當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主動協助。
- 但勞工因職業災害致死亡或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者,處以第六條補助金額之相同額度之罰鍰。
- 勞保局表示,配合基本工資月薪將於明年元旦起,由目前25,250元調升至26,400元,「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也配合同步修正。
- 一、超過百分之八十者,每增加百分之十,加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百分之五,並以加收至百分之四十為限。
領取年金給付者或其法定繼承人未依第二項規定通知保險人致溢領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以書面命溢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保險人並得自匯發年金給付帳戶餘額中追回溢領之年金給付。 領取年金給付者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通知保險人,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或其遺屬請領年金給付時,保險人得予以查證,並得於查證期間停止發給,經查證符合給付條件者,應補發查證期間之給付,並依規定繼續發給。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已奉令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
民國88年1月1日開辦勞工保險失業給付業務,至92年1月1日就業保險法實施後,將失業給付由勞保體制脫離,與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體系結合,並仍委任勞保局辦理。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2025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後所留用之勞工,因職業災害致身心障礙、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者,其依法令或勞動契約原有之權益,對新僱主繼續存在。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主管機關得依其意願及工作能力,協助其就業;對於缺乏技能者,得輔導其參加職業訓練,協助其迅速重返就業場所。
過去一年來,經勞保局持續加強宣導勞、就保加保相關規定及積極催保,被保險人數持續成長,96年11月底之勞保被保險人人數達883萬餘人,為勞工保險局自39年開辦以來被保險人數最高月份,較95年11月底之868萬餘人,增加15萬餘人。 另一方面,就業保險自92年開辦以來至96年11月底,被保險人數達553萬餘人,較95年11月底之545萬餘人,增加8萬餘人。 另為配合政府鼓勵生育政策,解決少子化問題,新增生育給付之給付項目(自100年7月1日起施行)。 民國45年7月,開始辦理疾病住院給付,民國57年勞工保險條例第一次修正時,增列「失業給付」一種,民國59年1月辦理疾病門診給付,民國68年勞工保險條例第三次修正時,將給付名稱改為生育、傷病、醫療、殘廢、失業、老年及死亡七種。 民國77年第4次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時,再度增加醫療給付項目,增列職業病預防檢查,並將精神病納入醫療給付範圍;此外,對於生育給付,除將早產列入給付範圍外,並放寬流產的給付條件,以及加保年資的規定;老年給付之條件以及計算給付之年資規定亦予放寬,使勞工獲得更多的保障。 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僱用勞工之僱主支付費用者,得予抵充。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 勞工保險
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僱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2025 僱主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或勞工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僱主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五、因職業災害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確需他人照顧,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得請領看護補助。 依第一項申請失能補助者,其遺存障害須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 前項專款,除循預算程序由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一次提撥之金額外,並按年由上年度收支結餘提撥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之金額。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自111年1月1日起適用)
如逾寬限期間十五日而仍未送交者,其投保單位得適用第一項規定,代為加收滯納金彙繳保險人;加徵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暫行拒絕給付。 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如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點五至百分之十三;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保險費率定為百分之七點五,施行後第三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其後每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十,並自百分之十當年起,每兩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百分之十三。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後,其投保單位僱用勞工減至四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後可繼續參加勞保
勞工保險局為協助有需求之勞工度過年關,於97年1月10日正式開辦97年度勞保紓困貸款之業務,貸款額度每人10萬元。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 (二)依往例運用勞退提繳工資查覈,比對調整提高勞保投保薪資自96年5月1日起生效,計調整5,014家投保單位,2萬402人之投保薪資。 由上述數據顯示,勞保局為維護勞工勞、就保權益所採取之各項宣導及催保作業已發揮具體成效。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 服務
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加強職業災害之預防,促進就業安全及經濟發展,爰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及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 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之經費,由保險人按編製預算之當年六月份應收保險費百分之五點五全年伸算數編列預算,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付之。 保險人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依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覈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符合請領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險人覈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喪葬津貼應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給付按總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但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 相關
事業單位以其工作交付承攬者,承攬人就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應與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僱主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或勞工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僱主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 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安排職業疾病鑑定委員,依勞動檢查法會同勞動檢查員至勞工工作場所檢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職業疾病認定有困難及勞工或僱主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職業疾病之結果有異議,或勞工保險機構於審定職業疾病認有必要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鑑定。 勞工保險效力終止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疾病,且該職業疾病係於保險有效期間所致,且未請領勞工保險給付及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得請領生活津貼。
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其依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年資應予保留,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標準請領老年給付。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 投保單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修正生效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者,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且未經保險人處以罰鍰或處以罰鍰未執行者,不再裁處或執行。 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
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 前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經保險人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其年金給付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 前項遺屬年金嗣第一順序之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請領條件時,即停止發給,並由第一順序之遺屬請領;但已發放予第二順位遺屬之年金不得請求返還,第一順序之遺屬亦不予補發。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 保險費分擔金額表 (請點選「就業保險保險費分擔金額表」)
對於催欠未繳勞工退休金者,亦將持續移送強制執行,使執行之退休金可分配至勞工的退休金個人專戶,以維護勞工之退休金權益。 另持續嚴謹管理維護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資料,確保個人專戶資料之正確性及唯一性,並研究增加個人專戶之查詢平臺,以提供勞工便捷之查詢管道,隨時掌握自身的勞動權益。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不論有無參加勞保均可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申請各項津貼及補助,職災勞工的補助項目包括按月核發的職業疾病生活津貼、身體障害生活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看護補助、退保後職業疾病生活津貼及續保保費補助,一次核發的器具補助、家屬補助、殘廢補助及死亡補助等共10項。 勞保局積極擬定相關作業事宜,並持續與中央健康保險局協調聯繫有關資訊及核撥補助作業,另為積極宣導本項業務,除透過報章雜誌、廣播、編印宣導單張、勞保局全球資訊網等不同管道外,更製作相關業務之答客問並函請中央健康保險局及職訓局配合宣導。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申報診療費用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應發給之年金給付未及撥入其帳戶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戶籍謄本及法定繼承人戶籍謄本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 前二條失能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及審核基準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被保險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以其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之。
勞保局表示,為維持勞保的財務平衡及永續發展,勞保條例明定勞保保險費率自2009年起採「費率自動調整機制」,由7.5%逐步微調至上限13%,2023年依法應調整為12%。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資料為準。 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再因傷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部分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計算發給失能給付。
此外,放寬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如未滿65歲,仍應參加國保,不受勞保年資之限制。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 民國87年7月1日,政府為因應高齡化社會的來臨,保障高齡者就業的安全,開辦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受僱勞工,得自願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業務,以保障高齡人口的就業安全。 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而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者,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二、因職業災害致遺存障害,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得請領失能生活津貼。
94及95年計有29案提出申請,同意補助14件,補助金額為1,375萬元,向我國職災勞工職業重建里程邁了一大步。 同意補助案件中,以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類居多,藉由專業職能治療提供功能性評量及工作分析,並進一步以工作強化訓練,使罹災勞工有效率地恢復工作體耐力,早日重返職場。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業務自91年開辦以來,均為被動式受理,申請案內容無法配合政策面,故於95年10月底,勞委會以主動宣導方式,具體公告作業需求,期結合民間資源,配合政策執行,冀求233減災目標之達成。 補助類別計有職業災害之研究、職業疾病之防治、安全衛生設施之改善與管理制度之建立及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之推動、勞工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勞工安全衛生之宣導及其他與職業災害預防有關之事項。 其中以勞工安全衛生之宣導類佔最多,全年度共補助辦理250場,宣導人數估達17,460人,讓職災預防之觀念深入勞動基層,加強維護職場之安全。 (五)針對高齡被保險人、勞工陳情、檢舉或勞動檢查時發現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者,派員實地查覈投保薪資,並主動針對平均投保薪資偏低之投保單位,抽查列管追蹤至改善為止。
現行勞保及職災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因基本工資調升,明年將適用新修正的勞保及職災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現行第二級26,400元遞移為第一級,其餘金額未修正並依序遞移,修正後的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調整為13級,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則調整為23級。 勞保局表示,配合基本工資月薪將於明年元旦起,由目前25,250元調升至26,400元,「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也配合同步修正。 勞保局表示為簡政便民,將針對第一級投保薪資者主動辦理逕調作業,投保單位毋須另行申報,推估影響逾400萬人。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
(一)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不受前條第二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不受前條第二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請領年齡者,得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百分之四,最多減給百分之二十。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一般單位保險費分擔金額表、職災費率表(111年1月1日起適用)
一、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五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但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因應廣大勞工之需求,辦理96年勞保紓困貸款,並藉由網際網路及電話提供諮詢服務。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2025 透過勞保局全球資訊網提供勞保紓困貸款相關訊息、公告內容、申請書格式及答客問內容並提供網路查詢等服務。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 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覈定適用之。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